コラム

COLUMN

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永住签证时的重点

1. 关于役员报酬 想要取得永住签证,首先需要有“独立生计的资产或者能力”(入管法第22条2项2号,独立生计要件)。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世代的构成人数以及世代的全体收入,居住地域,世代构成员的年龄等,来审查是否可以被承认为今后可以持续安定生活。 虽然没有明确的基准,就劳系列的在留资格申请永住时,最低年收需要300万日元以上。但是关于这一点,申请人为公司经营者时,役员报酬为申请人的收入来源,所以役员报酬最好设定为一年300万日元以上(每月25万日元以上)。 役员报酬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变更,规定为事业年度开始日起算的3个月以内,这一点需要注意。 此外,2019年7月以后,永住签证申请时需要提交最近5年的所得证明书。根据公司的决算状况,如果最终是以永住签证为目标的话,则可以申请永住的时期(原则上是来日本10年以上,且其中有5年以上持就劳系列的在留资格,或者居住资格)起算,5年之前,就需要把役员报酬设定为一年300万以上为好。 2. 关于公司的安定性,持续性 公司也有各种不同的董事性质,法律意义上来说,经营者与公司并不对等,因此,如果申请人个人是公司经营者,申请永住的时候,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原本同申请人无关。但是,经营者的役员报酬,一般会被公司的财务状况所左右。财务状况恶化,则有可能通过调整役员报酬来压缩亏损,最糟糕情况,也有可能解任役员。 因此,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永住签证的时候,是否确保了安定的收入,入管也会从这一观点来审查申请人所经营的公司的安定性以及持续性。 公司的财务状况为债务超过(负债超过资产)的状态的话,则就无法说明申请人已经确保了安定的收入。此外,就算没有债务超过,如果一直持续亏损状态的话,很有可能会减少役员报酬,从确保收入的安定这一观点来看,会是一个问题点。所以尽量保持最近两个事业季度的损益状况为黑字。 3. 关于公司的纳税状况 除了作为经营者个人的纳税状况以外,永住签证审查当中,公司的纳税状况也是审查对象。尤其是这几年,是否加入社会保险,保险是否正常缴付等,都会被严格审查。 公司是被强制要求加入(厚生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的事业所,就算只有一个役员,就算没有从业员,也有加入社会保险的义务。并且,社会保险是需要公司和个人各自承担一半。 经营者申请永住签证时,还必须要提交年金事务所发行的社会保险料纳入证明书。如果没有加入社会保险的,或者没有缴付社会保险费,或者延迟缴付的话,会是永住审查当中的一个很大的减分项。因此一定要加入社会保险,并且正确缴付社会保险费。 4. 关于出国日数 在日本作为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人,在除了日本以外的国家展开事业,事业国际化的经营者不在少数。像这样的经营者,出国日数多也是一种必然倾向。 永住签证申请当中,出国状况也是审查对象的一种,从出国的频度或者日数来看,如果被认为生活据点不是日本的话,则不会授予永住许可。如果一年出国天数超过一半以上(183天以上),则永住许可的可能性会极大下降。 但是,对于出国,如果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出国理由,且出国频度或者期间都有一个合理的解释的话,就算出国日数过多,也有被认为生活据点为日本的可能性。因此海外出国多的情况,除了要说明在海外的事业活动或者出国理由,还需要积极的证明公司的总部机能或者事业活动的据点等还是在日本。 5. 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永住签证时的重点总结 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永住签证时,同其他在留资格相比,会从不同的角度来审查签证内容。 但是,只要有在正确运营公司,有建立良好的收益体制的话,基本都没有什么问题。 在国外进行事业活动也需要一定的勇气。作为外国人的经营者,每个人肯定都希望自己可以安心顺利的运营自己的事业。 行政书士法人第一综合事务所,以申请永住为出发点,为了让外国人经营者可以安心经营事业,全方面提供协助。 如果您持经营管理签证,刚好也在探讨永住签证申请,欢迎您来行政书士法人第一综合事务所咨询探讨。…

定住者签证变更永住签证的申请要点

1. 关于在留年数 想要取得永住签证,原则上要求在日本10年以上(日本在留要件)。关于在日本的在留期间有一个例外,就是被承认同日本社会有相当强的关系性时,则在留期间可以获得一定缩短。 持定住者签证的外国人,取得定住者签证后,持续在日本5年以上,则可以满足日本在留要件。“取得定住者签证后”,持续5年以上,如果这期间变更为其他签证,则是从变更那天起算5年。 但是,假设同日本人结婚,持“日本人配偶者等”签证的外国人,同日本人离婚后变更为定住者签证,则“日本人配偶者等”签证的在留年数同定住者签证的在留年数加起来满5年以上,则也属于期间缩短特例。 2. 关于年收 想要取得永住签证,还必须满足“持有独立生计的资产或技能”(入管法22条2项2号,独立生计要件)。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世代构成人数,世代全体年收,居住地域,以及世代构成员的年龄等,对是否具有保证今后生活安定的能力进行审查。 虽然没有明确的基准,但是就劳系列签证申请永住,最低年收需要满300万日元以上。定住者签证属于身份系列签证,相比从就劳系列签证申请永住,独立生计要件的基准相对低一点。 但是,如果接受生活保护的补助金的情况,则很可能会被判断为不满足独立生计要件。因此,就算年收标准比就劳签证低,如果收入没有250万日元以上,则永住下签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不过就算事实上在接受生活保护补助金,年收未满250万日元,也并不意味着签证肯定会被拒签) 3. 关于亲族的抚养义务 接下来讲的要点,是容易被大家忽略的问题点,亲族的抚养义务 持定住者签证的外国人,大部分是父母也在日本居住。尤其是日系外国人,基本上父母也一直都在日本居住。 父母在日本居住,父母接受生活保护补助金,则申请人的抚养义务会成为一个问题点。 日本民法规定,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子,孙等血亲家族,)以及兄弟姐妹的抚养义务(民法877条1项)。也就是说,血亲的兄弟姐妹如果生活贫困潦倒,需要对其提供帮助。直系血亲以及兄弟姐妹接受生活保护补助金的话,就算申请人本人不是生活保护对象,如果被判断为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则很有可能影响到永住申请。 但是,入管也并不会单纯因为直系血亲以及兄弟姐妹接受生活保护补助金这一点就否定永住的申请。除了申请人本人的收入以外,每个月支付亲人的费用,以及其他亲人的生活费支付等,如果申请人有良好的履行抚养义务,就算有亲人接受生活保护的补助金,也可以拿到永住签证。 4. 品行 持定住者签证的外国人,大部分是年少的时候就一直在日本生活,或者直接在日本出生的人。像这样的人,大部分都会同来自母国的外国人形成一个生活圈,同时也很容易卷入到药物犯罪或者强暴犯罪等犯罪事件当中。 如果有触犯刑法法规的行为,受到刑法处罚5年以内(缓刑的话,则是缓刑期间结束后的5年以内)都不可以申请永住。 如果有犯罪历史,需要注意结合犯罪时期以及刑罚内容等,再探讨永住签证的申请时期。 5. 定住者签证变更为永住签证的申请要点总结 如上所述,定住者签证,是考虑到特别的理由而承认外国人在日本的居住所设立的一种签证,同日本有着密不可分的缘分。因此,大部分人都是考虑今后在日本长期居住。 本页,主要介绍了定住者签证变更永住签证,大家觉得如何。 我们行政书士法人第一综合事务所,为了让持定住者签证的外国人可以更加安心的在日本生活,全面提供永住签证申请支援。 如果您也刚好在探讨申请永住签证,欢迎您的垂询。…

进行法定外活动时被问责的资格外活动罪是?

1.资格外活动罪指的是? 日本的在留资格(一般被称为签证。)的定义为外国人入境日本后,把在日本可以从事的活动类型化。简单地说,如果是厨师工作的话就是技能签证,经营公司的话就是经营管理签证,如果是大学教授工作的话就是教授签证。 换言之,不属于任何活动类型的情况下,将被判定为法定外活动,不能取得签证。从实务上来说,尽管作为翻译工作取得了就劳签证,但实际工作状态是在仓库内进行简单作业或者在餐饮店接客等时,不属于任何一种活动类型,这时就会被判断为法定外活动从而违反入管法。 那么,这时就会被追究资格外活动罪。 如上所述,根据外国人预定进行被类型化的活动内容,并授予在留资格。但是,在从事原在留资格活动以外的活动,且从事与收入相关的事业经营活动或接受报酬的活动时,有可能被追究资格外活动罪。 也就是说,外国人只有在在留资格的活动范围内才能获取收入,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就要被追究资格外活动罪。 根据上述补充一点,对于没有收入的活动,不属于资格外活动罪的对象。例如,以白天在公司工作的外国人上夜间学校为例。乍看之下,持有就劳签证的外国人,为了进行留学这一其他活动,应该有人觉得必须从入管取得某种许可吧。 在这次事例中,留学活动没有伴随收入。因此,没有成立资格外活动罪的余地是正确的结论。 2.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正确理解 实际上,资格外活动罪被分为专从资格外活动罪和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 在本章节中,让我们来看看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详细内容。 关于专从资格外活动罪,入管法70条1项4号有其规定。 入管法70条摘录 符合以下任意一号的人员,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并处徒刑或监禁及罚款。 ④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被明确认定为专门从事与收入相关的经营活动或接受报酬的活动者 简单说明本条文,如果专门从事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并且明确进行的话,将处以刑罚。 这里所说的“专门”,是指以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为主要活动的情况。换言之,原本的在留资格的活动实质上变更了的程度,也就是从事了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的意思。 具体事例是,在旅馆或酒店等处被录用为前台,尽管取得了就劳签证,但实际工作内容是客房的清扫或者在餐饮部门只接待客人的情况等。再举一个例子,为了在饮食店进行市场营销而取得就劳签证,但是实际上只是在饮食店接待客人。 其次,这里所说的“明确承认”,是指根据本人和相关人员的供述和证据资料,明确从事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 综上所述,从事“专从”,“明显”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根据该活动“接受报酬的情况”,将会被追究专从资格外活动罪。 那么,在不能说“专从”的程度进行资格外活动的情况下,会怎么样呢。 在这种情况下则会被判断为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 3.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正确理解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规定。 入管法第73条 除了符合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四号的情况外,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从事伴随有收入的经营活动或接受报酬活动的人,将被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二百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并处徒刑或监禁及罚款。 按照前面的例子对本条文进行说明。 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四号是指,上述所列的专从资格外活动罪。也就是说,在符合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情况下,进行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的情况是本条文的射程范围。 因此,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都能成立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 那么,作为翻译取得就劳签证的外国人只能在在留资格范围内活动,没有任何例外吗。 在这里,来介绍一个可以作为参考的想法。 根据法务省平成27年12月公布的指南,在日本从事的活动是否符合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将从在留期间的活动整体来判断。 因此,例如刚进公司时有研修,其研修期间,研修目的合理时,即使有脱离原来在留活动的期间,也不会被立即追究资格外活动罪。 其次,暂时脱离原在留资格的活动,进行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的情况。根据以上的指南,比如原本是在酒店前台工作,由于有团体客人入住,而一时性的帮忙将住宿客人的行李搬运到房间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话是不会立即带有违法性。不过,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住宿客人的行李搬运到房间的活动如果不是一时性的活动,而是主要活动的话,则会被问责资格外活动罪。 4.有可能导致被强制遣返的资格外活动的罪罚是? 以上是对专从资格外活动罪,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说明。 那么,这种资格外活动罪成立的话,有什么处罚呢。 本章节来说明每种处罚。 (1)被追究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情况…

永住签证的身元保证人指的是

1. 身元保证的内容 申请永住签证的时候,身元保证书上需要身元保证人的签名,盖章,并提交入管。身元保证书当中,记载内容如下。 关于上述之人在日本的在留,保证以下事项。 1 滞在费 2 回国旅费 3 法令的遵守 “滞在费”指的是,永住签证的申请人在日本滞在的一切必要经费。 “回国旅费”指的是,万一申请人不得不回国时,回国所使用的一切经费 “法令的遵守”指的是,申请人在日本期间,不违反法律或者命令等社会规范。 身元保证人,是保证申请人在日本生活时的费用或者法令的遵守。 2. 身元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乍一听,可能会被认为是同借钱时的保证人一样,需要做心理准备的人想必也不少。实际上,入管的身元保证人,同大家所想象的身元保证人是完全不同的性质。 一般民事上的保证人,如果债务者没有履行债务的话,保证人需要代替债务者承担这一责任。也就是“债权转移”。债权者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责任,如果保证人没有履行的话,则可以向裁判所提起诉讼强制要求履行。这个作用称之为法律责任。 相对于这个,入管的身元保证人则没有法律责任这一说。 例如,申请人生活困难的话,申请人不能要求身元保证人金钱支付。入管对于身元保证人也不会有任何请求。 并且,申请人由于法律违反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话,则被害人也不可对身元保证人请求赔偿,更不可以向裁判所提起诉讼强制要求赔偿。 如上所述,入管的身元保证人,同民事上的保证人有很大的性质差异,入管的身元保证只是道义上的责任,只是约定万一申请人遇到困难时,可以帮助申请人,但是就算没有履行这个约定,身元保证人也不会有任何惩罚。 3. 可以成为身元保证人的人 永住申请的身元保证人并不是谁都可以,也有几个条件要求。 首先,①日本人,或者已经取得永住签证的外国人。 这是因为,如果比永住申请的申请人在日本的滞在期间更短的话,有可能无法实现身元保证的内容,因此,身元保证人仅限于具有比申请人可以更长时间留在日本的人。 其次,身元保证人必须具有②安定的收入。但是,需要多少以上的年收,或者年收需要比申请人高,这个并没有要求,实务上的审查也相对较为缓和。只要定期有收入,并不过问收入的多少。 并且,身元保证人还要求履行③纳税义务。实务上并没有检查所有的纳税种类,只要住民税没有滞纳,都可以认为履行了纳税义务。 身元保证人具有以上的几种条件规定,相对来说基准并不是很高,日本人或者永住的人,只要有在工作的人,都没有什么问题。 4. 总结 本页,我们对永住申请的身元保证人进行了解说。永住申请的时候一定需要身元保证人,没有身元保证人就无法申请永住。 因此,打算要申请永住的时候,就需要提前考虑好让谁成为自己的身元保证人。可以的话,准备申请前就决定好身元保证人。 委托的时候,无法正确的说明身元保证的内容,尤其是身元保证人的责任,很大可能会被对方拒绝。如果,被委托的身元保证人还在犹豫是否答应,可以看看这一篇内容。详细理解以后,相信对方应该会协助申请永住签证。…

就劳签证根据类别的不同,提交的资料也不同?

1.就劳签证的分类机制 关于就劳签证,根据雇佣外国人的公司规模,分为1类到4类的4个种类。 那么,为什么就劳签证要如此分类? 第1类代表的是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分类4是指新开业的公司等。比较这两个,由于1类企业是上市公司,所以具有社会信用性,而且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也很高。另一方面,由于分类4是新创立的公司等,即使雇佣外国人才,也容易对事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怀疑。 实际上,将就劳签证分类的背景是,认为两者按照一样的标准来审查是不合理的。 其结果是,分类1简化了申请就劳签证时向入管提交的书面材料,并且关于在留期间,采取运用了容易取得最长签证的5年签证,对于分类4,没有简化向入管提交的书面材料,并且采取了原则上给予1年在留期间的措施。 2.就劳签证的分类对象是? 现在,日本有29种在留资格。 其中,就劳签证的所属机构分类有以下6种。 ・高度专门职 ・经营・管理 ・研究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企业内转勤 ・技能 申请上述就劳签证时,请事先确认分类。 3.就劳签证的分类区分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就劳签证的各个分类。 对于雇佣外国人才的企业负责人来说,通过了解自己的公司属于哪个类别,也就可以明确提交给入管的材料。 (1)分类1 ・在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经营保险业的相互公司 ・日本或外国的国家・地方公共团体 ・独立行政法人 ・特殊法人・认可法人 ・日本的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公益法人 ・法人税法别表第1所示的公共法人 ・高度专门职省令第1条第1项各号表的特别加算项中栏イ或ロ的对象企业 (创新企业) ・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等 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等指的是 ①在厚生劳动省管辖的“年轻人支援认定制度”中,由都道府县劳动局长认定为“年轻人支援认定企业”。 ②在厚生劳动省管辖的“胡桃认定制度”,“白金胡桃认定制度”中,都道府县劳动局长将其认定为“胡桃认定企业”,“白金胡桃认定企业”。 ③在厚生劳动省管辖的“女性支援认定制度”,“白金女性支援认定制度(令和2年6月施行)”中,都道府县劳动局长认定为“女性支援认定企业”,“白金女性支援认定企业”。 ④在厚生劳动省管辖的“安全卫生优良企业公布制度”中,由都道府县劳动局长认定为“安全卫生优良企业”。 ⑤在厚生劳动省管辖的“职业介绍优良经营者认定制度”中,被指定审查认定机关认定为“职业介绍优良经营者”。 ⑥在厚生劳动省管辖的“制造承包优良合适经营者认定制度(GJ认定)”中,被指定审查机关认定为“制造承包优良合适经营者”。 ⑦在厚生劳动省管辖的“优良派遣经营者认定制度”中,被指定审查认定机构认定为“优良派遣经营者”。 ⑧在经济产业省管辖的“健康经营优良法人认定制度”中,日本健康会议认定为“健康经营优良法人”。 ⑨在经济产业省管辖的“地域未来牵引企业制度”中,经济产业大臣将其选定为“地域未来牵引企业”。…

关于归化申请的管辖法务局

1.可以申请归化的法务局 可以申请归化的法务局,法务省的官网规定如下。 “申请者所住地的管辖法务局或者地方法务局” 法务局里有一个称作国籍课的部门,归化申请,原则上是在所住地域管辖法务局的国籍课办理申请手续。 但是,根据法务局的不同,也有一些法务局由于没有国籍课而无法办理归化申请。 以下,来介绍关西2府4县+三重县的归化申请相关的法务局管辖。 此外,管辖法务局,根据行政措施有一定的变动,自身申请归化时,请事先咨询法务局进行确认。 2.关西2府4县+三重县的法务局管辖表 大阪府 法务局 管辖地域 大阪法务局本局 大阪市(全区),枚方市,寝屋川市,交野市,守口市,門真市,大東市,池田市,豊中市,箕面市,豊能郡(豊能町,能勢町) 北大阪支局 吹田市,高槻市,茨木市,摂津市,三島郡島本町 东大阪支局 东大阪市,四條畷市,八尾市,柏原市 堺支局 堺市,松原市,高石市,大阪狭山市 富田林支局 富田林市,河内長野市,羽曳野市,藤井寺市南河内郡(太子町,河南町,千早赤阪村) 岸和田支局 岸和田市,泉大津市,贝塚市,泉佐野市,和泉市,泉南市,阪南市,泉北郡忠岡町,泉南郡(熊取町,田尻町,岬町) 兵库县 法务局 管辖地域 神戸地方法务局本局 神戸市(全区) (*洲本市,淡路市,南淡路市) 西宮支局 西宮市,芦屋市 伊丹支局 伊丹市,川西市,川辺郡猪名川町,宝塚市,三田市,丹波市,丹波篠山市 尼崎支局 尼崎市 明石支局 明石市,三木市,(*洲本市,淡路市,南あわじ市) 姫路支局 姫路市,神崎郡(神河町,市川町,福崎町),(*西脇市,加西市,小野市,加東市,多可郡(多可町)) たつの市,宍粟市,相生市,赤穂市,揖保郡(太子町),佐用郡(佐用町),赤穂郡(上郡町),豊岡市,美方郡(香美町,新温泉町),養父市,朝来市…

永住签证的优势

1. 可以从签证更新申请中解放出来 第一,从在留期间更新申请中获得解放,是永住签证最大的优势。 各种在留资格都规定了相应的在留期间,最长为5年。永住签证(正确的在留资格是“永住者”)也是在留资格的一种,但是永住签证的在留期限是无期。因此,只要取得永住签证,今后就没必要再申请签证更新,也就不用再在意自己在日本的签证有效期。 有这样一个说法,对于外国人来说,签证的重要性仅次于生命,每次都是怀着不安的心情申请签证更新。如若能取得永住签证,则可以从不安之中得到解放,因此这个也可以认为是最大的优势。 2. 没有活动限制 根据不同的在留资格,都规定了相应的活动内容,并且需要持续进行该当活动。如果一定期间没有进行该当活动的话,则有可能被取消在留资格。 比如,持就劳系列的在留资格的人,如若辞职的话,则要立即寻找下家工作单位,并且需要寻找符合在留资格的工作。持配偶系列在留资格的话,如果离婚或者配偶死别,要么再婚,要么变更成其他的在留资格,否则面临的只有回国这条路。 永住签证,也没有活动限制。也就是说,取得永住签证的话,则不用考虑工作内容,可以随意挑选就职单位,离婚也不影响永住签证。 像这样,取得永住签证,就意味着在日本的活动更加自由,人生的选择性也更加广阔。 3. 容易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承认 这个可能不太为人所知,持永住签证的人,比较容易获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留特别许可指的是,由于犯罪等而属于被强制退去的情况,本来需要被遣返,但是可以通过获得法务大臣的裁决而取得特别在留。 取得永住签证的话,则在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会处于有利的一面(入管法50条1号)。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取得永住这一事实,就意味着在日本有较高的安定性,因此也可以认为有继续留在日本的必要性。 万一,如果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只要取得永住,被强制退去的可能性就会小很多。 4. 同归化的比较 经常有客户咨询,归化同永住签证哪一种更好。 在这里我们就简单说明归化同永住的不同。 归化的意思是取得日本国籍。 取得日本国籍就意味着同日本人一样,法律上也是被认同为日本人。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离婚也不需要回国。如果触犯刑罚法规的话,也不会被流放至国外。 并且,因为是日本人,还可以取得日本护照。日本同68个国家签订免签协议,去协定国观光旅游时,也不需要取得签证。 并且,日本护照又被称作是世界最值得信赖的政府文件,去国外时也是证明信用的一种。如果经常出国的人,也许可以感受到这个优势。 话说到这里,是否觉得归化也可以。但是,日本并不承认归化的双重国籍,所以,归化的时候必须需要放弃原先的国籍。从原先的国籍来看是外国人,所以除去和日本签订免签协议的国家以外,想要去原先的国家有可能还需要先取得签证。 归化和永住,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有不同的优势。是否转变国籍也是关乎到身份的一个重要问题,大家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5. 总结 到这里为止介绍的永住签证的优势,只是法律上的优势。 从生活上来看的话,取得永住的话,社会信用度也会有所提高。社会信用度的提高意味着贷款容易通过,利息也比较低,购房也变得更加容易。 并且,从没有工作限制这一点来看,用人单位采用时也不用在意业务内容,也更容易转职。 以上内容可以总结为,取得永住签证的话,不管是法律上还是实际生活上,都可以享受各种优势。如果考虑将来一直在日本生活的话,还是比较建议尽早取得永住签证。欢迎大家来咨询永住签,我们可以给您案内最短时间取得永住签证的方法。…

【解决事例】永住许可申请及特例

1.首先 身份是日本人的配偶,但是在留资格没有变更为日本人配偶等,这种情况能否申请永住,我们经常收到这样的咨询。 为了能享受到永住许可申请的原则10年的在留的特例,在留资格是否需要变更呢?下面我们就来探讨的这个问题。 2.原则10年在留的永住特例指的是 永住许可申请,原则上需要持续在日本呆10年以上,这期间需要5年以上是就劳或则居住资格的在留资格。 但是,法务省的关于永住许可的指南中,规定了关于原则10年的永住特例。 详细可以参照永住签证的要件。 像这样的永住特例,在法务省的永住许可申请上,对所有的外国人并不都是要求一样的条件。 因此,如果在探讨申请永住签证的外国人朋友,需要先确认自身的条件情况,再办理永住许可的申请手续,这才是最快的办法。 3.如何享有原则10年在留的永住特例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确认如何利用在留年数的永住特例的要件。 特例中的一个要件是 ・持“定住者”签证持续5年以上在日本。 ⇒这个特例的要件是,持定住者的在留资格,并且持该在留资格持续5年以上在日本。 此外,还有这样的特例。 ・日本人,永住者及特别永住者的配偶的情况,实体婚姻持续3年以上,且持续1年以上在日本。亲生子女的话则需要持续一年以上在日本。(以下称为“简易永住”) ⇒这个特例,同刚才的特例不一样,并没有指定“~在留资格”,因此,签证申请时无关在留资格的种类,只要身份关系和在留年数满足条件,就属于特例的适用对象。 此外,关于以下特列也是同理。 ・出入国管理以及难民认定发别表第1的2的高度专门职项的规定的基准省令(以下称作“高度专门职省令”。)规定的分数计算满70分以上,且满足以下所有要件者。 ア 以“高度人材外国人”的身份持续3年以上在日本。 イ 3年以上持续在日本者,永住许可申请日起3年前的时间点为基准,高度专门职省令规定的分数计算表的分数为70分以上者。(以下简称“高专永住”。)。 ⇒关于要件イ,也并没有指定~在留资格,所以就算是高度人材以外的在留资格,只要分数满足条件,也可以享有特例。 4.事例的探讨 那么,接下来来探讨这次的事例。 A先生,于4年前来到日本,原则上来日未满10年不能申请永住。这里我们来探讨他是否可以通过特例来申请签证。 A先生3年前同日本人配偶B女士结婚,具有日本人配偶的身份。因此满足1年的在留年数。 那么接下来探讨是否有“持续3年以上的实际婚姻生活”。 实际的婚姻生活指的是,同居且有互相扶持的关系的意思。 通过对A先生夫妇的情况确认,我们了解到以下事项。 A先生夫妇,结婚之前就开始同居,婚后也没有分居。 并且,A先生主外,是家里的经济主力,B女士是家庭主妇,负责主内,夫妻双方互帮互助。 A先生从事中国企业的贸易窗口对应工作,来日本后的收入大概为300万日元。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的在留期间为3年,2年后签证到期。 通过对A先生的情况了解,可以知道实体婚姻生活有3年以上,并结合其他要件,可以判断为符合简易永住的申请条件。 我们事务所以A先生相当于可以申请简易永住的条件准备了永住许可申请。A先生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入管局可能意识不到A先生同日本人结婚,因此,这次申请比起普通的永住申请,我们增加了大量的证明婚姻实体的相关资料,最后,A先生顺利的取得了永住签证,也买了梦想中的房子。 5.总结…

【解决事例】同性婚姻与在留资格的关系

1.入管法上的配偶者的意思 日本民法中,对男性和女性的共同体形成,对法律上的婚姻进行了定义,不承认同性者的婚姻关系。所以,同性婚姻在日本法上并不是有效的婚姻关系。 从这一点出发,入管法在基于婚姻关系上规定了在留资格,“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家族滞在”,“定住者”,以上这些都是外国人配偶者的在留资格。根据平成25年10月18日管在5357号,入管法所规定的配偶者的意思是以日本民法作为准处法解释,同性婚的伴侣不可以作为“配偶者”获取在留资格。 2.同性配偶者的在留资格 但是,上述通告,从人道主义观点来看,关于外国人之间的同性婚姻,在外国人当事者本国如果是有效的话,则本体者若持有在留资格,其同性配偶者可以获得告示外的“特定活动”在留资格。 日本的入管制度当中,采用的是只有法律上规定类型(在留资格)的该当外国人,才可以被承认留在日本 (在留资格制度)。但是,对应该要承认留在日本的所有外国人,都实现分类,在现实当中是无法实现的事情。 在这里,入管法考虑到各个外国人的特殊情况采取了救济措施,从而设立了“特定活动”这一在留资格。“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规定了是法务大臣对个别外国人所指定的活动,又分告示中事先规定的告示特定活动,以及告示中没有规定的告示外特定活动。 上述通告当中,可以判断为同性配偶者是属于告示外特定活动在留资格。 3.同性配偶者的特定活动签证要件 告示外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由于法律上告示上都没有规定,因此许可要件也并不明确。但是,一般在留资格的要件来看,都要求①在留的必要性②在留的许容性。 根据以上来解释以下要件。 ①外国人之间的同性婚姻在本国法律上,被认同为有效婚姻(在留的必要性) ②在日本生活之上有足够的生计基盘(在留的许容性) ①要求的是婚姻当事人本国是承认同性婚姻的有效性。仅仅只是同居关系的话则不承认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也无法得到特定活动在留资格。 此外,在日本共同生活的活动内容,仅仅只是同性婚姻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也是不够的,还需要实体上婚姻关系的存在。两人的交往经历,同亲人的交流,到结婚为止的经过等需要具体证明,这一点同“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并无差异。 ②也同“日本人配偶者等”等的在留资格一样,需要保证能够在日本生活的足够的收入或者资产。基本上只要提交在日本居住的伴侣的收入,但是如果收入过低无法维持同居生活,也可以通过申请人的海外资产来证明。 4.总结 平成25年10月18日管在5357号当中,承认同性婚伴侣的在留资格,对性少数派来说无疑是向前迈了巨大的一步。但是上述通知,仅仅只是承认外国人之间的同性伴侣的在留资格,并不承认日本人同外国人的同性婚姻。日本人同外国人的同性婚姻,在日本民法上只承认异性之间的法律婚姻,这也是两者的之间的差异。 但是,根据例来的判例法理,同居关系是受保护的,在这里并没有同性或者异性的区别。从已经形成同居的事实关系这一点,日本民法成立前也没有反对异性间的法律尊重,在在留资格制度上也有保护日本人同外国人的同性婚的价值。 对于基本人权的尊重,入管法也有规定目的,需要尽快探讨人权拥护的相关问题。这一方面日本的发展并没有像欧美一样迅速,将来,也是国民需要讨论的问题。…

永住的要件

1.永住签证的原则要件 作为永住签证的要件,入管法第22条第2项本文的规定如下。 “该申请者符合以下各项,且其永住符合日本国利益,法务大臣则可以允许其永住” 此外,同条第2项各号中,还列举出品行良好,具有独立生计的资产或技能的要件。 以上内容总结来说,想要取得永住签证,则需要符合以下3个要件 ①品行良好要件(入管法第22条第2项1号) ②独立生计要件(入管法第22条第2项2号) ③符合国家利益要件(入管法第22条第2项本文) 根据法务省公布的“关于永住许可指南”,各项要件的定义如下。 ①品行良好要件,指的是“日常生活遵纪守法,作为住民,生活上没有给社会带来非难性行为”。 ②独立要件,指的是“日常生活没有给公共造成负担,且可以预见到在将来所持有的资产或技能可以带来安定的生活”。 ③符合国家利益要件,指的是“该申请者的永住被认为是符合日本国的利益”,具体要件如下。 (ア)原则上持续10年以上在日本,且这期间持续5年以上持就劳资格(在留资格“技能实习”以及“特定技能1号”除外) (イ)没有受到罚金或者监禁的处罚。公共义务(履行纳税,公共年金以及公共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的缴纳义务的同时,也履行出入国管理以及难民认定法所规定的通知递交义务)的正确履行。 (ウ)现有的在留期限,必须是出入国管理以及难民认定法实行规则别表第2所规定的最长的在留期限。 (エ)从公众卫生观点来看是无害的。 2.关于原则10年在留的永住特例 如上所述,作为符合国家利益的要件之一,永住申请时,原则上需要持续在日本居住10年以上。 关于这一点,大家是否有听说过,不用10年也能申请永住。 实际上,通过上述永住签证的原则要件以外的要件申请下来永住签证的人也不在少数。“永住许可申请指南”上记载的是原则上10年,但是利用特例的人也很多。 下面就来说明实务上常见的特例类型。 3.配偶者以及子女的永住特例 永住许可申请指南上的规定如下。 Ⅰ.日本人,永住者及特别永住者的配偶的话,实体婚姻持续3年以上,且持续1年以上留在日本。其亲生子女或者特别养子的话持续1年以上留在日本。 ⇒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包含特别养子),取得永住的必要在留年数缩短为1年。 配偶者的话,适用于本特例的婚姻不是形式上的婚姻,而是要求“实体婚姻”持续3年以上,且需要向入管证明这3年的实体婚姻生活。 此外,入管法上,日本人,永住者或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或者子女,①品行良好要件和②独立生计要件是不需要的。(入管法第22条第2向但书)。 但是,入管对于永住许可申请的审查当中,会对在留的全体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品行良好要件或者独立生计要件和符合国家利益要件其实是重复的。 因此,实务上①和②的要件也是很重要的。 并且,本特例的永住许可申请时的年收,同原则要件申请时相比,门槛也相对低一点。 4.定住者的永住特例 永住许可申请指南规定如下。 Ⅰ.“定住者”的在留资格持续5年以上在日本。 ⇒持定住者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申请永住签证时的必要在留年数缩短为5年。 并且,本特例的定住者包含了告示定住者以及告示外定住者。 本特例中,在留期间以外的规定同原则要件是一致的,因此,①品行良好要件同②独立生计要件也是必要的。 5.高度专门职的永住特例 永住许可指南规定如下。 Ⅰ.出入国管理以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1的2的表的高度专门职项的下栏省令(以下简称“高度专门职省令”)所规定的分数计算表的分数超过70分以上者,且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ア)作为“高度外国人材”持续3年以上在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