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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事例】以就职活动为目的的特定活动签证

1.毕业后也可以继续留在日本吗? 留学生毕业后,可以继续持留学签证留在日本吗?我们经常收到这样的咨询。 这个问题有点难,但是如果没有受到行政处分的话,只要不被行政机关取消签证的话,就无法否定签证的效力(称为“行政处分的公定力”)。在留资格都有规定其在留期间,上陆许可或者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的时候,应该都规定了可以呆到在留期间到期的那一天。公定力指的是,在留期间到期为止,只要不取消在留资格,留在日本都不算是违法。 那么,在留资格被取消的情况,都是什么情况呢。 入管法有规定了几种取消在留资格的理由,下面我们就来介绍这些条文。 入管法第22条的4 法务大臣对关于留在日本的持有别表1或者别表2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下面各号所揭示的事实判明的话,根据法务省令所规定的手续,取消该当外国人的在留资格。 六 持有别表第一的上栏的在留资格者,根据该当在留资格同表下栏所揭示的活动,3个月以上没有履行该当活动。(对于不履行该当活动而留在日本,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留学签证,是入管法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的其中一种,留学的活动如果3个月以上没有履行的话,根据入管的规定对签证予以取消。也就是说,学校毕业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继续持留学签证在日本滞留3个月以上的话,有可能会被取消留学签证。 将以上总结的话,毕业后就算想以留学签证继续留在日本,根据行政处分的公定力虽然不算违法,但是毕业后3个月以上如果继续留在日本,则签证本身会被取消。 A同学的情况的话,在留期间7月31为止,以留学签证继续留在日本不算是违法,但是3个没有进行留学活动,也就是到6月末以后,则很有可能会被取消在留资格。 因此,如果毕业后想要继续就职活动的话,需要取把签证变更为以下即将介绍到的特定活动签证。 2.为了毕业后可以继续进行就职活动 根据上述1,毕业后3个月若继续留在日本的话,则有被取消留学签证的可能性,因此,根据毕业后的活动内容,需要变更在留资格。 如果想要继续毕业之前所进行的就职活动,有一种签证叫做特定活动签证,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留学生为了就职活动都能把签证变更为特定活动签证。 因此,需要提前了解为了就职活动转换成特定活动签证的许可要件。 法务省的官方网站揭示了以下规定。 大学毕业或者在专门学校专修课程获得专门士的称号并且在该教育机关毕业的留学生等,所授予的“留学”资格在留期限到期后,想要继续留在日本进行就职活动的话,如果该学生的在留状况没有问题,且毕业的教育机关也推荐该学生继续进行就职活动的话,则可以取得以就职活动为目的的在留资格(特定活动,在留期间为6个月),并且允许更新一次,因此大学毕业后为了就职活动可以继续留在日本1年(摘抄自法务省官方网站)。 总结的话,可以分为以下6点 ①在日本持有“留学”签证 ②日本的大学,短期大学,大学院毕业的人,或者日本专门学校毕业,取得专门士称号者 ③毕业后未满1年 ④毕业之前就有留在日本继续进行就职活动的的想法 ⑤有支付在留期间一切经费的能力 ⑥获得毕业学校的推荐 在这里必须要注意的是条件② 对象留学生为,虽然包含了专门学校毕业取得专门士学位的人,但是日语学校毕业,大学的别科生,听讲生,科目履修生,研究生则不包含在内。同样都是持留学签证留在日本,但是可以申请该签证的留学生有一定的限定。 不过,大学,大学院的研究生在学的留学生,日本的大学毕业后想要继续攻读大学院的在学研究生,也是就职活动为的特定活动签证的对象。只是这种情况的话,需要注意③的毕业后未满一年的这个条件,(这里的毕业后一年,指的是大学毕业后一年)。 此外,④的毕业前就有在持续进行就职活动也是作为要件之一,毕业后才开始就职活动的话,则不能变更为以就职活动为的特定活动签证。 并且,把签证变更为就职活动为的特定活动签证时,需要⑥的毕业学校的推荐。若在学期间成绩差,出席率低,打工超时的话,有可能无法拿到学校的推荐书,因此,在学期间也不能疏忽了学习。 如果获得就职活动为的特定活动签证的话,原则上在留期间为6个月。这期间如果定下工作单位的话,也请根据工作内容变更相应的就劳签证。如果这6个月内无法找到工作单位的话,可以允许签证更新一次,期限将根据毕业后一年所剩的时间来决定。 并且,根据学校的不同,有的学校虽然允许将留学签证变更为就职活动为的特定活动签证,但是为了让学生集中精力进行就职活动,期间不允许打工的学校也是有存在的。所以也需要提前向学校确认,把签证变更为特定活动签证后是否允许打工。 4.解决方法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这个事例的解决方法。 希望在日本就职的韩国人留学生A的事例,毕业后立即来到我们事务所咨询,还未进入3个月的取消期间就立即提交了就职活动的特定活动签证申请。 在学期间打工也没有超时,表现良好,如A同学所愿,顺利的取得了就职活动为的特定活动签证。 此外,关于特定活动期间是否允许打工,A同学向学校确认后,允许其在特定活动期间打工,因此在申请以就职活动为目的的特定活动签证变更时,也一同递交了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 之后,A同学一边进行就职活动,一边打工维持生计,最后也顺利进入了理想中的商社。 5.总结…

【解决事例】收到资料提出通知书(追加资料要求)的对应方法

1.首先 向入管申请签证之后,是否有收到过“资料提出通知书”这样的材料呢? 收到来自入管的资料提出通知书(追加材料要求)的时候,想必很多人都很困惑于不知道该怎么准备材料,该如何写说明文。这回,我们来对资料提出通知书进行说明。 2.资料提出通知书指的是? 资料提出通知书指的是,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明之处,入管要求申请人对这个不明点进行说明。例如,所提交的材料不够完全的时候,提交的材料中有不明确的事项时,提交的材料有怀疑的地方时,等等。 并没有什么让人怀疑的地方,却收到了资料提出通知书,“会不会被拒签”,“该提交什么材料”,“入管需要的说文明无法很好的写明”等,为之混乱的人不在少数。 但是,只要确切对应的话许可的可能性还是非常高的,收到这样的通知时首先要保持冷静。 3.收到资料提出通知书时,该如何对应? 资料提出通知书中所要求的追加资料或者说明文,可以说是对签证的许可・不许可起着重要性的作用。因此,如果无视入管的追加资料・说明文的提出要求,或者随意回答提交材料,都有可能带来很大的不许可的风险。如果认真对应入管的要求,本来是很有可能获得许可,但是却因为这种不诚实的对应,最后造成拒签,这是非常可惜的。 在本公司,也碰到过不少对于资料提出通知书采取了错误的对应方法,最后被拒签的相谈案例,并且,这之中只要采取正确方法对应的话还是能获得许可的情况也大有人在。采取不正确的对应方法最后造成不许可,之后再一次申请,入管会保留之前不许可的申请材料,这也对再次申请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不让自己陷入这样的困境,收到资料提出通知书的时候,保持冷静,尽量让自己明白入管想要的材料,入管的意图是什么。这个判断,需要一定程度的知识,如果自身分析判断困难的话,请及早咨询签证申请的专家。 4.资料提出通知书的提交期限 并且,资料提出通知书中还设定了提交期限。一般都是设定2个星期的期限,需要同时间赛跑,还会记载着,如果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话,仅审查已经提交的材料。所以,也需要遵守规定的提交期限。 但是,需要从国外调达材料的时候,也有可能无法在入管规定的提出资料的期限内提交,这个时候可以向入管说明原因,请求延长期限。绝对不可以在没有联系的情况下就超过资料提出通知书的提交期限。 5.资料提出通知书的对应的重要性 收到入管的资料提出通知书的时候,一般提交追加资料之前,入管的审查都是停止的,提交完资料提出通知书中所要求的追加材料或者说明文之后,入管才会再次开始审查。但是,如果对提交的材料或者说明文还是有不明之处的话,入管还会再次邮寄资料提出通知书。因此,最开始的资料提出通知书的对应非常重要。 但是,如果不是入管申请的专家的话,一般都很难理解入管审查官的意图,也无法顺着他们的意图进行说明,并提交他们所想要的材料。像这种情况的话,不要一个人烦恼,同有专业知识的行政书士相谈是最快的解决办法。 6.这次事例的对应方法 配偶者签证的审查要领中,记载着世间一般的想法是夫妻共同经营生活,除非特别理由,一般都需要同居生活。 在判断夫妻共同生活的实体情况时,是否有同居是重点考虑的一个对象,像这次事例,每对夫妻情况都各不相同。 这次事例当中,B女士在中国没有其他可以依靠的兄弟姐妹等亲戚,只有B女士一人能照顾生病的父亲。并且,在B女士回国的这段期间,丈夫A先生每隔2,3周前往中国一次,同B女士一同照顾父亲。 在这里,提交了父亲的住院记录,并且也一同提交了证明其丈夫的出入境记录,以及能说明具体理由的说明文。同一般的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的审查期间相比,这次的审查花了更长的时间,但是最终结果是顺利拿到更新许可。 7.最后 本页,对资料提交通知书进行了说明。 资料提交通知书中所要求的提出材料或者说明文,是左右签证申请的许可・不许可的重点。 根据情况不同,有时也需要同入管行政交涉。如果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资料提出通知书上的内容的话,请尽早同专门的行政书士相谈。入管申请专家的行政书士,在详细了解客人情况的基础之上,帮助客人提交资料提出通知书上所要求的材料。…

【解决事例】交往期间过短时的对应方法

1.仅仅只是同日本人国际结婚难道不能申请签证吗? 日本人同外国人结婚的时候,肯定能取得配偶者签证吗? 从日本人的权利角度来强调的话,同家人分离是非常不利的事情,从这个角度考虑,当然要给与配偶者签证。 但是,日本的入管政策不是打破国境实现国际化,而是在国境开一道门,增加国际化。因此,也不能说同日本人国际结婚,外国人就能无限制的留在日本。在申请配偶者签证时,会着重严格审查“夫妻在日本生活时是否有稳定的经济基础”以及“是否是真实的婚姻”这2点。 也就是说,国际结婚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获得配偶者签证。 2.配偶者签证的审查中会被确认的事情 如上所述,配偶者签证时会着重审查两大点,一点是“夫妻在日本生活时是否有稳定的经济基础”,另外一点是“是否是真实的婚姻”。 那么接下来分别对这两点进行说明。 第一点的“夫妻在日本生活时是否有稳定的经济基础”。如果夫妻生活存在经济上的困难的话,则配偶者签证不许可的风险就高,因此,为了可以安定的在日本生活,需要有足够的收入或者资产。 另一点的“是否是真实的婚姻”。真实的婚姻指的是,夫妻两人同居,婚姻生活是否有互帮互助的意思。 但是,想要证实婚姻的真实性并不容易。为什么这么说,因为这是关系到内心的表明。因此,在证明婚姻真实性时,从客观上证明就变得非常重要。 3.关于真实婚姻时的“交往期间”的衡量标准 那么,问大家一个问题,甲同乙结婚,两人的婚姻是真实的吗? 突然被这么问的话,首先肯定会回答“不知道谁是甲谁是乙,也不知道他们如何交往如何结婚的,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如果能非常自信的回答是真实婚姻的话,则一般都是同当事者有较长时间往来的朋友等,对于并不认识的人,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是真实的婚姻。但是,如果加上这对夫妻交往3年后结婚这个事情的话,会不会觉得婚姻应该是真实的? 那么,甲同乙相识一个月左右结婚,这种情况的话如何呢?交往经历过短,是否会觉得离婚率或者伪装结婚的可能性很高呢? 大家对比一下以上的例子,入管也应该是会有一样的感觉。像这样,审查这个结婚是否是真实的婚姻,首先入管要检查的是交往期间的长短。交往期间是一个容易理解的度量单位,它可以证明婚姻的真实性。 4.交往期间长的优势同短的劣势 交往期间长的话,则对自身是一个非常有利的事实,除此之外,交往时间长还有其他的优势。比如交往期间长的话,会有很多夫妻的合照或者交流信息,像这样可以证明两人交往的实际材料越多的话,则越容易向入管证明两人交往的实体。 另一方面,交往期间过短的话,则通常能够证明交往事实的材料很少,因此,在向入管说明两人是真实婚姻的时候,需要从多方面证明。 但是,也不能说考虑到交往期间过短,不利于审查,因此就捏造其实两人很久以前便相识的虚假经历。如果像写故事一样叙述假的交往经历,想浑水摸鱼的话,入管肯定是会一眼看出事实真相,最后很有可能就导致不许可的悲惨结果。就算除了捏造的部分以外,其他都是事实的话,也有可能被怀疑是真是假,所以千万不能提交违背事实的材料。 交往期间过短确实有一定的劣势。但这并不是会造成不许可的因素。回想一下自己的交往经历,只要能准备证明自己交往实体的材料,就算交往经历过短,也有很多获得配偶签证的事例。 5.配偶签审查时的严格要素 除了交往期间过短以外,还有其他造成审查严格的因素。以下介绍几个都是利用伪装结婚等的犯罪事例,像这样的情况都会格外严格审查。 比如,日本人婚史过多的话也会严格审查。 日本人同外国人国际结婚,外国人配偶者入国以后,没过一段时间又离婚,并再同其他的外国人结婚。为了让外国人入国,像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伪装结婚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因此,日本人婚史多的情况有被严格审查的倾向。 除此之外,如果是在网上或者婚姻介绍所认识外国人配偶者的话,也有被严格审查的倾向。如果年龄差距过大,两人是真心相爱,还是为了获取利益而伪装结婚,还是只是为了在日本工作而欺骗日本人等,入管会慎重审查这些内容。 不过,以上介绍的这些情况,只要两人是真心相爱最后步入婚姻生活,不是虚假捏造的话,都应该要真实的说明自己的交往经历。就算有造成审查严格的因素,只要能从多方面收集证明交往实体的证据,全面证明自己婚姻的真实性,取得配偶者签证也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6.最后 两人经过恋爱,最后结婚,婚姻的真实性是不可否定的。提交能够向入管审查官如实说明两人交往经过的真实材料,拿到配偶者签证的可能性还是很高的。 准备哪些能够证明交往实体的材料,如何用这些材料去证明,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策略去准备材料。 每个人的恋爱情况都不尽相同,到结婚为止男女之间的感情也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也会有各种不一样的回忆。也许过程之中还有一些意想不到的东西能够作为证明实体的证据。 因为交往经历过短,而无法证明交往实体,最后放弃。是和爱的人在一起还是继续远距离恋爱,早下决断也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这次的相谈案件中,两人是在网上认识,并且还是东京和大阪的远距离恋爱,到结婚为止两人见面的次数也不多。交往期间只有3个月也不算长。 因此,在申请A小姐配偶者签证的时候,需要详细说明夫妻两人的交往实体。对两人的交往经过进行了时间段的确认,准备了相应的照片。加之两人是在网上联系,有大量的通信履历。在此,我们准备了交往经历,照片,通信履历,准备了可以回忆他们从认识,到交往,到最后结婚的这一过程的材料。 了解了他们的交往细节,沿着这些准备材料,让事实与证据紧密衔接,最后,A小姐顺利的从留学签证变更成配偶者签证。之后,两人还生了孩子,现在在大阪幸福的生活着。 可能对很多人来说不知道该准备哪些材料来证明交往实体。 以我们的经验来说,详细了解情况,也有很多意料之外的材料反而能证明夫妻的交往实体。并且,不仅仅是直接证明,间接事实的积累,从而成功证明交往实体的事例也有过。 您可以利用我们的免费面谈,让我们倾听您的不安,为您解决问题。…

【解决事例】持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如何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1.首先 最近,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日本公司的代表是外国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这回,我们来对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经营者,从自己的国家申请家政服务人员(保姆)来日的手续进行说明。 家政服务人员的活动内容所对应的签证,是法务大臣对各个外国人单独指定的特定活动签证。 特定活动签证指的是,接盘不属于其他在留资格的活动,法务大臣对各个外国人的活动所单独指定的签证的一种。 雇主的在留资格属于“外交・公用”,“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高度专门职”这4种签证的其中一种,作为私人的佣工被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对其授予特定活动签证。 需要注意的是,家政服务人员的签证被认可的条件,根据以上4种签证的不同而不同。 本页,来对持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时,所需要的条件来进行确认。 2.家政服务人员的条件 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想要获得在留资格的话,需要满足以下7个条件。 ①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雇主,是事业所的负责人或者地位与此等效的人。 ②申请时,雇主必须育有13岁以下的孩子或有因病等原因无法从事日常家务劳动的配偶。 ③该当外国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当中只能有一人申请签证,并且是18岁以上。 ④通过雇主所使用的语言可以进行日常会话。 ⑤家政工作人员只能被聘为私人佣人。 ⑥家政工作人员一个月必须有20万日元以上的酬劳。 ⑦从事雇主的家务劳动工作 ①当中的“事业所的负责人或者地位于此等效的人”的含义,不是根据地位的名称・头衔的形式来判断,而是考虑事业所的规模,形态,业种,报酬以及事业所的权限等,综合的进行判断。例如,即使不是代表者,如果能直接获得代表者的指示,或者持有不同一般员工的广泛权限,并且所属部门本身也是独立的,则此要求也有可能适用。 ②的“申请时”指的是,上陆许可申请时的时间点。因此,例如,获得签证后,在留资格到期前申请签证更新的时候,雇主的孩子如果满13岁的话,则对指定的活动不会产生变更。 但是,这只能适用于是被同一个雇主雇佣的情况下,如果更换雇主的话,“申请时间点”则是根据同新雇主签约时,申请签证更新的时间点,这一点需要注意。 ③该当外国人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时,条件之一是只有一名申请在留资格(签证)。如果有雇佣其他的家政服务人员的话,不管是全职还是非全职,日本人还是外国人,都不能被聘请来日。 ④关于通过雇主所使用的语言可以进行日常会话这一个条件,通常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国籍是一致的话则不需特别的证明资料。如果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国籍有异的话,则会被要求提出可以证明如习得该语言的证明资料。 ⑤家政服务人员是被私人雇佣的保姆,⑥家政服务人员一个月要保证20万日元以上的酬劳,⑦关于从事雇主的家务劳动活动的证明材料,可以递交与雇主之间的契约书。在本国也有不少不得不变更雇佣条件的情况。申请前需要检查确认雇佣契约的内容。 此外,⑤和⑥,需要证明雇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支付家政服务人员的酬劳。 3.事例的探讨 A女士是作为中国公司的子公司的代表董事来到日本,作为具有①经营管理签证的雇主,满足事业所的负责人或者地位于此等效的人的条件。并且,女儿C现在只有6岁,也满足了②的上陆申请时间点,雇主育有未满13岁的孩子的条件。 保姆D在中国就作为A女士夫妇的家政服务人员被雇佣,也满足了条件④的日常交流能力无问题,预定来到日本之后也是作为唯一一个被雇佣为家政服务人员来从事家务劳动。(条件③,⑤,⑦)。 现在存在问题的是条件⑥,家政服务人员的月薪要20万日元以上。 保姆D的话,在中国,作为家政服务人员被雇佣的酬劳未达到⑥的标准,通过向A女士展示了告示的规定,更改了在日本雇佣时的契约内容。 最后,保姆D作为家政服务人员顺利取得了特定活动签证。 4.总结 如上文所见,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雇主,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法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以此为由,来日时可以携带在本国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 在本国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如果可以一起来日本的话,来日后雇主的活动范围定可以得到很大的扩长。关于在本国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佣契约内容,有些情况下需要做出变更,关于这一点需要注意。 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想要招聘家政服务人员的话,欢迎咨询本事务所。…

【解决事例】经营管理签证更新时的注意事项

1.首先 有些外国人认为自己申请签证更新是很容易的一件事情,但是,申请经营管理签证更新时,除了自身的在留情况以外,还会审查公司的决算报告(财务报表)。稍不注意,就有签证更新不许可的风险。 那么,下面,通过几种情况来说明更新经营管理签证时需要必须要做的一些准备。 2.经营管理签证更新时重视“事业的可持续性” 经营管理签证,是为了外国人在日本对事业进行经营或者管理而提供的一种签证,因此,申请在留期间的更新许可(签证更新)时,将会审查该事业今后的可持续性。这是因为,事业无法继续,则事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也无法继续进行。 判断事业的可持续性,主要以决算状况为主。但是,由于有多种因素可能导致决算赤字,因此,在审查当中,不仅要看一年的决算状态(流通量),还要结合借贷状态(库存)来进行综合判断。 更具体的话,如以下所示将根据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决算状况结果进行处理。 3.直近期末呈盈余状态 盈余指的是,资产减去负债后,超过资本金的金额,由于资本金是在公司开展业务时所投资的资金量,因此,存在盈余这一事实意味着事业正在获得盈利。 如果最近一期末貸借対照表(资产负债表)上有盈余,通常可以判断为事业的可持续性没有问题,并且原则上允许经营管理签证的更新。 但是,即使有盈余,如果最近的营业额非常低的话,也有可能会怀疑该外国人的经营活动是否有在真实的在进行,因此万一营业额很低的话,需要对此提交理由说明书。 4.直近期末有亏损的情况 (1)直近期末,未呈债务超过的情况 亏空,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金额少于资本金的状况。 开展事业的过程中,资产低于公司所出的资本金,意味着事业存在亏空, 债务超过,指的是负债超过资产,普遍认为,企业的生存处于危机状态,因为它不但在消耗公司的资本,并且还有外借。 如果直近期末,算上亏损的金额,并没有出现债务超过的情况,则提交亏损记录和改善前景,以及将来的事业计划的说明,来证明未来的事业的可持续性。 (2)直近期末,呈债务超过的状态,但是直近期末前未有债务超过的情况 债务超过的话,则说明事业的生存处于危机状态,继而无法被承认为事业具有可持续性。但是,如果直近期末前未有债务超过的话,换句话说,债务超过的状态未持续一年以上的话,只要提交债务超过的经过,一年以内为了改善债务超过的事业计划说明,合理的说明事业的可持续,则有可能获得经营管理签证的更新。但是,这种情况的话,需要中小企业诊断士或者公认会计师等第三者的对于债务超过情况的改善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提交。 (3)连续两期呈债务超过的情况 如果债务超过的状态持续一年以上并且仍无法摆脱的话,也就是说,如果连续两期都呈债务超过的状态的话,则会被认为事业的继续存在财务困难,并且将来并不具有能改善的前景,原则上,事业的可持续性会被否定。 连续两期呈债务超过的状态的话,可以考虑增资或者取得其他企业的救助。 5.经营管理签证更新时必须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1)事业内容有所变化时 经营管理签证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或者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时所提交的事业计划书里的事业内容可能与实际的事业内容有很大的不同。当我们开始运行事业时,才发现当初没有预见到的需求,或者与预定的交易客户出现谈判破裂等,事业活动有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因素而造成事业无法按预期进行。 当初所预定的事业内容发生变更的话,在经营管理签证更新时,对现在所进行的事业内容,以及变更成现在的事业内容的经过,关于变更后事业的事业计划书等,要进行详细的记载并做成说明书提交。 (2)事业所(办公室)搬迁时 取得经营管理签证后,需要满足事业所(办公室)的条件。 事业所搬迁时,首先需要进行本店(总公司)的转移登记,并且14天以内向入管提交通知书。 此外,经营管理签证更新时,除了本店转移登记的登记誊本以外,还需要提出事业所的租赁合同或者照片,需要证明事业所是满足所规定的要求。 (3)长期离境时 取得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也有在日本以外的国家进行公司的经营,或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的有许多出差的机会。 在经营管理签证更新时,有规定需要在日本呆满多长时间以上,如果在日本滞留的期间过短的话,则可能会有不给签证更新的风险。为何这么说,因为经营管理签证是为了在日本进行事业活动而提供的一种签证,如果经常出国的话,则会被怀疑是否有在进行事业的经营活动。 因此,长期出国的话,在申请经营管理签证更新的时候,需要合理的说明为什么一定要长期出国,以及今后在日本的停留预定。 不过,现在我们处于一个只要有互联网,在任何地方都能开展业务的时代,在雇佣员工的情况下,就算长时间出国,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等进行经营活动。通过具体的展示经营活动的状况,签证下签的可能性也会有所提高。 6.关于这个事例的对应方法 来看一下A先生的事例。 A先生作为代表取缔役(代表董事),X公司的第二期结算亏损120万日元,但是没有出现亏空,关于事业的可持续性,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由于长时间的离开日本,有更新不许可的风险。 因此,详细了解了A先生为什么需要长时间的离开日本,并且出具了A先生出国的频度以及出国的期间,也具体说明了A先生不得不交接正在经营的贸易公司的工作的经过,并做成说明书提交至入管。…

【解决事例】同技能实习生国际结婚后取得配偶签证的方法

1.同技能实习生结婚的跨国婚姻的增加 到2019年6月为止,据说日本的技能实习生有28万人以上。 同以前相比,我们看到外国人的机会增加了,同时接触的机会也增加了。 其中,技能实习生同日本人相遇并结婚的国际结婚事例也在增加。 另一方面,出于无论如何都想留在日本的想法,技能实习生选择通过国际结婚这一方法取得配偶者签证的情况也是事实。 当然,伪装的国际婚姻是不应该被承认的,入管审查也会着眼于这一点进行严格审查。 不过,配偶签证是否是真的,取决于内心,在这种玉石混合的情况下,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是如何审查的呢。 接下来一起来看看我们事务所是如何探讨技能实习生通过国际结婚取得配偶者签证的事例。 2.技能实习制度指的是 技能实习制度是什么样的制度呢。我想应该有很多人听过技能实习这个词,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具体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 根据厚生劳动省的官网记载,“外国人技能实习制度是为了在先进国家的日本发挥作用的同时,谋求与国际社会和谐发展,将技能,技术或知识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等,协助开发发展中国家的人材开发等。 也就是说,技能实习制度的宗旨是让技能实习生学习日本的技能,技术,知识,将在日本学到的技能带回本国,承担本国的经济发展。也就是说,在技能实习制度上,从把在日本学到的东西带回本国的观点出发,也就可以理解技能实习的前提是实习结束后必须要回到本国。 那么,技能实习生不回国而申请变更配偶签证的情况的话,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是如何判断的呢。鉴于技能实习制度的宗旨,一律不允许技能实习生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吗。 接下来的章节来具体了解这方面的问题。 3.即使跨国结婚,技能实习生的配偶者签证申请也被入管法禁止!? 根据技能实习的现行制度,计划当中技能实习生是需要回到本国。 因此,原则上从技能实习开始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可以认为实务上没有这个预定。 作为例外,技能实习生的配偶怀孕的情况,以及孩子出生等,需要人道考虑的情况下,有可能允许技能实习变更为配偶者签证。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被认可的呢?我们分场景具体分析。 【技能实习当中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需要取得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构的从技能实习变更为配偶签证的同意书。 如果不能从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构取得该同意书,将难以从技能实习变更为配偶签证。 也就是说,在技能实习当中的话,分水岭则是否能从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构取得在留资格变更相关的承诺书。 【技能实习结束后】 完成技能实习计划时,需要修了证。 修了证没有发行的情况下,提出可以代替这个的代替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认定为技能实习没有顺利完成,那么从技能实习签证变更配偶者签证将变得更加严格。 另外,即使技能实习结束后,如果可以从监理团体,实习实施机构取得在留资格变更的承诺书,则建议在申请配偶者签证时附上这份材料。 如上所述,即使是国际结婚,技能实习生的配偶者签证申请也需要与通常情况不同的书面材料。 另外,即使在技能实习中,技能实习结束后,国际结婚本身是没有限制。 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也应该向监理团体和实习实施机构报告国际婚姻的事实。 4.技能实习中的活动内容对配偶者签证有影响吗? 配偶回国后,即使选择办理再次去日本的手续,也要牢牢把握“技能实习课程是否良好完成”这一点。 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审查中,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时,也会受到过去的在留状况的影响。因此,是否良好完成技能实习课程是取得配偶者签证时非常重要的一点。 另一方面,中途放弃技能实习的人和逃跑的人会怎么样呢。即使两人是真心相爱,是否还是会因为中途放弃技能实习,或者中途逃离,而无法取得配偶者签证。 如上所述,由于出入国在留管理局也会审查过去的在留状况,所以对于中途放弃技能实习和逃跑的人,有严格审查的倾向。 因此,如果不关注这一点的话,配偶签证的不许可风险就会增大。 5.配偶签证的审查重点 想要取得配偶者签证,首先必须抓住审查重点。 审查重点虽然划分的很细,但是大致可以归类为以下2个重点。…

【解决事例】申请外国人配偶的子女的签证

1.是否有可以申请配偶者再婚前的子女(继子女)的签证? 外国人的配偶者通过申请“日本人的配偶等”签证(以下称为“配偶签证”)来日本时,是否有办法申请配偶者再婚前的孩子也一起来日本,曾经也有过这样的咨询案例。 带着孩子再婚的情况不少见,尤其是这种国际结婚。这回,我们来介绍关于继子,继女的签证(以下称作“继子女签证”)。 一般来说,申请配偶者再婚前子女的签证被称作“继子女签证”,但是入管法上,并不存在继子女这一种签证名称。继子女的在留资格的正确说法应该是定住者签证。 定住者,入管法上规定的是“法务大臣考虑了特别的理由之后,指定在一定的在留期间允许居住的人”,法务大臣判断在日本的一定期间,认可有由于特别的原因,允许留在日本的人而设立的在留资格。 为了获得该签证,条件必须是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以及定住者(仅限在留期间为1年以上的人)的配偶者,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或者“永住者配偶者等”签证,亲生子女必须受到抚养,且为未成年,未婚。 2.申请继子女签证的要点 继子女的签证申请,重要的有2点。首先第一点是为外国人配偶者的亲生子女,未成年,且未婚。第二点是被扶养。具体要件下面进行说明。 (1)为外国人配偶者的亲生子女,且为未成年,未婚。 申请继子女签证的时候,“为外国人配偶者的亲生子女且是未成年”这个条件是必要的,但也不能说只要是亲生子女且是未成年的话,都可以取得定住者签证来到日本。在日本法律上有规定,未满20周岁的都算未成年(2022年4月1日以后改为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但是在中国,18周岁以上为成年,新加坡的话则是21周岁以上,世界各国对于成年人所定义的年龄有所不同。 基本上来说,年龄越大,越不利于继子女签证的取得。 原因是,如果达到一定年纪的话,自己具有工作能力,不需要父母的抚养也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因此,在入管审查当中,18周岁以上的孩子或者在母国的法律上为成年的时候,申请继子女签证的话,会被入管怀疑“是否只是为了来日本工作呢”的倾向。会被认定为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也就是就生活上不需要被抚养。 因此,继子女签证,尽量在子女小的时候就申请。 但是,也不能说接近成年的继子女就不可能取得签证。只要对抚养的要件,以及继子女抚养的必要性的证明材料,进行详细说明,还是有很高的可能性取得继子女签证。 另外一个要求,想要取得继子女签证,子女必须是未婚。作为理由,入管的判断是,如果结婚的话,子女自身就已经具有了建立家庭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想要取得继子女签证,还需要配偶者的子女是未婚状态。 (2)被扶养 为了取得继子女签证,不仅仅外国人配偶者的亲生子女为未成年,未婚的状态,还需要加上申请之前的抚养状况,以及证明来到日本后的经济基础。 关于申请前的抚养状况,和配偶者签证同时申请时,还需要证明监护权的所在或者同居状况等。 在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已经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签证在日本生活的父亲或者母亲,想要申请分别多年居住在母国的孩子来日本。 这种情况下,申请继子女签证的时候,申请之前如何抚养孩子,实际的经济支持,以及想要申请分别多年的孩子来日本的经过进行说明。 此外,就算可以对到申请为止的经过进行解释说明,也需要证明现在的配偶者的婚姻生活上的抚养能力。家庭收入过低的话,会被认为就算孩子来日本,也不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 因此,在申请继子女签证的时候,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固定工作,并像一般家庭一样有正常的家庭收入维持家庭生活。 3.解决方案 关于这个事例,我们来看一下解决方案。 太太B的女儿C才6岁,满足上面提到的“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这个条件。那么,关于抚养能力呢? A先生一家,在A先生海外赴任期间居住在一起,可以明显知道A先生有抚养继女C。这一点,A先生准备了工作单位任命A先生去海外赴任的辞令书,也准备了可以证明A先生一家在印度尼西亚所同居在一起的KTP(Kartu Tanda Penduduk 住民登录证)等资料。此外,A先生回国后,为了证明继女C来日本后,经济上不存在问题,A先生还准备了在职证明书以及最近的工资单等资料。 然后,将这些材料交予入管局,其中具体说明了到现在为止的继女C的抚养状况,今后的养育,生活计划等。最后,太太B的配偶者签证和继女C的签证顺利签发,现在,一家3口幸福的一起在日本生活。 4.最后 本文,对继子女的签证进行了说明,继子女签证,如以上所述,并不是配偶者的子女都能取得该签证。根据子女的状况,所需要证明的内容以及为了证明所要提交的资料也不尽相同。 本公司,在申请签证的时候会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探讨所需要的材料,并作成说明书对之进行证明。为了取得继子女签证,关键是证明想要带孩子来日本的经过,以及对今后生活…

【解决事例】申请外国人父母来日本 (老亲抚养特定活动签证)

1. 父母不能申请家族滞在签证吗? 想必有很多人都考虑过给父母申请家族滞在签证,本事务所实际上也有很多类似这样的咨询。但是,家族滞在签证的对象,只限于配偶者与子女。 因此,不能通过家族滞在签证邀请父母来日本。 2.是否有法律所规定的签证!? 那么,邀请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的父母来日本,除了短期签证以外没有其他的方法了吗? 根据入管法所规定的签证,没有规定可以申请父母来日本的签证。 持有高度专门职1号或者2号签证的人,为了照顾未满7岁的孩子,有可以携带父母这样一个优惠政策,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的特别措施。可以申请父母来日本的签证,现在入管法当中没有规定。 另外一方面,入管实务当中,也有存在没有被事先被法律规定的签证。日本的入管制度当中,采用的是只有属于事先被法律所规定的类型(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才能被承认留在日本的这种制度。但是,在日本,对应该获得在留承认的所有外国人,都事先进行分类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因此,入管法设立了“特定活动”这个在留资格,以便考虑到每个外国人的情况而提供个别救济措施。入管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别表一 五 在留资格 在日本可以进行的活动 特定活动 法务大臣对个别外国人特别指定的活动 与其他在留资格不同的是,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其活动内容是受到法务大臣的指定,通过法务大臣的判断来决定是否承认予以居留, 但是,关于申请父母来日本,法务大臣的告示中并没有规定。不过,就算是告示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实务上获得承认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个称作告示外特定活动。邀请父母的情况(实务上称作“老亲抚养特定活动”或者“高龄抚养特定活动”)也包含在当中。 3.老亲抚养特定活动签证的实务上的要件 那么,老亲抚养特定活动签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被承认的呢? 入管法和法务大臣告示里都没有规定,实际上也不存在明确的要件。 但是,在实务的积累之下,大概可以理解为满足以下条件。 ① 父母没有独自生活的能力 ② 本国以及第三个国家没有依靠的人 ③ 子女在本国生活存在一定困难 ④ 赡养父母的子女的家庭具有一定赡养能力 ①到③,换种说法就是在日本生活的必要性。 本人如果有独自生活的能力的话,则会被判断为子女没有必要特地把父母邀请到日本来照看他们的生活。此外,如果本国或者第三国有可以依靠的人,或者子女可以回国的话,也是同理。 在这里,重点是,外国人父母的年龄。现在的实务当中,父母未满70岁的话,除了抱病在身无法工作等特殊情况以外,想要获得许可还是很有难度的。以前是说未满65岁,但是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发展,很多人65岁以上都还能继续工作,因此基准年龄也被提高。 ④换句话说就是在日本生活的容许性。 父母没有独自生活的能力,当父母来日本居住的时候,生活费当然就由子女的家庭来负担。在现有的家庭成员构成上再增加一个人的时候,收入必须也得要能维持生计。 4.解决方法 回到A女士的事例当中,来回顾一下解决方法。 一般来说,外国人想要在日本长期居住的话,需要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交付申请,并且在在外的日本公馆进行查证申请。 但是,像老亲抚养特定活动签证这样的告示外的特定活动,不属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对象。可以直接向在外的日本公馆申请查证,只是这样的话很费时间。因此,通常首先是通过短期签证邀请父母来日本,来日本之后再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交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A女士的情况的话,首先通过短期滞在签证申请父母来日本。在这里必须要注意的是,需要申请90天。短期滞在签证分15天,30天,90天,如果不是90天的话,则来日本后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当中就没有特例期间。…

【解决事例】邀请外国子公司的优秀人才进行企业内部调动的方法

1.企业内转勤签证的要件 首先,来确认企业内转勤所被认可的活动内容。 (1)在留资格该当性 入管法规定了以下活动内容。 在日本设有总部,分支机构,或者其他事业所位于外海的公私企业机构,其职员在规定的一定期间中调动到日本的事业所,进行该表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这一项的下栏所揭示的活动。 以下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这一项所揭示的活动。 入管法别表1-2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这一项 “根据日本的公私机关的契约所进行的,需要理学,工学及其他自然科学领域或者法律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人文科学领域的技术或者知识的相关业务,从事需要外国文化基础当中的思考或者感受性的业务活动,(一表的教授一项,艺术项以及报道项的下栏所揭示的活动以及该表的经营・管理项到教育项,企业内转勤这一项以及娱乐项的下栏所揭示的活动除外。” 简洁来说的话,企业内转勤签证所被承认的活动内容为,一定期间内,同一企业等内部的,从国外的事业所调动到日本的事业所,从事理科领域(技术)或者文科领域(人文知识),或者口译,翻译业务,语言学习的指导,海外交易业务等(国际业务)工作。 (2)上陆基准省令 为了取得企业内转勤签证,除了雇佣开始后所预定的业务内容与上记的活动内容是一致的以外,还要考虑日本的产业以及对国民生活的影响等其他情况,并且要符合法务省令所规定的基准(上陆基准省令适合性)。 关于上陆基准省令,可以分类成以下几项。 ①实务要件 申请转勤之前,在国外的总部,分支机构或者其他事业所从事上述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工作,且该期间(持企业内转勤的在留资格,如果有在该当事业所在国外的属于日本的公私机关事业所里从事业务的期间,则该期间也一起合算)有持续一年以上。 想必有点难以理解,简单来说的话,为了符合企业内转勤签证的“转勤”这一项,需要在国外的总部,分支机构等,从事“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工作持续一年以上。换句话说,以取得企业内转勤签证为目的进行新的雇佣,如果没有一年以上的实际在职的话,则无法取得企业内转勤签证。 ②报酬要件 与日本人从事该业务时的报酬是等同的或高于其报酬。 这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时是同样的解释。简而言之,报酬不能低于同样的公司内从事同样工作的日本人。 2.企业内转勤的要点 ~被承认的“转勤”的范围 ~ “转勤”这一词,在日常用语当中大多指的是同一公司内的调动,企业内转勤签证的“转勤”,也包含了系列企业内的员工调动。 “系列企业内”是各种财务表的用语,关于样式以及作成方法中规则第8条里指的是“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仅仅只是业务提携关系的调动,则不属于“转勤”。 具体来说,如下图所示的情况则属于“转勤”,其他细节要件需要探讨,哪种情况属于“转勤”,还需要和专门人士进行相谈。 (1)总部,分支机构间的调动 (2)母公司和子公司间的调动 (3)子公司间的调动 (4)关联公司的调动   3.关于企业内转勤签证的必要材料 根据公司的性质和规模分为4个类别,所需文件根据类别而有所不同。 企业内转勤签证申请的必要材料,请参照以下法务省的官方网站。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http://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shin_zairyu_nintei10_13.html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http://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shin_henko10_12.html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http://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shin_zairyu_koshin10_13.html 4.这回的事例 那么,我们来看看这回的事例。…

【解决事例】在海外居住的夫妇的配偶者签证的申请

1. 配偶者签证的许可要件是? 入管法别表第2的规定中有记载,配偶者签证的取得要件“日本人的配偶者或者特别养子或者作为日本人的子女出生的人”,乍一看,只要身份为日本人配偶者等,不问收入稳定与否,都可以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签证。 过去的裁判案例中有判示以下内容,(东京地裁平成23年9月8日判决(平成22年(行ウ)504)当中,“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必须要有相对应于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身份的活动,以及进行该活动时不要求一定的资产或者收入…(略)” 那么,这次事例当中,在海外居住的夫妻取得配偶者签证,是否也不要求经济基础? 2. 对海外在住夫妇的配偶者签证造成极大影响的必要所得收入指的是? 上述的裁判案例中有提及,是否有经济基础,并不是判断是否授予配偶者签证的唯一条件。但是,经济基础过于薄弱时,也会怀疑是否有持配偶者签证在日本生活下去的能力。 同时,入管法第5条第1项3号中,规定“贫困者,流浪者等在生活上对国家或者地方团体带来负担者”,不允许其入境日本。 因此,想要取得配偶者签证,必须要保证最低限度的在日本可以进行稳定且持续的婚姻生活的经济基础。 实际上,这一个案例也是同样的道理,没有稳定的收入,或者没有收入的话,如果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就直接申请签证,最后就会导致收到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不交付的通知(不许可通知),我们每个月都能接到类似这样的咨询。 配偶者签证不许可的理由当中,作为代表的是,“从提交的材料来看,无法承认其可以持日本人配偶者签证在日本进行安定且持续的签证该当活动” 那么,这次海外在住夫妇的事例当中,直到遵从入管的要求可以提交纳税证明书和课税证明书为止,是否都无法取得配偶者签证?或者如果不提交上述资料,是不是连取得配偶者签证的希望都没有。 下面,我们来按顺序介绍。 3. 这次的海外在住夫妻如果遵从入管的要求的话会怎样…? 去入管咨询,如果入管有提出一定要求的话,基本上都需要遵从入管的要求。但是,了解了委托者的情况之后,我们感到疑惑的是,可能是委托者没有清楚的跟入管的职员说明现在的情况,才导致入管给出了错误的回答。 例如,希望在在日本居住的海外在住夫妇,在海外经商成功,有1亿日元的存款。取得配偶者签证之后,希望在日本开始新的贸易经营,但是由于近年都在海外居住,无法提交日本的课税证明书以及纳税证明书。 因此,前往入管进行咨询。 跟入管工作人员说明,“近年来都在国外居住,无法提交课税证明书以及纳税证明书”,入管工作人员要求“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在生活稳定,开始创业后,能取得课税证明书以及纳税证明书再来申请签证”。 上述的例子,可能有点极端,没有说明有1亿日元的存款。假设跟入管说明了一亿日元存款的事实,应该会从入管工作人员口中得到不一样的回答。 那么,这次案例的在夏威夷留学的日本女性同美国男性的情况,如果按照入管的要求,什么时候能申请配偶者签证? 去入管咨询是2月份的时候。课税证明书以及纳税证明书要第二年的6月以后才能发行,那么要等到那个时候才能申请配偶者签证… 会得到这样一个判断。 这么说的话,这对夫妇需要两地分隔一年半? 没有其他的办法吗。接下来我们就来探讨这个案件的解决方法。 4. 就算不提交入管要求的所有的书面材料,也有能取得配偶者签证的方法! 入管的官网上有记载,申请配偶者签证时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1张 2 照片(纵4cm×横3cm) 1枚 3 配偶者(日本人)的户籍謄本 1张 4 申请人的国籍国(外国)的机关发行的结婚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