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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事例】 上陆拒否者的签证申请(上陆特别许可)

1.入管法的规定 外国人入境日本时,需要在入境的空港或者海港接受上陆审查。法定的上陆许可要件分为4种(入管法7条1项),规定上陆拒否事由不属于其中一项。 A女士的情况,属于入管法第5条第1项9号ロ的上陆拒否事由,5年间被拒绝入境日本。上陆拒否事由,规定当中作为代表的是,毒品犯罪,卖淫防止法违反,受到一年以上的监禁有罪判决(包含缓刑)。 (参考条文) ・入管法第7条第1项4号 入国审查官,如果是前条第二项申请,需要审查该当外国人是否符合以下各号所揭示的上陆条件。 四 该当外国人不符合第五项第一号的任何一种(以下略) ・入管法第5条第1项9号ロ 属于以下规定的其中一项的外国人,不能入境日本。 九 属于以下イ至ニ,并且该当的イ至ニ所规定的期限还未经过的人 ロ 第二十四条各号…属于其中一种且被强制从日本退去的人,退去日之前没有从日本强制退去经历的人,从退去日起算5年 但是,就算属于上陆拒否事由,只要能获得法务大臣的承认,可以获得上陆许可。作为法务大臣的裁决特例,入管法规定如下。 (参考条文) 入管法第12条第1项 属于前条第三项的裁决,就算法务大臣承认其没有理由提出异议,该当外国人属于以下各号其中一项,则可以获得上陆特别许可。 一 获得再入国许可时 二 由于人口贩卖等在他人支配之下入境日本 三 其他的法务大臣承认许可其有上陆许可的特别理由 实务上,上陆许可被承认的最多的类型,为3号的“有法务大臣承认许可上陆的特别可理由”。 像这样,入管法规定了不承认上陆的事由,也规定了特别承认其上陆的情况,设立了个别的救济事案。 2.上陆特别许可被承认的情况 那么,什么情况是属于可以被承认的上陆特别许可呢? 规定了上陆拒否事由,如果特例被广泛认识的话,那么就失去了规定上陆拒否事由的意义。因此,实务上,仅限于人道上需要考虑的特别情况则可以被承认为特例,运用范围也非常狭隘。并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只要满足这个要件就可以获得特例承认,需要法务大臣相当范围的裁量才能决定。 但是,入管当局也为了明确上陆特别许可的运用,每年一次公布许可事例和不许可事例,并且,在实务运用的积累之上,也大致明确了基准。就是以下4项基准。 ① 同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永住者,定住者,法律上的婚姻成立,且可以充分证明婚姻的真实性。 ②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时,婚姻经过1年以上 ③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时,强制退去经过2年以上 ④ 受到缓刑的有罪判决,且被强制退去,缓刑期间将近结束 A女士的情况,从强制退去且从日本出境只经过了半年时间,不满足③的基准。但是,以上的基准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并不能说满足基准就可以获得许可,相反的,不满足基准也有被许可的情况。最终,这4个基准,①应该要许可其上陆的人道上的特别考虑(必要性),并且,就算许可其上陆也不违反日本国的利益或公益(许容性),是以这两样为基准。 A女士的情况,通过丈夫了解了A女士的详细信息,认为A女士应该可以获得上陆特别许可,因此在强制退去后6个月向入管提交了申请。…

【解决事例】以分娩看护为由的短期滞在签证

1.短期滞在签证手续同其他签证手续的不同 短期滞在签证是否需要特别的手续,需要从确认那个国家是否是免签国家开始。 免签国家,可以在外务省的官网上确认,接下来想要取得短期滞在签证的人,可以参考以下链接。 ○外务省官网地址 https://www.mofa.go.jp/mofaj/toko/visa/tanki/novisa.html 2020年现在,免签国家一共有68个国家。 但是,并不是说68个国家都有90天的免签。上陆许可时所授予的在留期间,印度尼西亚,泰国,以及文莱是“15天”,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30天”,其他国家・地域则是90天。 因此,非免签的国家的人来日本时,或者印度尼西亚,泰国,文莱,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人比规定的时间要更长的留在日本时(比如“90天”的短期滞在签证),则需要取得短期滞在签证。 关于中长期在留者的签证,原则上需要在日本的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但是短期滞在签证的话只要本人在外公馆(申请签证的人所居住国家的日本大使馆或者日本领事馆)办理申请即可。这一点,是短期签证同中长期在留者的签证的比较大的不同之处。 2.短期滞在签证的有效期限 在外公馆发行的查证的有效期限是3个月,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入境日本。并且,上陆许可后的第二天会表示所许可的在留天数(15天,30天,90天)。 例如,30天短期滞在签证的人在3月1日入境,那么允许的滞在期间是3月2日到3月31日。实际上,上陆许可的人,在护照上贴着的上陆许可的标签上,会标明着滞在的期限,可以通过这个确认。 3.短期滞在签证可以更新吗? 短期滞在签证的更新,法律上同中长期签证一样,只要“有适当的能够承认的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理由”,都可以获得签证更新。 但是,短期滞在签证,由于滞在目的是观光或者亲人访问,所以,原则上并没有要更新的预定。实务上,关于短期滞在签证更新,也仅限于出于人道主义或者无法避免的事情,才给与更新许可。 因此,想再观光一段时间,或者刚好是机票价格贵的时期,类似这样的理由是无法取得短期滞在签证的更新,还望理解。 但是,实务上,像本事例的孩子出生看护的情况,短期滞在签证被承认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 4.解决办法 回到A女士母亲签证的案例上,探讨一下解决方法。 首先,A女士的母亲是越南人,需要向越南管辖的日本领事馆确认要提交的资料。 ①证明入国・在留目的的资料 A女士的孩子即将要出生,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提交了表示A女士同她母亲关系的资料证明,并且作成邀请理由书。同时还作成了滞留预定表以及来日后居住地,预定访问地等预定计划。 ②证明可以支付滞留期间的经费以及出国方法,经费等资料 A女士夫妇一家经济的主要来源是以B先生的收入为主。A女士的母亲目前在越南没有工作,滞在费用是通过提交B先生的收入以及存款证明书来证明。 除此之外,越南的话申请时还要提交往返机票的预约票。根据提交的领事馆的不同,是否需要机票的提前预约也不同,因此申请时一定要提前确认。 最后,A女士的母亲顺利获得了90天的短期滞在签证。 5.总结 在外公馆办理短期滞在签证申请时,申请人(A女士的母亲)需要收集申请材料,以及同邀请人(A女士)所收集的材料一起提交。邀请人自身的材料通过国际邮件寄给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签证没下签,6个月以内原则上是不允许相同申请目的或者内容的签证申请。 关于短期滞在签证,如有疑问,欢迎您的来电咨询。…

【解决事例】日本大学毕业者的就劳签证 (N1特定活动签证)

1. N1特定活动签证可以从事什么工作 为了让留学生更容易在日本就职而指定的N1特定活动签证,具体可以从事什么工作,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厅的发布的指南中记载了“业务需要使用日语圆滑的进行意思表达” “业务需要使用日语圆滑的进行意思表达”指的是,仅仅接受理解雇主的意思,并执行指令是不够的,也就是说,需要“口译,翻译”的业务,或者向第三方进行工作移动时所需要的日语能力,这意味工作内容需要进行双向交流。 也就是说,业务内容是在使用日语与他人进行交流的基础之上进行,服务业就是具有代表性的例子。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是以学术素养为背景,业务达到一定水准以上者为签证对象。并且,达到一定水准以上的业务是主要业务,如果业务内容只有一小部分达到一定水准以上的话则不属于签证对象。因此,如果仅仅只是服务业或者零售业的现场对应的话,则很难获得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 N1特定活动签证签证出台以后,以上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的缓和。 但是,需要法律资格才能执行的业务(需要业务独占资格)或者风俗相关的业务则需要注意。 此外,N1特定活动签证中,规定了“需要运用到日本的大学或者大学院所学得广泛知识或者应用能力等”。这个也包含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所提到的从事的业务内容中,是以学术素养为背景,业务达到一定水准以上者为签证对象。或者说可以预见到今后所从事的内容是符合以上要求。虽然从事工作的主要内容不用像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那样都符合一定水准以上,但是单一劳动的话则不被承认为N1特定活动签证,因为业务的一部分没有达到一定水准以上的要求。 但是,可以预见今后的业务内容会达到一定水准以上的话,也是没有问题,比如,入社当初是以餐厅服务员被采用,将来有一天会让之担任店铺经理这种情况也是可取的。 签证指南当中,举出了以下的具体例子,也包括了不被承认的情况,可以作为参考。 ア 被料理店采用,在店里接待客人的同时还兼任对外国人客人的翻译工作(接待的客人当中也包含了日本人) ※只是厨房碗碟清洗或者清扫工作的话则不承认。 イ 对于工厂流水线工作的规定,将从日本人工作人员那里收到的工作指示用外语向技能实习生或者其他的外国人工作人员进行传达和指导的同时,自己也在流水线上工作。 ※只是接受指示在流水线上工作的话则不承认。 ウ 在零售商店中,除了进货或者商品企划以外,还负责对外国人的翻译销售业务(与之同时也负责对日本人的服务销售)。 ※只是商品的陈列或者店铺的清扫工作的话则不承认。 エ 对于酒店或者旅馆的工作,进行翻译业务的同时,还运用外语进行官网的设立,更新,外国客人的翻译,案内,除此之外,还有对外国人工作人员的指导,行李托运,门口服务等。(也包含对日本人的服务) ※只是客房清扫的话则不承认。 オ 被出租车公司录用,制作召集游客的企划,运营的同时,还兼任出租车司机,并且通过翻译对游客进行观光案内。(也包含作为出租车司机的工作) ※只是车辆的维修和清扫工作的话则不承认。 カ 关于介乎设施,对外国人工作人员或者技能实习生实施指导的同时,也包括对外国人的客户进行意思疏通的介护工作。 ※只是在设施内的清扫或者衣物清洗的话则不承认。 2.N1特定活动签证的对象者 N1特定活动签证制度的宗旨是,对在日本的大学,大学院毕业毕业的优秀外国人留学生在日本国内的就职支援。从这个制度的宗旨来看,对象留学生需要满足以下①,②的要件。 ① 学历要件 需要满足以下其中一项 ・日本4年制大学毕业 ・日本大学院毕业者 ②日语能力要件 需要满足以下其中一项 ・日语能力1级取得者 ・BJT480分以上者…

【解决事例】日本大学毕业者的就职(利用日语能力的N1特定活动签证)

1.利用日语能力的N1特定活动签证指的是? 到目前为止,以餐饮业为主,想要雇佣兼职的留学生继续做正社员,留学生毕业后也希望留下来继续工作,这样的呼声不在少数。大学毕业生,在免税店等从事与销售一体的口译,翻译业务的服务业的话,可以授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这一在留资格。但是,如果从事的工作中,口译,翻译比例过少的话,则业务的关联性容易被否定,并且也会存在较大的障碍,因此,外国人留学生在日本国内的就业率一直停滞在30%左右。 但是,对于合理完成大学(四年制大学)或者大学院的课程的留学生来说,除了具有专门性,技术性的知识以外,还有较高的日语能力水平,因此有望在广泛的领域中发挥其作用。但是想要从事的内容不符合在留资格,就导致很难取得就劳签证。因此,为了扩大留学生的就职范围,2019年根据新设立的特定活动告示,之前不被承认的就业分野也获得就劳承认。 2.法律上存在没有规定的签证吗? 日本的入管制度当中,采用的是只有属于事先被法律所规定的类型(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才能被承认留在日本的这种制度。但是,在日本,对应该获得在留承认的所有外国人,都事先进行分类实际上是不现实的。 因此,入管法设立了“特定活动”这个在留资格,以便考虑到每个外国人的情况而提供个别救济措施。入管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别表一 五 在留资格 在日本可以进行的活动 特定活动 法务大臣对个别外国人特别指定的活动 与其他在留资格不同的是,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其活动内容是受到法务大臣的指定,通过法务大臣的判断来决定是否承认予以居留。 3.N1特定活动签证实务上的要件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才能被承认为N1特定活动签证。 法务大臣告示揭示了以下4种要件 ①作为全职员工被雇佣,并可以预见到未来利用在日本大学或者大学院里所学习到的知识或能力。 ②日本大学(短期大学除外)毕业,或者完成大学院课程并且授予学位。 ③获得和日本人同等以上的报酬 ④有较高的日语能力(可以通过考试或者其他方法确认日语能力水平为1级相当水平) N1特定活动签证,是面向完成了日本大学,大学院课程的留学生的一种签证,仅仅是海外大学毕业的则不属于适用范围。 4.N1特定活动签证不能从事的业务 N1特定活动签证,就算业务上有使用到日语,但是像风俗营业活动以及需要法律资格的业务(需要商业垄断资格业务)是不能从事的。此外,不需要用到大学,大学院知识或者能力的工作也不能从事。 因此,并不是只要能使用日语的工作就符合条件,这一点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5.解决方法 回到同学A的事例当中,来看一下解决方法。 ①作为全职员工被雇佣,并利用在日本大学或者大学院里所学习到的知识或能力。 A同学,已经被餐厅Y预定作为全职员工雇佣。 并且,所从事的工作并不仅仅是服务,还包含了餐厅的财务工作。 A同学,大学是商学部,学习了财会业务所需要的知识,因此,可以预见到所要从事的工作当中会使用到日本大学所学习到的知识和能力。 ②日本大学(短期大学除外)毕业,或者完成大学院课程并且授予学位。 A同学预定从东京的四年制大学毕业,作为日本大学毕业这一条件来看,满足②的规定。 ③获得和日本人同等以上的报酬 ④有较高的日语能力(可以通过考试或者其他方法确认日语能力水平为1级相当水平) 关于这两个要件,需要提交雇佣契约书的复印件以及日语能力考试N1证明书的复印件。 最后,A同学顺利将留学签证变更为N1特定活动签证。 6.总结 利用日语能力的N1特定活动签证,是根据法务大臣告示所新设立的,2019年5月开始的一种新的在留资格。像这样关于雇佣外国人的签证,通过新制度的成立,可能性也得到扩展。到现在为止被严格审查的业务,只要可以运用到日语,也是可以得到就劳认可。 同样的经历,学历内容,就劳内容,根据制度内容,取得签证的可能性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关于就劳签证的取得可能性,建议和专家相谈之后再做出判断。…

【解决事例】以内定待机为目的的特定活动签证

1.内定后还能继续留在日本吗? 大多日本企业,都配合3月时教育机关的毕业时期,统一新入社员的入社时期为4月。毕业前拿到内定的人,4月入社是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像A同学这样毕业后又继续就职活动的人拿到内定后,第二年4月入社的话,到入社为止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 因此,入管也考虑到企业的采用情况,承认获得内定的人到入社时期的在留,所授予的签证称之为以内定待机为目的的特定活动签证。 内定后,入社之前在留期限到期的话,在这之前想要继续留在日本,需要变更为内定待机的特定活动签证。 本页,就来介绍以内定待机为目的的特定活动签证。 留学生可以留意这部分内容。 2.以内定待机为目的的特定活动的签证要件 内定待机的特定活动签证变更许可要件,有以下4点。 ①在留资格为留学,或者以就职活动为目的的特定活动。 ②拿到企业内定,内定后一年以内,且毕业后一年6个月以内被录用 ③在内定企业所要从事的工作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就劳签证相关的在留资格变更。 ④在留中具有支付一切经费的能力。 符合条件的对象,仅限为②内定后一年以内,且毕业后一年6个月以内会被录用。若内定后超过一年,或者毕业后1年6个月以后被录用的话,则不属于内定待机的特定活动签证对象。 此外,想要变更为内定待机的特定活动签证,同以就职活动为目的的特定活动签证不同,不需要毕业学校的推荐信。但是,会定期联系内定者,以及提交如若内定被取消时,会及时告知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等,记载着内定公司信息的誓约书。 申请内定待机的特定活动签证时,建议提前取得内定公司的同意。 此外,内定待机的特定活动签证也适用于,9月毕业,在学时获取内定,录用时期为第二年4月的情况,这时候需要把留学签证变更为内定待机的特定活动签证。 3.内定待机期间可以打工吗? 持内定待机的特定活动签证留在日本的这段期间,原则上禁止打工。 但是,同留学签证一样,若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证的话,则允许一周28小时以内的打工。 因此,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证的话,也可以参加内定企业入社前的实习。通常的资格外活动许可证规定一周打工时间时28小时,但是如果可以提出实习内容等的相关资料,取得其他个别的资格外活动许可证的话,则也可以参加一周超过28小时的实习。 4.总结 以就职活动为目的的特定活动签证,或者以内定待机为目的的特定活动签证,想要在日本企业工作的留学生,都可以有效利用的在留资格的一种。此外,2019年5月末开始,还实行了N1特定活动签证,可以说,这个签证的出台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支持留学生的就业。 不要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将希望付之东流,因此正确的理解情报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也希望在日本学习的优秀人才,可以在日本生活中积极的发挥自己的作用。…

【解决事例】定住者签证(与前配偶的子女)的签证要件

1.定住者签证指的是 这个在留资格不属于其他的任何一个在留资格,但这是法务大臣判断承认在日本相当的一段时间内有特殊的情况而设立的一种签证。 入管法别表第2的“定住者”的项的下栏,规定了关于在日本有身份或者有地位的,“法务大臣考虑由于特别的理由,指定一定的在留期间里认可该当者的居住。” 法务大臣对“定住者”在留资格的该当地位的指定方法当中,有在法务大臣告示(也被称作定住者告示)里被类型化的内容,也有根据个别的活动内容进行判断承认的。 根据入管法第7条第1项2号的规定,入国审查官在上陆许可的时候可以决定在留资格为“定住者”的是,以法务大臣在定住者告示中提前规定的身份进行一定的活动,且仅限于外国人。因此,如果想以定住者的在留资格上陆的话,则必须确保活动属于法务大臣告示里所规定的类型。 2.定住者签证的类别 定住者分告示定住(根据定住者告示,持所规定的身份进行该当活动)以及告示外定住(根据定住者告示,持所规定的身份,不进行该当活动,但是也被承认为“定住者”)这两种。 告示定住指的是,1号到8号所规定的,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对象(请参照末尾的告示)。 以下为告示外定住的例子。 ①认定难民 ②配偶的日本人,永住者,或者特别永住者离婚后,想要继续留在日本者(④除外) ③配偶的日本人,永住者,或者特别永住者死亡后,想要继续留在日本者(④除外) ④监护,养育日本人的亲生子女者 ⑤日本人,永住者或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与其的婚姻事实上破裂后,想要继续留在日本者。 ⑥由于特别养子的关系破裂而造成失去日本人的配偶等的在留资格该当性者(由于申请者为未成年人,需要亲生父母的抚养和监护,但是抚养监护的亲生父母在国外的情况除外。)拥有足够的资产或者技能的人。 ⑦未获得难民认定的处分,之后考虑到其特别情况授予一年的特定活动在留资格者,且申请了定住者在留资格的人 ⑧父母已经回国或者行踪不明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受到虐待的未成年人。 ⑨持有告示定住的定住者在留资格的人。 ⑩持就劳系列的在留资格且在日本持续10年以上 ⑪出国期间再入国许可期限过期的永住者 ⑫持家族滞在或者公用的在留资格,且完成小学3年程度之后的日本义务教育,日本高中毕业的人 等等。 3.将来可以申请永住签证吗? 关于定住者,可以申请永住签证。 定住者的话,原则上永住申请需要持续10年以上在日本居住,但是定住签证的话,授予定住的在留资格以后持续5年以上在日本居住的话则满足在留要件。 像这样,关于定住者,可以比持就劳签证的人在更短的时间内申请永住。 并且,所得或者纳税,2019年7月1日之后,同就劳签证一样,也需要提交证明履行公共义务的材料。 4.事例的探讨 A女士为日本人配偶,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 儿子C接受A女士的抚养并且是未成年,未婚的亲生儿子,符合定住者告示6号ニ的规定,签证的申请书当中添加了证明与A女士的亲子资料,也对家庭的经济基础进行了说明。 最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顺利发行,一家人与B先生开始在日本生活。 5.总结 定住者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并且定住者告示的规定也非常复杂。虽然规定暧昧且难以理解,但是根据亲属关系或者来日后的活动内容,在留资格还是有被承认的可能。并且,定住者是身份类签证,也没有就劳方面的限制。 因此,可以和专家进行相谈,依据情况给出相对应的证明,根据各自的情况也是很有可能获得在留资格的认可。 (参考) ⚪根据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的规定,同法别表第二的定住者项的下栏揭示的身份规定(平成2年法务省告示第132号) ⚪以下说明,根据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为为《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的规定,同法别表第二的定住者项的下栏揭示的事先规定的身份。 一 在泰国受到临时保护并被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确认为需要国际保护的缅甸难民。并向日本推荐保护他们,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者 イ…

【解决事例】以技能签证招聘中华料理人的方法

1.技能签证指的是? 技能签证指的是,规定“基于与日本的公私机关的契约上所进行的要求属于产业上的特殊领域的技能活动”(入管法别表第1的2) “产业上的特殊领域”指的是,在外国的特有产业领域当中,外国的技能水平高于日本的产业领域,在日本的熟练技能劳动者占少数,上陆许可基准省令当中规定了以下的9种业务。 1号:外国料理的调理师 2号:建筑技术者 3号:外国特有制品的制造,修理 4号:宝石,贵金属,毛皮加工 5号:动物的调教 6号:石油,地热等挖掘调查 7号:飞机驾驶员 8号:体育教练 9号:红酒鉴定等 在这当中,被运用最多的是1号的外国料理的调理师。 2.聘请调理师(厨师)的要点 (1)料理的种类 如上所述,技能签证必须满足“产业上的特殊领域”这一条件。因此,所烹饪的料理必须是出自国外,在日本的话必须需要特殊的调理师进行烹饪。 比如,中华料理当中的四川料理的厨师就满足要件。另一方面,提到中华料理,拉面店的厨师的话,虽然是中国起源,但是拉面在日本来说并不是具有特殊性的料理,因此不满足技能签证的要件。 (2)10年以上的经验 调理师的话,取得技能签证的话还需要满足“有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 仅仅只是作为调理师的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还是不够的,必须是所从事的料理领域当中具有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 比如说,以技能签证烹饪西班牙料理的调理师来日本的时候,需要有10年以上的西班牙料理的烹饪经验。如果烹饪西班牙料理的实务经验为6年,意大利料理的实务经验为5年,虽然有11年的料理经验,但是作为西班牙料理的实务经验只有6年,这种情况的话是不满足技能签证的条件。 此外,泰国料理的话,日本和泰国之间有缔结了经济协定,因此,①5年以上的泰国料理人实务经验,②获得有关初级以上的泰国料理技能水平证书,③申请签证一年之前,在泰国作为泰国料理人获得合理的报酬。满足以上的3个条件的话,则等于满足实务经验的要件。(请参照日泰EPA附属书7第1部A第5节(C))。 (3)同日本人从事该工作时所获得的报酬是等同或者以上。 需要同外国人所签约的企业当中的在籍的日本人进行比较。本规定中,正因为是外国人,才更加要禁止压低薪酬。 3.申请技能签证时所需要的材料 通过调理师签证聘请来日本的话,对于所烹饪的料理的特殊性或者实际上申请人作为调理师所从事的工作内容,需要对此做出彻底的证明。因此,我们来对申请技能签证时,特别需要注意的申请材料进行介绍。 首先,是关于烹饪内容相关的材料。如果是可以简单烹饪的料理的话,则无法获取技能签证。因此,需要提供料理店的菜单等,需要明确证明从事的工作内容需要熟练的技能等。另外,如果有准备套餐料理的话,则有加分的倾向。如果有套餐料理的话,建议同单品菜单一同提交给入管。 接下来,是关于取得技能签证所需要的实务经验。对实务经验的审查非常严格,需要向入管提交离职证明书或者在职证明书,来证明外国人的调理师所从事的烹饪内容具有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技能签证大部分都是以海外的实务经验的证明为中心,因此有必要密切注意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亚洲国家,过去有过伪造材料瞒报年数的横行时期,材料的真实性容易有被怀疑的倾向。带有笺头的材料固然为好,但是如果可以的话尽量使用该当国家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提高材料的真实性也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手段。 当然,料理店取得营业许可证也是必须的,提交材料的时候也不要忘记提交营业许可证。 4.这次的事例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A先生的情况。 A先生接下来所要经营的是一家中餐厅。所提供的料理,中国的传统料理占了一大半,套餐也准备了数种。此外,中华料理人B先生,在中国的一家餐厅作为中华料理的厨师工作了17年,实务经验上没有问题。 收集了签证所需要的材料,交付申请了B先生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最后,顺利签发了认定证明书,现在,B先生作为中华料理的厨师,在A先生的餐厅工作 5.总结 如上所示,技能签证是一种邀请来自海外的具有熟练技能的人的签证,入管审查当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是否具有熟练的技能这一点。 由于入管的审查是书面审查,就算具有实际经验,也需要通过书面来进行证明,方可取得技能签证。 也有过那种曾经所工作的单位已经倒闭,无法证明自己的实务经验的情况。不过就算是这样一种情况,也会通过收集多方材料最后获得技能签证的案例。这一方面的签证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大家来电咨询。…

【解决事例】就劳签证的代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

1.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的要件 首先,来确认一下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适用的活动内容。 入管法当中,规定以下活动内容。 入管法别表1的2“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一项 “根据日本的公私机关的契约所进行的,需要理学,工学及其他自然科学领域或者法律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人文科学领域的技术或者知识的相关的业务,从事需要外国文化基盘当中的思考或者感受性的业务活动,(一表的教授一项,艺术项以及报道项的下栏所揭示的活动以及该表的经营・管理项到教育项,企业内转勤这一项以及娱乐项的下栏所揭示的活动除外。” 为了取得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除了雇佣开始后所预定的业务内容符合入管法别表1的2“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这一项内容(在留资格该当性)以外,也要符合法务省令所规定的基准(上陆基准省令):符合日本的产业以及对国民生活等其他情况的影响(上陆基准省令适合性)。 也就是说,为了取得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需要满足①在留资格该当性②上陆基准省令适合性这两项。 (1)在留资格该当性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在留资格的在留资格该当性,分为以下几种。 Ⅰ【理学,工学等其他的自然科学领域】(技术类别) ⇒属于理科领域的业务内容 Ⅱ【法律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的人文科学领域】(人文知识类别) ⇒属于文科领域的业务内容 Ⅲ【需要有外国文化基盘的思考或者感受性的业务】(国际业务类别) ⇒口译,翻译,语言学习指导,海外交易业务等 (2)上陆基准省令 关于上陆基准省令,分为以下几种。 <Ⅰ.技术类别以及Ⅱ.人文知识类别> Ⅰ以及Ⅱ,需要满足以下①或者② ①学历要件 大学专业与该当业务内容的技术或知识相关,且大学毕业或接受过同等以上的教育。或者,在日本专攻与该技术或知识相关的科目并且完成专修学校的专门课程。 ②实务要件 关于预定的该当业务,有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 <Ⅲ.国际业务类别> Ⅲ需要满足①和②的条件。 ①业务内容要件 从事 翻译,口译,语言学习指导,公关,宣传,或者海外交易业务,服饰或者室内装饰相关的设计,商品开发及其他类似业务。 ②实务要件 所从事的工作,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与之相关的实务经验。 ※但是,大学毕业的人从事翻译,口译或者语言指导相关的业务的话,则不需要实务经验 对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需要确认预定所要从事的活动内容符合3个类别当的其中一种(在留资格该当性),将要被采用的人需要探讨是否满足各个类别当中所要求的学历或者实务经验等。 2.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申请时的必要材料 对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申请时所需要的材料,法务省的官方网站上都有记载。根据所属机关的规模又分成4个类别,根据类别的不同,申请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时所提交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在这里,除了法务省官网上所记载的必要材料以外,入管经常要求的材料作为一个例子来介绍。 ①解释说明申请人的业务内容的材料 本材料当中,要阐明申请人即将要从事的工作,以及具有在留资格的该当性。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的申请书当中,有可以标记业务内容的部分,如果具体的业务内容表示不明确,建议另纸说明业务内容。 ②明确业务活动的资料 例如,雇佣越南人,申请让该越南人作为越南企业的贸易窗口,这种情况的话,需要证明同越南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在新规事业当中经常会被要求这样的材料。因此,作为实际上的贸易往来的证明资料,提前提交证明与越南的贸易往来的资料也是提升审查速度的一种有效方法。 毕竟,虽然能证明在留资格该当性以及上陆基准省令适合性,但是申请人的业务内容,学历,经验,所属机关的事业内容,都是因人而异因此,向入管提交的材料也需要考虑到这些情况。法务省的官网上所列出的材料说到底也只是最低要求的材料。…

【解决事例】持就劳签证的外国人如何邀请家人

1.家族滞在签证指的是? (1)能被承认的只有“配偶和子女” 家族滞在签证指的是,持“教授”,“芸术”,“宗教”,“报道”,“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兴行”,“技能”“文化活动”,“留学”签证的其中一种签证的人,对其所抚养的配偶者或者子女所授予的在留资格。 “家族滞在”,根据字面的意思,也有人来咨询申请本国的父母过来,但是家族滞在签证仅限于配偶者以及子女。因此,想要申请本国的父母来日本的话,则不属于家族滞在签证。 想要邀请抚养者的父母长期来日本的话,也仅限于抚养者持“高度专门职”在留资格,或者作为例外措施,持告示外的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老亲抚养特定活动签证)的情况。 除了通过高度专门职申请父母长期来日本以外,很遗憾,原则上邀请父母长期来日本的签证还不存在。 (2)家族滞在签证的要件 配偶者或者子女通过家族滞在签证申请过来的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抚养者具有抚养意思以及抚养能力 ②接受抚养的配偶者或者子女有接受抚养的必要,或者现在正在接受抚养。 在这里所指的配偶者,需要夫妻间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换句话说同居在一起的或者同性婚姻或者伴侣关系不包含在内。 并且,这里讲到的子女,除了亲生子女以外也包含了养子。并且,不仅仅是未成年,成年的子女也包含在内。但是,如果子女成年的话,或者快要成年的话,则需要注意。理由是,子女成年了,或者即将成年的话,则可能会被认为对于抚养的需求很弱。因此,16岁以上的达到工作年龄的子女申请家族滞在签证的话,最好能够提交证明来日本的目的或者需要接受抚养的必要性等相关材料。 2.家族滞在签证不能工作? 原则上来说,家族滞在签证是被禁止工作的。作为例外,可以允许通过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也就是允许小时工),一周进行28个小时以内的就劳活动。 如果没有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而持家族滞在签证直接工作的话,则会被问责资格外活动罪(入管法第24条4号イ,入管法第73条),因此想要进行就劳活动的话,请事先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 家族滞在签证的资格外活动许可,同留学签证也是一样的,也包含了小时工的许可。因此,就算工作单位没有事先找好,也能够取得。想打工的话,如果先决定工作单位再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话,有肯能会忘记申请资格外活动许可,因此还是建议先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 3.持家族滞在签证的子女长大的话? 子女长大成人,具有独立生计的能力,失去接受父母抚养的必要性的话,则不属于家族滞在签证。但是,很小的时候就来到日本,在日本接受教育,常年在日本生活的话,从人道主义角度来看,也不希望被迫回国。 因此,如果在日本接受了大部分的教育,并且已经从日本高中毕业(通常,在高中毕业之前,至少需要10年以上的学历)。考虑到在日本的高定居性,也有变更为定住者签证可能。 这个定住者签证的话,不是法务省告示事先规定的签证,但是根据最近法务省的倾向,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取得的签证。 4.持家族滞在签证的人的抚养者丧失在留资格该当性的话会怎样? 家族滞在的抚养者因为离职等而失去在留资格该当性的话,则持家族滞在签证的配偶和子女也会失去在留资格的该当性。为什么,因为家族滞在签证,是以本体的抚养者具有在留资格为前提。 此外,家族滞在的抚养者获得永住许可的时候,其配偶者或者子女也会丧失家族滞在在留资格的该当性。这是因为,有资格获得家族滞在签证的扶养人的在留资格类型当中,不包含永住者的在留资格。这种情况下,配偶者需要尽快把签证变更为永住者配偶等签证,子女的签证则是永住者配偶等签证或者是定住者签证。 家族滞在签证的抚养者获得永住者签证时,需要尽快向入管提交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5.总结 A先生,在Y公司的月工资大概为38万日元。此外,A先生对在X国生活的妻子B,每个月都汇款生活费。 我们让A先生取得了和太太的结婚证明书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书,此外还准备了汇款记录等。 家族滞在签证申请2个月后,太太B以及孩子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得到顺利交付。现在,A先生一家3口幸福的在日本生活。 随着日本国际化的加速,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也在逐年增加,家族滞在签证的外国人也呈上升趋势。另一方面,因为无法实现和家人一起生活,而为之担忧的外国人也呈增加趋势。 希望一家团圆! 为了维护这样一个正当权益,如为您也为之烦恼,欢迎您的来电咨询。…

【解决事例】看事例,说明国际结婚手续

1.首先 近年来,伴随着国际化的发展,日本人同外国人的国际结婚也越来越司空见惯。日本人就算没有签证,也可以短时间去海外,最近也有很多外国人来日本观光,定居,同外国人接触的机会也越来越多。此外,也可以通过网络轻松的认识到世界各地的人。在这之中遇到了自己命中注定的人,最后步入婚姻的人也在呈增加倾向。 申请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签证(以下简称“配偶者签证”),签证申请前,原则上需要在双方的国家先办理完国际结婚手续。但是,一旦考虑到结婚手续,可能会满脑子问号,不知道该如何着手去办理国际结婚手续。 日本人同日本人结婚时,只要记录结婚申请者的名字,住所,户籍地,证人等信息,就可以简单办理结婚手续,但是,国际结婚的手续并没有这么简单。在这里,我们来介绍配偶者签证申请前必须要办的国际结婚手续。 2.国际结婚手续指的是? 国际结婚手续,作为成立要件,需要满足①的婚姻年龄或者再婚禁止期间等“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以及②政府机关的结婚申请或者宗教等的“婚姻的形式成立要件(方式)”。 下面,来对“婚姻实质的成立要件”以及“形式的成立要件”来进行说明。 3.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 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指的是什么? 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指的是,首先是否为适龄结婚,是否重婚,是否是再婚禁止期间,当事者需要满足结婚的各项要件。 对于国际的私法生活关系,哪个国家的法律是适用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内法的《关于法的适用的通则法》(以下简称《通则法》)的第24条第1项中规定,关于婚姻实质的成立要件,丈夫,妻子,需要在本国的法律基础上满足要件。 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中,有①只要一方当事者满足要件的一方要件,②双方当事者都需要满足的双方要件,这两种。 关于一方要件,只适用于各当事者本国法的要件。反之,双方要件指的是,双方的本国法上的要件适用于各当事者。 那么,上升到具体婚姻的话,所规定的要件是指针对一方还是双方,根据各国法律都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对于适龄婚姻或者未成年结婚时需要监护人等第三方的同意,大部分都是一方要件。此外,重婚,再婚禁止期间,近亲结婚禁止要件是双方要件。 放到以上事例来看, 日本的适婚年龄,男性18周岁以上,女性16周岁以上。另外,越南的适婚年龄,男性20周岁以上,女性18周岁以上,这是越南的婚姻家族法中所规定的。 婚姻适龄是一方要件,只要B小姐在越南法上的满足女性适婚年龄要件,并且,A先生在日本法上也能满足婚姻年龄要件的话,则在日本A先生同B女士的婚姻是可以被承认的。 下面,来对国际结婚手续时的必要材料的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进行说明。 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指的是,根据母国法律,满足所规定的婚姻要件(婚姻适龄等),也就是说,能够证明婚姻实质的成立要件的材料。 在日本先行办理国际结婚手续时,需要外国人准备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反之,如果在对方国家先办理国际结婚手续时,则日本人方需要准备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 日本人的情况,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可以在,市区町役所,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在外公馆(在国外的日本大使馆,领事馆)获得发行。根据情况,有可能还有需要法务局发行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因此需要事先向国外的申请机关进行确认。此外,发行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时,所需要的材料也有一定的不同,这一点也需要提前确认。 反之,在日外国人的话,虽然根据国家不同规定也不同,但是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基本可以在在日本本国的大使馆,领事馆取得。不过,根据国家的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一致,因此也需要事先在日本的本国大使馆,领事馆提前确认。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也有无法发行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的国家。这种情况的话,需要向提交结婚申请的市役所的担当告知此情况,明确可以代替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的材料。这一点,如果委托精通行政交涉的行政书士的话,结婚手续应该可以顺利进行。如果不知道如何办理结婚手续的话,可以同配偶者签证等国际业务特化的行政书士相谈。 4.婚姻形式的成立要件(方式) 接下来说明婚姻形式的成立要件(方式)。 婚姻形式的成立要件(方式),指的是,为了让婚姻有效成立,当事者需要办理的手续。具体来说,就是向役所提交婚姻届,宗教婚,仪式婚等都属于这个。 通则法第24条第2项,3项中,规定了哪个国家的婚姻方式办理。 婚姻方式,规定了是遵从结婚所在国家的法律,还是遵从婚姻当事人国家的法律,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是日本人,在日本结婚的话,则必须要遵从日本法的方式(提交婚姻届)。 回顾一下上面的事例。 A先生和B小姐,考虑在日本结婚。并且,由于A先生是日本人,所以需要同B女士一同提交婚姻届。 5.婚姻后的手续 在日本婚姻成立的话,为了也让对方国家的婚姻有效,需要在对方国家的在日大使馆,领事馆,或者对方国家的公共机关进行婚姻报告。并且,在国外成立国际结婚的话,也需要在日本的户籍地的市区町村役所提交结婚相关通知。这个报告手续日语称作届出, 例如,满足婚姻的实质成立要件的日本人J先生同中国人C女士以中国的方式办理国际结婚。 J先生同C女士两人,持J先生的婚姻要件具备证明书等必要材料,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发行结婚证。 在中国,J先生同C女士的婚姻关系正式成立,但是在日本还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因此J先生的户籍还是显示为单身。在这里,J先生同C女士需要持结婚证(附带上日文翻译)或者婚姻届等必要材料,向市区町村的役所提出申请。 6.国际结婚手续同配偶者签证的关系 根据5的说明,为了让国际结婚成立,原则需要使日本以及对方国家这两个国家都实现婚姻成立。(需要对方的母国的婚姻的实质成立) 美国,加拿大等一部分国家,只要在日本完成结婚手续,则对方国家也能承认婚姻手续的成立,除了这些国家以外,都需要日本及对方国家两国的婚姻成立。 原则上在两国完成婚姻手续,就可以开始申请配偶者签证。 为了取得配偶者签证,审查上需要注意以下2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