コラ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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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事例】永住签证要件~高度专门职(相当于)的情况

1.申请永住签证时原则上的要求 对于永住的申请,“法务大臣规定,申请者需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并且申请者的永住符合日本国利益,方可申请永住签证”。(入管法第22条第二项本文)有对此做出规定,同条第2项各号中还规定,必须品行良好且具有能够独立的生计的资产或者技能。 像这样,为了取得永住签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符合国家利益要求(入管法第22条第2项本文),②品行良好(入管法第22条第2项1号),③生计独立要求(入管法第22条第2项2号)。 不管是任何一项要求,他的文字表现对于判断是否符合要求都有一定难度。特别是①的符合国家利益,什么样的情况下是符合日本国家利益,仅仅只是文字措辞很难进行审查,因此,对此解释的线索则是关于永住许可的申请指南。 关于永住许可的申请指南,永住许可申请若想要满足符合国家利益这个要求的话,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原则上需要持续在日本居住满10年以上,同时,要求在此期间,就劳资格(在留资格为“技能实习”以及“特定技能1号”除外),或者持续持有居住资格满5年以上。 2 没有受到罚款或者监禁。正确的履行公共义务(纳税,公共年金以及公共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的支付,出入国管理局以及难民认定法所规定的通知书提交义务等)。 3 关于现有资格,必须持有出入国管理局以及难民认定法实行规则别表第2中规定的最长的在留资格。 4 从公共卫生角度来开没有有害威胁。 像这样,作为符合国家利益要求之一,如1所述,要求在留满10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持有就劳资格或者居住资格。 2.条件相当于高度专门职签证时的永住申请条件 在申请永住签证的时候,原则上要求需要持续在日本满10年以上,但是,这之中也有几个例外。其中之一就是条件相当于高度专门职申请永住签证时的情况。 该准则规定以下内容。 (1)~(5)略 (6)出入国管理以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1的2的表的高度专门项目中规定的基本省令(以下简称“高度专门职省令”。)通过计算规定的分数表,其中分数满70分以上的人,并且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 以“高度人才外国人”身份在日本持续居住满3年以上。 2 在日本持续居住满3年以上的人,在递交永住许可申请时的3年前为基准,高度专门职省令规定的分数计算表中分数满70分以上。 (7)高度专门职省令所规定的分数计算表计算的分数满80分以上的人,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以“高度人才外国人”身份在日本持续居住满1年以上 2 在日本持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人,在递交永住许可申请时的1年前为基准,高度专门 职省令规定的分数计算表中分数满80分以上。 入管法规定,“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也是工作签证的一种。它的设立是为了招聘IT领域等优秀的外国人来日本,为了增强日本的国际竞争力,邀请具有高度专业技术和知识的外国人(高度专业化的外国人)。为了让这些优秀的外国人才更容易的在日本工作,让他们更容易取得日本永住签证而缩短了在日年数的要求。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具体内容。 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同其他的在留资格有很大的不同,根据学历,工作经历,持有资格,年收等来分配积分,如果总积分达到70分或者更高,则可以授予该签证。 总积分满70分以上,持有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的话,申请永住时的必要在日年数缩短为3年。 如果总分满80分以上,持有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申请永住时的必要在日年数缩短为1年。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申请指南的(6)-2以及(7)-2这一部分。 就算没有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在申请永住的时候,总分达到70分以上,或者申请日期开始3年前的分数满70分以上,可以享受必要的在留年数缩短为3年的这个优惠政策。 同样的,申请时的分数满80分以上,并且申请日期开始一年前的分数的总分为80分以上,就算不持有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永住申请时的必要的在留年数也可以缩短为1年。 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持有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只要分数满70分或者80分以上,永住申请时的必要的在留年数都可以缩短为3年或者1年。 通过这种方式,持有高度专门职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或者情况等同于高度专门职在留资格的高度人才外国人,在留年数满1年或者3年的时候,都可以试着申请永住签证。 3.事例的探讨…

【解決事例】关于永住签证和转职的关系

1.首先 在永住签证的咨询当中,有被问到,如果曾经有过转职经历,是否会对永住签证的审查带来不利的影响。 有过转职经历(或者说转职次数多的人)在申请永住签证时, ①转职的时期或者次数 ②与转职相关的手续的执行状况 ③转职后的业务内容与就劳签证的关系。 ④离职的期间 ⑤由于转职而造成的年收的状况等,需要探讨各种各样的内容。 因此,这一页我们来对转职对永住签证审查所带来的影响进行说明。 2.转职次数多的话无法取得永住签证? 首先从结论来说,就算有转职经历,也有很多人获得永住签证。 因此,并不是说转职了,就不能获得永住签证。 那么,为什么很多人会觉得转职会给永住签证申请带来不利的影响呢? 理由是,同那些没有转职经历的人比起来,有转职经历的人,需要考虑的手续或者探讨事项的因素增加了。 比如,上面②的是否有执行与转职相关的手续这一点,有必要探讨是否正确的向所属机关等提交相关的通知(入管法第19条的16)。 此外,关于保险费的支付情况,离职后,之前一直加入厚生年金的人需要转换到国民年金,健康保险也要转换到国民健康保险。然后,再就职时,新公司需要办理年金和健康保险的转换手续,假设,这些手续出现漏洞,那么,在永住签证的审查上会有很大的减分。 像这样,转职时所伴随的手续,需要密切注意且不能犯错,反之,这些手续没有任何漏洞,那么就算有跳槽经历也不会对永住的审查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不能说「转职=永住签证×」,而是要理解为「转职手续出现漏洞=永住签证×」。 3.为了取得永住签证,转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对于以申请永签证为目标的各位,以下所记载的内容是转职时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转职时请不要忘记这些手续! 转职时需要在入管办理的手续,需要履行社会保险手续等。关于这一点,要向转职时的公司,转职公司的顾问行政书士或者顾问社劳士进行确认。确保手续没有遗漏,若有遗漏的话则会在永住签证审查上带来负面影响。 ・转职后请不要立即申请永住签证 入管在永住签证审查上,需要确认大家就业情况的安定性。这意味着什么,在永住签证审查当中,需要审查取得永住签证后是否可以在日本进行安定的生活。也就是说,转职之后立即申请永住的话,大可能会被判断为就劳状况欠缺一定的安定性。因此,转职以后要做的不是立即申请永住签证,更建议等到可以确认工作进入稳定期后再申请永住签证。 ・离职期间较长的话要注意!! 为了进行转职活动,有一定转职空白期的人请确认自己的履历书。离职期间较长的话,不管是否持有就劳签证,都被认为并没有履行入管法所规定的活动内容,在永住签证的审查上,可能会被大量减分。尤其是要注意的是,超过入管法第22条的4(在留资格的取消)所规定的期间。 ・要注意转职后的工作内容要注意 转职后的工作内容和之前的工作内容有所不同,并且没有提交就劳资格证明书交付申请的话,需要注意。参照入管法,如果工作内容没有问题的话则是最好的,如果就劳签证的工作内容在入管法上,有一点不符的话,则要当心了。关于转职后的工作内容,如果有担心的地方,请咨询专家。 ・由于转职导致年收变低的话需要注意 由于转职活动,而造成能工作的空白期,导致年收减少的话,或者转职后年收减少的话,则在永住签证申请上有可能会被消极判断。通常来说,转职,是为了职业生涯的发展,年收的减少对于永住签证的审查来说是不利的。因此,如果年收大幅度减少的话,则建议另外添加说明,证明转职是为了职业生涯的发展。 4.事例的探讨 那么,接下来来探讨这回的事例。 A先生的情况,变更为就劳签证即将5年,这之间转职过几次。 在这里,本事务所探讨了永住签证许可的可能性。 最终结果是,离职期间相对较长,现在的工作也是转职后仅3个月,在就劳状况的安定性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我们事务所行政书士建议,永住签证的申请时期可以等到确认就劳情况具有一定安定性以后再申请。 此外,关于其中一年的收入,再就职的工作单位手续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因此办理了订正申告, 也交纳了国税,地方税等。 其他方面,转职所伴随产生的需要向相关契约机关递交通知书,关于社会保险费等,自己有妥当办理手续,其他条件,则并没有存在什么特别问题。 A先生的永住申请时期被明确以后,看起来安心了许多。 之后,在所计划的时期,申请了永住签证,也顺利了获得了永住签证,…

【解决事例】逾期滞留时的对应方法 ~出国命令制度篇~

1.逾期滞留指的是 在留期间的更新(延长)或者在留资格的变更不被受理,签证过期后也继续留在日本,这种情况称作逾期滞留。逾期滞留也称作非法滞在或者非法滞留,违反入管法的类型之一。 此外,根据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逾期滞留还被列为驱逐出境的理由(就是强制遣返的理由),某些情况下还有可能被警察逮捕。 这回的事例,留学生时留学签证被拒签,之后就直接逾期滞留。 因为已经是逾期滞留的状态了,我们采取了迅速的对应。 2.选择回国或者希望继续留在日本!! 逾期滞留的人,首先必须要去入管报到。去入管报到又称作“出头申告”(实际上就是自首的意思)。去入管报到后,外国人可以选择是回国,或者是继续留在日本。 如果想要继续留在日本的话,在强制遣返手续中,要对违反的情况,家族关系,生活状况,甚至是国际关系,国内情况,对日本社会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能继续留在日本。如果能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签证,则可以被允许继续留在日本。 另一方面,如果未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签证的话,(也有一部分例外),如入管法第5条第1项9号ロ的内容,原则上被遣返以后5年以内不能入境日本。 反之,如果个人有回国意愿的话,入管则会判断是否是出国命令制度的对象。 如果被认定为是出国命令对象的话,通常5年的入境拒绝会被缩短为1年等,还是有不少好处。 但是,不管是选择回国还是继续留在日本,都仅限于去入管报到的那一次。因此,如果在留许可的肯能性高的话,在强制遣返手续当中,应该要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如果在留特别许可可能性低的话,可以利用出国命令制度,将不能入境期间缩短至1年反而是一个明智之举。 3.出国命令制度指的是 出国命令制度指的是,基于非法滞留者在5年以内减少一半的计划之上,平成16年随着入管法的改正而新设立的制度。非法残留者中满足一定条件的话,不用执行通常的强制遣返手续,而是允许不用关押,就可以简单出境的一种简易手续。 根据出国期限的指定,在此期间日本的在留是合法的,或者出国后再次入境日本的时候,入境不许可期间为1年等,与被强制遣返手续比起来,还是有不少好处。 4.出国命令制度的要件解说 入管法第24条的3的第1项当中,有记载了出国命令制度的使用条件。 以下,分别对各项条件进行解说。 ①有立即要从日本出境的意愿,自己主动向入管报到。 →被警察或者入管揭发后再表明自己的回国意愿,此条件不符。此外,为了获得在留特别许可而去出头申告,此条件也不符合。 ②不符合非法残留以外的强制遣返理由 ③入境后没有过由于盗窃等而被处罚或入狱的经历。 →逾期滞留以外的强制遣返的原因的话,此条件不符合。 ④过去有被强制遣返或者有被命令出境的记录。 →条件是过去没有过逾期滞留或者强制遣返的记录。但是,如果过去有过逾期滞留的记录,之后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并且没有强制遣返或者出国命令的出国经历的话,则符合条件。 ⑤可以确实预见到接下来要从日本出境的情况。 报到申告时,也有见到有人准备了证明准备购买机票等的材料,但是报到申告时不能确定回国的具体时间,因此也没有带上机票的必要。之后入管的工作人员会指示机票的购买时期。如果有准备护照,回国费用的话,则符合本条件。如果无法准备回国的费用,很有可能不符合本条件,这一点要注意。 5.出国命令制度的好处 这里,我们来对上面提到的出国命令制度的好处进行详细的说明。 ①法律上,不会被关押。 再出国命令制度出台之前,自己去入管报告的话,则被判断为仮放免(也就是保释)之后,则可以获得回国的认可。 但是,平成16年入管法改正时也设立了出国命令制度,明确表明了全部关押主义(入管法第39条)之外的例外。 因此,获得出国命令制度认定的话,则不用通过入管的关押就可以回国。 ②拒绝上陆期间缩短为1年 根据入管法第5条第1项9号ロ的记载,通常强制遣返后5年以内不可入境日本。 但是,如果被认定为出国命令对象者的话,拒绝上陆的期间缩短为1年。(管法第5条第1项9号ロ) ③谋求尽早解决。 也有过审查期间长期化的情况(某些情况可能会超过一年 ),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时候,不可避免的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另外,本身希望留在日本,但是又有被强制遣返处分的担忧,很多人精神上无法承担如此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如果利用出国命令制度的话,对于出国命令对象的认定判断,大部分都是一个月以内能得到回应。与希望留在日本的人相比起来,审查期间较短,精神上的负担也有所减轻。并且,拒绝上陆的期间缩短为1年,从结果上来看可以尽早获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