コラ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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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者签证不许可理由 ~关于婚姻的真实性~

1. 配偶者签证不许可理由(关于婚姻的真实性) 下面来介绍配偶者签证不许可是由于婚姻的真实性引起的事例。 无法介绍所有的事例,以下内容只是不许可类型中的一种。 ①交往期间过短 为了取得配偶者签证,从交往升华到结婚,需要通过书面材料来证明。 夫妻两人不是伪装结婚,应该没问题,抱着这种想法的人不在少数,但是如果交往期间过短的话,入管会对之产生怀疑,从而造成配偶者签证不许可的事例也是实际存在的。 那么,交往多长时间为好呢,关于这个问题,如果身边的朋友或者自己的子女对自己的国际结婚的交往时间也抱有不安的话,则可以看作配偶者签证不许可的风险是很高的。 以上所述的情况,比普通情况更需要证明婚姻的真实性。 ②年龄差异过大 应该大部分人都觉得只要有爱,年龄差异不是问题,但是年龄差异较大的话,日本人有被欺骗的情况,入管也有接触过这样的事例,因此,如果夫妻之间年纪差异过大,则需要更慎重的准备申请材料,去证明夫妻间婚姻的真实性。 ③夫妻语言交流不顺 最近在配偶签证的审查中,入管特别重视夫妻之间的交流。通过聊天工具交流或者通过其他翻译来交流,像这种情况很容易由于夫妻之间交流不足而引起各种家庭麻烦。 不管配偶者签证是否许可,夫妻间有共通的语言交流,不仅仅是今后的夫妻关系,对接下来在日本生活的外国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④亲族不知情国际结婚的事情 如果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亲人对于自己结婚的事实一无所知的话则需要注意。实际上,向入管提交质问书这一材料时,会被问及到亲族是否了解结婚的事实,这也是左右婚姻真实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如果父母反对结婚却还坚持结婚的情况,需要详细说明经过,需要花大量材料去证明婚姻的真实性。 ⑤只在一方的国家结婚 国际结婚,需要在双方国籍所在国完成手续,因此,如果只是在一方的国家完成结婚手续,则不属于完全履行了国际结婚的手续,在婚姻真实性的判断上,有可能会成为消极性理由。 根据“法务省法令适用事前确认手续”( ※注1),如果只在一方的国家结婚的话,虽然没有记载说配偶者签证可能不许可,但是会由于无法提交对方国家的婚姻证明书,因此被判断为婚姻真实性不充分。 (※注1)法令适用事前确认手续指的是,民间企业等,关于将要实现的本人的业务活动相关的具体行为,需要提前向规定所管的行政机关确认该行为是否是特定的法令规定的适用对象,根据该机关的回答来实行的同时,也要公布该回答(来源:法务省的法令适用事前确认手续 ~法务省的不采取行动的信件制度~)。 ●链接 http://www.moj.go.jp/hisho/shomu/kanbou_jizen_jizen01.html ⑥交往期间和前婚姻期间重叠 在入管审查中,同警察一样,不介入民事调查,就算交往期间同前婚姻期间重叠了,在配偶者签证审查上可以考虑为不存在问题。 入管的审查确实是不以是否忠实于婚姻为目的,但是通过社会惯例来看,对于在前婚姻期间的交往,入管审查中有可能怀疑其婚姻的真实性。 因此,就算之前的婚姻实际上已经处于破裂状态,就算婚姻没有破裂,不管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开始交往,到前婚姻离婚,到最后的再婚,需要明确这一段经历。 ⑦网上认识 现在通信发达,在国际结婚这一方面,认识的途径也多样化。并且同时,伪装结婚的方法也越来越复杂。 为了对应现状,入管特别慎重审查两人认识的经过。在网上认识的男女并不是坏人,只是入管在审查方面会比普通审查更为严格,也需要明确证明到结婚为止的经过。 ⑧婚介所介绍 同上述的网上认识一样,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的情况,也是容易被怀疑的类型。并且,就算日本人有明确的结婚意识,也有可能会被判断为外国人只是为了取得配偶者签证而采取国际结婚,这一点需要注意。 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的情况,需要说明到婚介所登录的经过,以及明确两人交往的真实性。 ⑨在签证快到期时结婚 例如,持就劳签证的外国人在离职期间签证快到期,或者持留学签证的外国人退学或者毕业,接下来何去何从并没有决定而直接面临签证到期的话,需要注意。 理由是有可能为了继续留在日本,而申请配偶者签证,因此要比普通的配偶者的签证的审查更严格。 这种情况的话,需要说明脱离就劳签证或者留学签证的原因,需要慎重证明婚姻的真实性。 ⑩结婚后经过了较长时间…

入管法的上陆拒否事由指的是?

1.上陆拒否事由指的是? 让什么样的外国人入国,国际法上规定,原则是由各个主权国家决定。也就是说,日本不允许对日本不利的人入境,或者只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入境,这是国际法上承认的。 同样在日本,从保护日本的国家利益,例如公共卫生,公共秩序和国内治安等的角度来看,《入管法》第5条规定了拒绝上陆的理由。 2. 关于上陆拒否事由(第1项) 入管法第5条第1项当中,1号至14号规定了上陆拒否理由。并且,规定了只要是符合了其中任何一项上陆拒否事由,都不允许其入境。 那么,来看一下入管法第5条的上陆拒否事由 ①关于感染症的预防以及对于感染症患者医疗相关的法律(平成10年法律第114号)规定的一类感染症,二类感染症,新型流感等感染症或者指定的感染症(根据同法第7条,政令所规定的,仅限于适用于同法第19条或者第20条规定的)的患者(同法第8条(包含了适用于同法第7条的)的规定,一类感染症,二类感染症,新型流感等指定感染症的患者也包含。)或者有感染症判断的人。 考虑到感染预防法的目的,为防止病原菌入侵日本而规定了上陆拒否。 ②由于精神上的障碍造成缺乏判断事理的能力或者能力明显不足的人,并且在日本没有法务省令所指定的协助其活动或行动的人。 以前,精神疾病患者心理健康和福利法规定的精神障碍者被拒绝入境。 但是,由于人们认为统一的规定可能会阻碍残疾人的社会活动,因此,该问题又被重新审视,“作为在日本的活动或者协助其活动的人,没有法务省所规定的伴随的东西”,一定条件之上才会拒绝入境。 ③贫困者,流浪者等,在生活上不对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造成负担或者有威胁的人。 如果希望从国外获得援助的外国人数量增加,那么从日本的财政角度来看,就会产生问题。 因此,设立该号是为了防止那些对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造成负担的外国人的增加。 ④在日本或则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有过违法记录,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同等刑罚的人。 但是,这不适用于政治犯罪的人。 实际上,作为上陆拒否案例,这一项咨询的人最多。 这一项不仅适用于日本法律,也适用于外国法律。 此外,就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处罚,只要被判处一年或一年以上徒刑或监禁时,就属于这一项。并且,这一项不考虑时效问题,只要有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监禁,都属于这一项。因此符合此项的人称为长期拒否该当者或者或永久拒否该当者。 ⑤在日本或者日本国以外有过违反大麻,鸦片,兴奋剂,精神药品的取缔相关法令的人。 这一项说的是有过药物相关判罚的也是上陆拒否的理由。与第4号一样,此项不仅适用于日本法律,也适用于外国法律。 与第4号的不同之处在于,没有刑罚轻重的限制,只要是被判处了药物相关的刑罚,都属于上陆拒否该当者。关于毒品犯罪,从预防流入预防组织犯罪的角度来看,是上陆拒否理由中最严格运用的一项。 5-2 5-2与举办的国际规模或者类似于国际规模的竞技比赛或者国际规模的会议(以下简称“国际竞技会等”。)的经过或结果相关,实施以杀害,攻击,威胁或损坏建筑物或者其他物体为目的的行为,是违反日本国或者日本国以外的法令,被判处刑罚,或者根据出入国管理以及难民认定法规定的,被强制从日本退去,或者根据日本国以外的国家的法令规定被该国驱逐出境的人。与在日本举行的国际竞技会等的经过或者结果相关的,或以阻碍国际比赛等的顺利进行为目的,该当国际竞技会等的举办场所或者所在的市町村(包含特别区,地方自治法(昭和22年法律第6条17号)第252条的第19第1项指定的城市中,区或者综合区)的区域内或者附近的供多数人使用的场所中,进行杀人伤人,暴行,威胁或者建筑物损坏的行为。 2001年根据入管法改正新设立的规定。世界杯等国际的竞技大赛或者各国首脑会谈或内阁官僚会议等当中,如若采取暴力行动的外国人,在本项中则被规定为上陆拒否对象。 ⑥大麻以及精神药物取缔法(昭和28年法律第14号)规定的大麻或者精神药物,大麻取缔法(昭和23年法律第124号)所规定的大麻,鸦片法(昭和29年法律第71号)的规定,鸦片或者罂栗壳,兴奋剂取缔法(昭和25年法律第252号)所规定的兴奋剂或者兴奋剂原料或者鸦片烟吸食用道具所有者。 同5号一样,从防止药物流入的观点来看,在药物污染方面日本为了防范于未然而设立了此项。本号,并不考虑是否受到刑罚的处罚,如果入管审查官认定为本号的该当者,则会被采取上陆拒否措施。 ⑦卖淫或者周旋,引诱,提供场所卖淫,从事与之有直接关系的业务的人(由于人口贩卖而在他人支配下从事该当业务的人除外。) 本号,从防止外国人的卖淫关系行为的角度出发而设立了上陆拒否事由。从拒绝卖淫业务从事者上陆的宗旨来看,不仅仅是现在有卖淫行为的人,如果引诱他人或者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则也属于上陆拒否者。 7-2 7-2进行人口交易,教唆或者协助者 从前没有规定本号,对于人口交易等的加害者,并不能以人口交易为直接理由而认定其为上陆拒否对象。因此,以防止人口交易为目的,平成17年通过改正设立此项规定。 ⑧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昭和33年法律第6号)规定的枪炮或者刀剑或者火药类取缔法(昭和25年法律第149号)规定的火药类的非法所持者。 规定了枪炮刀剑类等,对人造成危害的危险物品的非法所有的外国人的上陆拒否。 ⑨以下イ至ニ所揭示的人,该当的イ至ニ的期间还未结束的人。 イ 第6号或者前号所规定的该当上陆拒否者,拒否日起一年 ロ 第24条各号(第4号オ至ヨ以及第4号的3除外)属于任何一项从日本被强制遣返者,被遣返日之前强制从日本出境以及没有根据第55条的3第1项所规定的出国命令而出国的人…

入管手续中行政书士的作用

1. 行政书士在行政手续中的作用 在阅读行政书士在入管手续中的作用之前,首先来看行政书士在整个行政手续中的作用。 除了行政书士之外,被称为“士业”的还有律师,司法书士,税理士等等。大致分类的话,律师是处理刑事手续和民事纠纷相关的诉讼手续等,司法书士是处理不动产和公司相关的登记手续等,税理士是处理税务相关的手续。 那么,行政书士的话,是以“向政府机关提交文件的制作,手续的代理”为业务。(其他也有作为行政书士权限的业务,在此省略。)。 也就是说,行政书士具有向政府机关提交作成资料的权利。 作为业务垄断资格,行政书士以外的人,如果向申请人收取报酬并制作材料向政府机关提交的话,则违反了行政书士法。 因此,行政书士和律师以外的人说只要给报酬就能办理入管手续的话,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千万不能委托。 行政书士可以代替委托人制作并提交材料,而且可以迅速顺利的办理复杂的行政手续。 对申请人来说方便是当然的,对行政机关来说,手续能顺利进行也是有好处的。 也就是说,行政书士作为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之间的桥梁,有提高这两者便利性的作用。 2. 什么是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入管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书士可以制作申请文件,提交给入管。任何行政书士都有制作申请文件的权限,但只有一部分行政书士可以向入管提交该文件。 那就是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申请取次行政书士是通过行政书士所属的各都道府县的行政书士会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申报而登记的。 不少人认为只要是行政书士谁都可以注册,但是只有接受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主办的出入国管理相关研修,并且接受了被称为效果测定的考试合格的行政书士才能登录。 有效期为3年,每次更新都要接受研修・效果测定。 申请取次行政书士,必要学习变化多样的入管法,并积累钻研。 因此,在制度上要保证行政书士具备入管业务所需的知识。 如果是专门从事入管业务的行政书士,大部分都是作为申请取次行政书士注册,其中也有没有登记的行政书士(本事务所当然所有所属行政书士都作为申请取次行政书士注册)。 委托非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时,可以制作申请文件,但是申请必须自己去入管,所以咨询的时候最好要确认清楚。 3. 行政书士不能作为申请人的代理? 那么,委托申请取次行政书士的话,接受委托的行政书士是申请人的代理人吗?回答是NO。 正如律师被称为诉讼代理人一样,律师应该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申请取次行政书士,不是申请“代理”,而是申请“取次”。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代替本人为本人办理行的行为,代理人进行的行为对本人有效。 入管法也根据在留资格规定了申请代理权,例如“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情况下,规定为在日本的本人的亲属。 在海外的外国人可以让在日本的亲属申请。 但是,行政书士在入管法中没有规定为代理人。 关于入管法上的申请代理人,记载了入管签证申请的申请代理人的范围,还望参考。 那么,取次又是什么呢?简单来说的话,就是作为传话的角色。 进行申请的说到底只是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代理人,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只是将该申请运到了入管而已。 顺便说一下,律师也可以作为申请取次律师登记,但是这种情况也不是代理人,而是取次。 不管是律师还是行政书士,现在的入管制度对士业不认可申请代理权。 实际上,代理和取次有两个非常大的不同。 首先,代理的话,如果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可以由代理人独自判断申请相关的行为,例如取消申请。 与此相对,因为取次只是一个传话的角色,所以不具有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代理人的意愿,无法独自判断。…

出国命令制度是?

1.出国命令制度是? 出国命令制度是,平成16年入管法改正时产生的新制度,不法残留者中满足一定要件的外国人,可以不依照入管法规定的强制遣返手续,而命令出国的一种制度。 若被认定为出国命令対象者, ①法律上不被收容 ②简单的手续即可出国 ③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 可以有以上几点优势。 出国命令制度是一种让不法滞在者迅速,高效率的出国制度。 因此,若被认为出国命令対象者,是有很多优势的。 那么接下来详细讲解出国命令制度。 2.出国命令対象者是? 出国命令的対象者是,满足以下几个要件的外国人。 ①具有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愿,自主到入国管理官署出面。 ②不属于非法滞留以外的强制遣返事由。 ③入国后未因盗窃罪等所定罪被处以徒刑或监禁。 ④过去未曾受到过强制遣返或出国命令。 ⑤预计可以迅速从日本出境。 (1)①有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愿,自主到入国管理官署出面 接受出国命令対象者认定,需要自主到入管出面(称之为出头申告)。因此,若是被入管或者警察揭发,便不被称为出头申告,也便不能成为出国命令的対象者。 并且,必须要具备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愿,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出头申告也不能成为出国命令制度的対象者。 (2)②不属于非法滞留以外的强制遣返事由。 出国命令対象者也就是所谓的在日本逾期滞留的外国人。 也就是该当以下几项中的一项, ・入管法第24条2号3(在留资格取消后的缓期期间结束) ・入管法第24条4号(在留期间结束) ・入管法第24条6号(特例上陆期间结束) ・入管法第24条7号(未取得在留资格但是在留期间已经结束) 因此,有非法上陆经历,刑事处分经历者无法成为出国命令制度的对象。 (3)③入国后未因盗窃罪等所定罪被处以徒刑或监禁。 来到日本后,如因以下罪行被徒刑或禁锢,也无法成为出国命令制度的対象者。 刑法第二編 ・第十二章 私闯民宅等 ・第十六章至第十九章,货币伪造等,文件伪造等,有价证券伪造等,违法制造支付卡的电磁 记录等,印章伪造等 ・第二十三章 赌博等 ・第二十六章 杀人等 ・第二十七章 …

就劳签证的许可事例・不许可事例的彻底检证

1.为了符合就劳签证的要求 为了符合就劳签证的要求,需要分别满足在留资格该当性和上陆许可基准适合性。 那么,为了满足在留资格该当性,上陆许可基准适合性,都需要明确哪些要件呢。 日本的在留资格(一般的签证),根据活动内容,身份,地位而分类。事前可根据入管法来判断是否该当活动内容,身份或地位。如果该当的话,可判断为符合此在留资格的要求,若不该当,则判断为不符合在留资格的要求。 也就是说,入管法事前没有规定的活动内容,是不能够取得就劳签证的。 接下来讲解上陆许可基准适合性。考量对经济和国民生活带来的影响,从入管政策上的观点需要调整外国人的活动,不仅要具备在留资格该当性,还需要符合法务省规定的基准,这便是上陆许可基准。就劳签证的上陆许可基准便会要求学历,职历,或者持有的资格证。 符合此项基准则被视为具备上陆许可基准适合性,反之则不符合,也便不能取得就劳签证。 因此,就劳签证许可还是不许可,都与在留资格该当性和上陆许可基准适合性的有无密切相关。 2.就劳签证的许可事例 本章节将基于法务省公开发表的「关于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明确化等」,和「留学生签证变更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变更条件」这两项来对就劳签证进行探讨。 (1)最高学历为大学的就劳许可事例 ①工学部毕业的人,与从事机电制造事业的公司签订了契约,从事技术开发工作。 ②经营学部毕业的人,与电脑服务关联事业的公司签订了契约,从事翻译・口译等工作。 ③法学部毕业的人,与法律事务所签订了契约,从事律师辅助工作。 ④教育学部毕业的人,与语言指导事业的公司签订了契约,从事英语会话讲师工作。 ⑤母国的工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在软件公司工作后,与日本的软件公司签订了契约,每个月接受35万日币的报酬,作为软件工程师从事电脑关联服务的工作。 ⑥母国的经济学,国际关系学等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与日本的汽车制造厂家签订了契约,每个月接受20万日币的报酬,从事支援母国与日本之间的市场营销业务,市场,需求,汽车的进口动向调查及汽车的销售管理・供给管理,与现场销售店铺的强化工作。 ⑦日本大学经营学毕业,与日本航空公司签订了契约,每个月接受25万日币的报酬,作为国际线的客舱乘务员,除去紧急事件对应和保安业务外,对乘客使用母语,英语,日语进行翻译,案内,社员研修中进行语言指导等工作。 (2)最高学历为专门学校的就劳许可事例 ①动漫科中,学习了博弈论,CG,程序设计,与日本的电脑服务关联事业的公司签订了契约,从事游戏开发工作。 ②汽车整备科毕业,与日本的汽车点检整备・配送・保管事业的公司签订了契约,作为服务工程师从事汽车的引擎,刹车等基干部件的点检・整备・分解等业务,同时也从事汽车检查员业务。 ③美容科毕业,在化妆品销售公司作为美容顾问从事美容产品的开发,市场营业业务。 ④在国际商务学科,学习了观光概论,酒店演习,料饮实习,食品服务论,零售营销,会计,商务礼仪等课程,在从事饮食店事业的公司本部事业开发室,担任人事采用,教育和制作入职说明资料等工作。 ⑤在观光娱乐服务学科,学习观光地理,旅行业务,市场营销,企划,服务论,被大型度假酒店采用为综合职,申请签证时如果说从事前台业务,餐厅业务,客房业务等,有可能被追问详细的业务内容,在料理店接客,订购客房消耗品等工作内容并不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需要能够判断申请人作为综合职被采用,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在前台从事翻译・口译业务,预约管理,大厅接待业务,分析顾客满足度等,与其他综合职的日本人从业员是相同的业务内容。 3.就劳签证的不许可事例 本章节,将讲解一部分「留学生签证变更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时的条件和要求」。 ※<评论>出自本事务所的行政书士。 (1)最高学历为大学的就劳不许可事例 ①经济学部毕业,与会计事务所签订了契约,申请签证时说从事会计工作,但是此公司的所在地上并不是会计事务所而是料理店,因而被要求做出说明,如不能明确说明理由,便不会被承认此会计事务所具有实际的办公室,也因而不被承认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在留资格,而被拒签。 <行政书士的点评> 非常重视在留资格该当性(活动内容)的就劳签证,在审查的时候如果在不具备实态的公司工作,就会被拒签。如果说谎即便当下没有被发现,但是之后会有严惩的可能性,所以千万不要虚假申请。 (参考) 为了惩治虚假申请,平成29年1月1日创设了「在留资格等不正取得罪」。 以伪造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就劳签证者,3年以下徒刑或禁锢或300万日元一下罚款,并且此三种惩罚可以并行。(入管法第70条第1项2号2)。 ②教育学部毕业,与便当制造贩卖的企业签订了契约,作为现场操作员被采用,在便当加工工厂从事便当装箱工作。此申请内容被认为不符合人文科学领域所属的必要知识,不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要求被拒签。 <行政书士的点评> 此案例被判断为不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要求。取得就劳签证,需要是具有学术性知识的工作,活用外国人的思考和感受的工作,在便当加工厂从事便当装箱的工作,被认为是单纯作业。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如果是反复练习便可以做的机械式工作,或者不需要知识技能的工作,便会被判断为不具备在留资格该当性。因此,审查的时候一定会精查业务内容。 ③工学部毕业,与电脑服务关联的企业签订契约,每个月接受13万5千日元的报酬,从事工程师的工作,同时采用的应届毕业的日本人也从事相同工作,报酬却是每个月18万日币。这种情况下,会被判定为没有得到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的报酬,而被拒签。 <行政书士的点评>…

艺术签证

1.符合艺术签证的具体职业是? 入管法规定,艺术签证的活动内容是,必须有伴随收入的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活动。 具体职业为以下内容 ①进行创作活动的作曲家,作词家,画家,雕刻家,工艺家,著述家及摄影家等艺术家 ②关于音乐,美术,文学,摄影,表演,舞蹈,电影及其他艺术活动的指导者 另外,以上只是其中一部分例子,如果还有其他符合签证内容的艺术活动的话,也有可能取得艺术签证。 2入管对艺术签证的审查要点是? 想要取得艺术签证,以下几点很重要。 第一个要点是,是否可以保证在日本生活的稳定。是否可以获得维持正常社会生活的收入,是入管在审查上判断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关键点。 第二个要点是,在艺术活动中,需要能够确保稳定收入的实际成绩。到目前为止的艺术活动中的实际成绩,比如在竞赛中获奖,在展览会上入选等,需要提供可以预见能够获得稳定收入的实际成果。如果没有实际成果,则通过艺术活动获得稳定收入的可信度非常低,从而造成艺术签证不被批准的可能。 第三个要点是,同其他在留资格的关系。根据所从事的业务内容,活动据点,收入有无的不同,来判断是属于艺术签证,还是属于其他签证,这一点也很重要。第4大点的艺术签证Q&A有具体事例的介绍,还望参考。 3 申请艺术签证时的必要材料。 申请艺术签证时的必要材料如下。 链接来自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http://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shin_zairyu_nintei10_02.html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http://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shin_henko10_02.html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http://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shin_zairyu_koshin10_03.html 4 艺术签证的Q&A 关于艺术签证,总结了以下常见问题。 Q 打算在大学里进行艺术方面的研究指导,这种情况属于艺术签证吗? A 在大学进行艺术上的研究指导或者教育活动,不属于艺术签证,而是教授签证。 Q 艺术签证的在留期间有多长 A 可以授予5年,3年,1年,3个月的在留期间。 Q 打算在日本作为摄影家活动。但是,过去在艺术活动上并没有取得实际成绩。因此,打算最初无报酬的接收业务,这种情况下可以取得艺术签证吗? A 如果仅仅通过艺术上的活动无法确保在日本生活的稳定,则无法取得艺术签证。但是,如果进行这种没有伴随收入的艺术上的活动的话,可以考虑申请文化活动签证。 Q 打算作为歌剧指挥家来日工作,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艺术签证。 A 如果为有伴随收入的艺术活动,且活动内容属于兴行签证的话,则不是艺术签证,更符合兴行签证。…

经营管理签证的手续申请流程

1.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流程 ① 作为公司本店所在场所的事务所的确保(以个人名义签约) ② 公司成立手续 ③ 公司成立后,向税务局等提交开业通知手续 ④ 营业所需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 ⑤ 关于作为公司本店所在的事务所变更为公司名义 ⑥ 申请经营管理签证的材料准备 ⑦经营管理签证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申请/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1)事务所的确保(个人名义的签约) 想要取得经营管理签证,需要以企业老板的名义(公司形态的话则要以公司的名义)来确保事业所。原本,公司成立之前的阶段,由于公司本身还尚未存在,所以只能先以个人的名义来确保事业所。如果找到和合适的可以签约的房子的话,需要跟房东交代,先以个人的名义签约,公司成立后再把名义变更为公司的名义。 (2)公司成立手续 关于公司成立手续,「《事例解决》中外国人创业(公司成立)时需要了解的事项」有详细记载,可以作为参考。 (3)向税务局等递交开业通知手续 公司是由登记注册后成立的,但是,仅仅只是登记注册不能意味着事业的开始, 注册登记完成后,有必要立即将营业所的成立通知税务局,以及都道府县,市区町村。 申请经营管理签证时,为了可以向入国管理局表明已经做好事业开始的准备,这些通知手续完成后,再提交材料的复印件。 (4)营业所需要的营业执照的申请 如果在日本开展的业务,例如住宿业务,餐厅业务,房地产业务,二手商品出口销售业务的话,需要事先取得旅馆营业执照,餐饮店营业执照,宅地建物取引执照,古董营业执照等。 (5)事业所(办公室)的租赁契约的公司名义的变更 如(1)所提到的,由于事业所已经以个人名义签署了租赁协议,因此在公司成立注册完成,并且在经营管理签证之前,需要将租赁承契约者的名义更改为公司名义。为了证明已经确保了事业所,需要提交租赁协议,将租赁协议的名义更改为公司名义,即可证明事业所的使用权限属于公司。 (6)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材料的准备 下文将要叙述的“ 2.经营管理签证申请的必要材料”中所述的必要材料,在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变更,审查时间大概是1个月左右。 若签证顺利下签的话,则会发行新的在留卡,同时,也可以确定在留期间。经营管理签证的在留期间,最长的为5年,接着是3年,一年,4个月,3个月,入管会授予其中一种,公司成立后,第一次获得经营管理签证,在留期间,一般都是批一年。 2.申请经营管理签证的必要材料 关于申请经营管理签证时的必要材料,根据所属机关(公司形态时则是公司,个体户形态时则是个人),又分类为以下4个类别 类别1: ① 日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② 经营保险业的相互公司 ③…

教授签证指的是?

1.教授签证的该当范围是? 教授签证的该当范围如下。 学长,所长,校长,副学长,副校长,教务主任,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手等进行研究,研究的指导或者教育的情况。 另外,上述的职务名称始终是示例列举。因此,实质上是否在上述机关从事研究,研究指导或教育的活动成为取得教授签证的分水岭。 2.申请教授签证时的必要文件 申请教授签证的必要文件如下。 另外,根据常勤,非常勤的不同,所需的文件也不同。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〇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书 〇照片(长4cm×宽3cm) 〇护照的ID页复印件 〇回邮用信封(简易挂号用) 〇非常勤的情况下,由大学或大学等以外的机构作成,证明申请人在大学等的活动内容,期间,地位及报酬的文件 〇其他,审查上需要的资料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〇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 〇照片(长4cm×宽3cm) 〇护照及在留卡 〇入管规定的明信片 〇非常勤的情况下,由大学或大学等以外的机构作成,证明申请人在大学等的活动内容,期间,地位及报酬的文件 〇其他,审查上需要的资料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〇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 〇照片(长4cm×宽3cm) 〇护照及在留卡 〇入管规定的明信片 〇非常勤的情况下,住民税的课税(或非课税)证明书及纳税证明书(记载一年的总收入及纳税状况) 〇其他,审查上需要的资料 3.教授签证Q&A 关于教授签证,总结了以下常见问题。 Q 大学的别科将面向留学生进行教育。大学的别科可以归类为“日本的大学”吗。 A 在教授签证规定的大学里,日本4年制大学自不必说,还包括大学的别科,所以归类为日本的大学也没问题。 Q 在警察大学进行教育活动的签证是教授签证吗。 A 各省管辖的大学,不属于以教授签证为准的大学机关。因此,无法取得教授签证。这种情况可以探讨申请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等。 Q 打算作为非常勤讲师在大学院工作。即使是非常勤,也能取得教授签证吗。…

教育签证指的是?

1. 申请教育签证所需的必要材料 首先来看看申请教育签证所需要的必要材料。 关于申请教育签证的必要材料,可以参考以下法务省官网所记载的内容。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http://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shin_zairyu_nintei10_10.html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http://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shin_henko10_09.html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http://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shin_zairyu_koshin10_10.html 2. 教育签证的Q&A 关于教育签证,我们总结了以下常见的咨询内容。 Q 入管法规定的其他教育,指的是什么样的教育内容? A 教育签证被入管法规定为“进行语言教育及其他的教育活动”。这里所说的语言教育,说到底只是个例子,其实包括所有内容的教育。因此,教育签证的活动内容不仅限于语言教育,还允许其他广泛的教育活动。 Q 高等专门学校(也就是大家日常所说的高专。)也可以取得教育签证吗? A 高等专门学校被定位为高等教育机构。因此,在高等专门学校进行的教育活动,不是教育签证,而是教授签证的对象。 Q 在专修学校不进行教育活动,预定专门从事研究活动。这种情况下,可以取得教育签证吗? A 如果进行与专修学校的教育活动有着不可分割关系的研究,或者研究指导的,可以取得教育签证。不过,如果为专门进行研究活动的话,则很难取得教育签证。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申请研究签证。 Q 教育签证的在留期间为多长 A 可以授予5年,3年,1年,3个月的在留期间。 Q 教育签证分类1到分类3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A 教育签证的分类如下。另外,请注意,根据自己属于哪一类,向入管提交的材料会有所不同。 ①分类1・・・在小学,中学,高中,中等教育学校,特别支援学校的工作形态为常勤 ②分类2・・・在上述以外的教育机构工作 ③分类3・・・工作形态为非常勤 Q 希望在专门学校从事教师工作。为了取得教育签证,需要大学等的毕业学历吗? A 如果在专门学校担任教师职务,就不需要入管法上的学历要求。不过,必须具备基于以下专修学校设置的基准资格。…

技能签证指的是?

1.技能签证指的是? 技能签证指的是,面向产业上的特殊领域中具有熟练技能的人所设立的一种就劳签证。只要取得技能签证的话,就可以在日本所没有的产业领域当中或者水平高于日本的产业领域中,招聘持有熟练技能的外国人才来日本。 2.属于技能签证的具体职业是? 作为技能签证的该当职业,有调理师,调酒师,外国特有的建筑技术者,外国特有的产品制造或者修理,宝石,贵金属,毛皮加工,动物的调教,石油,地热等挖掘调查,飞行员,体育教练等。 技能签证的基准省令的1号至9号,分别规定了其内容以及要件。 3.技能签证的实务经验需要几年 为了取得技能签证,对于执行的各种活动,需要一定的实务经验。 根据职业的不同,下表记载了经验年数,供大家参考。 基准省令 职业 经验年数 1号 料理师 10年以上[※1] 1号 泰国料理的料理师 5年以上[※2 2号 外国特有的建筑技术者 10年以上[※3] 3号 外国特有产品的制造或修理 10年以上[※1] 4号 宝石,贵金属,毛皮加工 10年以上[※1] 5号 动物的调教 10年以上[※1] 6号 石油,地热等挖掘调查 10年以上[※1] 7号 飞行员(飞机操纵士) 250小时以上的飞行经历 8号 体育指导者 3年以上[※1] 9号 调酒师(红酒鉴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