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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法定外活动时被问责的资格外活动罪是?

本页将从企业雇佣外国人才,以及外国人在企业工作时的重要视角出发,来对资格外活动罪进行解说。

一般来说想要理解资格外活动罪还有一定的难度,专业性知识也比较多。但是,对于雇佣外国人才的企业负责人和外国人来说,这是工作中所需的必要知识,还望可以阅读到最后。

1.资格外活动罪指的是?

日本的在留资格(一般被称为签证。)的定义为外国人入境日本后,把在日本可以从事的活动类型化。简单地说,如果是厨师工作的话就是技能签证,经营公司的话就是经营管理签证,如果是大学教授工作的话就是教授签证。

换言之,不属于任何活动类型的情况下,将被判定为法定外活动,不能取得签证。从实务上来说,尽管作为翻译工作取得了就劳签证,但实际工作状态是在仓库内进行简单作业或者在餐饮店接客等时,不属于任何一种活动类型,这时就会被判断为法定外活动从而违反入管法。

那么,这时就会被追究资格外活动罪。

如上所述,根据外国人预定进行被类型化的活动内容,并授予在留资格。但是,在从事原在留资格活动以外的活动,且从事与收入相关的事业经营活动或接受报酬的活动时,有可能被追究资格外活动罪。

也就是说,外国人只有在在留资格的活动范围内才能获取收入,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就要被追究资格外活动罪。

根据上述补充一点,对于没有收入的活动,不属于资格外活动罪的对象。例如,以白天在公司工作的外国人上夜间学校为例。乍看之下,持有就劳签证的外国人,为了进行留学这一其他活动,应该有人觉得必须从入管取得某种许可吧。

在这次事例中,留学活动没有伴随收入。因此,没有成立资格外活动罪的余地是正确的结论。

2.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正确理解

实际上,资格外活动罪被分为专从资格外活动罪和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
在本章节中,让我们来看看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详细内容。

关于专从资格外活动罪,入管法70条1项4号有其规定。

入管法70条摘录
符合以下任意一号的人员,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并处徒刑或监禁及罚款。
④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被明确认定为专门从事与收入相关的经营活动或接受报酬的活动者

简单说明本条文,如果专门从事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并且明确进行的话,将处以刑罚。

这里所说的“专门”,是指以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为主要活动的情况。换言之,原本的在留资格的活动实质上变更了的程度,也就是从事了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的意思。

具体事例是,在旅馆或酒店等处被录用为前台,尽管取得了就劳签证,但实际工作内容是客房的清扫或者在餐饮部门只接待客人的情况等。再举一个例子,为了在饮食店进行市场营销而取得就劳签证,但是实际上只是在饮食店接待客人。

其次,这里所说的“明确承认”,是指根据本人和相关人员的供述和证据资料,明确从事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

综上所述,从事“专从”,“明显”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根据该活动“接受报酬的情况”,将会被追究专从资格外活动罪。

那么,在不能说“专从”的程度进行资格外活动的情况下,会怎么样呢。
在这种情况下则会被判断为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

3.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正确理解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规定。

入管法第73条
除了符合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四号的情况外,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从事伴随有收入的经营活动或接受报酬活动的人,将被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二百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并处徒刑或监禁及罚款。

按照前面的例子对本条文进行说明。

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四号是指,上述所列的专从资格外活动罪。也就是说,在符合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情况下,进行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的情况是本条文的射程范围。

因此,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都能成立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

那么,作为翻译取得就劳签证的外国人只能在在留资格范围内活动,没有任何例外吗。

在这里,来介绍一个可以作为参考的想法。

根据法务省平成27年12月公布的指南,在日本从事的活动是否符合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将从在留期间的活动整体来判断。

因此,例如刚进公司时有研修,其研修期间,研修目的合理时,即使有脱离原来在留活动的期间,也不会被立即追究资格外活动罪。

其次,暂时脱离原在留资格的活动,进行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的情况。根据以上的指南,比如原本是在酒店前台工作,由于有团体客人入住,而一时性的帮忙将住宿客人的行李搬运到房间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话是不会立即带有违法性。不过,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住宿客人的行李搬运到房间的活动如果不是一时性的活动,而是主要活动的话,则会被问责资格外活动罪。

4.有可能导致被强制遣返的资格外活动的罪罚是?

以上是对专从资格外活动罪,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说明。
那么,这种资格外活动罪成立的话,有什么处罚呢。
本章节来说明每种处罚。

(1)被追究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情况

属于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话,根据入管法第70条第1项4号,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监禁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同时处以该徒刑或监禁及罚款。

另外,即使在审判中未被处以刑罚,在入管认定有专从资格外活动的事实的情况下,也属于入管法24条4号イ的强制遣返事由。

也就是说,有可能同时受到徒刑,监禁和罚款,并且被追究相当于强制遣返事由的极为重大的罪罚。

(2)被追究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情况

如为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根据入管法第73条规定,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二百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同时处以该徒刑或监禁及罚款。

从前,虽然罚款金额在20万日元以下,但是鉴于恶劣的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的增加,为了强化经济制裁,提高抑制力,根据2004年的修正的入管法,罚款金额提高到了200万日元以下。
此外,作为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被处以监禁以上的罪罚时,根据入管法第24条第4号,属于强制遣返还事由。

5.总结

读到这里大家觉得如何。
这一部分内容较难,也有一些不好理解的地方。

本页针对被问责资格外活动罪时的外国人惩罚条例等进行了说明。

这里有一个疑问是雇佣被问责资格外活动罪的外国人才的企业方面的责任。雇佣外国人才的企业,雇佣的外国人才被问责资格外活动罪时,会伴随产生什么责任。

实际上,对于企业来说,有可能被问责非法就业助长罪和资格外活动罪的协助罪。
关于这一点,在记事不能以不知为借口的非法就劳助长罪指的是?上有记载,还望参考。

入管法要求雇佣外国人才的企业和在企业工作的外国人双方要有正确的知识和正确的理解。
不过,由于入管法的多次修改,以及创建了各种指导方针等,外国人才雇佣的环境正在不断变化,也导致大家更需要专业的知识。

想要正确雇佣外国人才,想要彻底遵守法令的企业,以及外国人对就劳签证有烦恼的人,请随时垂询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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