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2 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 外国人材の雇用医療ビザ医師歯科医師薬剤師Q&A必要書類中国語 医疗签证指的是? 1. 医疗签证适用于哪些资格? 医疗签证适用于以下情况。 医生,牙科医生,药剂师,保健师,助产师,护士,准护士,牙科卫生士,医疗放射线技师,理学疗法士,作业疗法师,视能训练士,临床工学技士,假肢装置士。 此外,上述以外的“法律上有资格者从事医疗相关业务”,由于不具有基准符合性,所以无法取得医疗签证。 2. 申请医疗签证时所需要的必要资料 申请医疗签证时所需要的必要材料如下。 ※链接来自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 http://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shin_zairyu_nintei10_08.html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http://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shin_henko10_07.html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 http://www.moj.go.jp/isa/applications/procedures/shin_zairyu_koshin10_08.html 3. 医疗签证的Q&A 关于医疗签证,我们总结了以下常见问题。 Q 邀请国外的医生的话,属于医疗签证吗? A 想要取得医疗签证,必须从事“法律上有资格从事该医疗相关业务”。这里所说的“有法律上的资格”是指日本的法律。因此,即使外国医生持有本国的医师执照,如果没有日本的医师执照的话,也无法取得医疗签证。 另外,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例如在医院进行先进医疗行为的参观等情况,也有可能作为非实务研修而获取研修签证。 Q 请告知医疗签证的在留期间。 A 可以被授予5年,3年,1年,6个月,3个月的在留期间。 Q 持有护士执照,但是回过一次国。之后想要再次在日本作为护士工作,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取得医疗签证。 A 因为持有日本的护士执照,即使回国一次,也可以重新取得医疗签证,在日本作为护士工作。 Q 持有日本的医师执照,但是不进行医疗行为,而是打算经营医院。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医疗签证。 A 不进行医疗行为,而专门经营医院的情况下,不属于医疗签证,属于经营管理签证的可能性比较高。 Q 听说从事准护士工作时,必须在获得准护士执照后,在4年以内的期间内从事研修工作。取得准护士执照后,如果超过4年的话,则是否无法取得医疗签证。 A 取得准护士执照后,超过4年的话,不符合基准省令,从而无法取得医疗签证。 Q…
2020.03.11 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 19種類種類中国語就労ビザ外国人材の雇用 行政书士来解说19种就劳签证 1.首先 现在,日本的就劳签证种类,大致分为19种。但是,对于就劳签证的介绍,并不是很多。 因此,本页对19种的就劳签证,设立的要旨,以及涵盖哪些职种来进行解说。 本页优先简洁介绍,关于详细介绍可以点击链接阅览。 2.日本就劳签证的种类 分别介绍就劳签证的种类,涵盖的职种,以及在留期间。 (1)外交签证 外交签证,是为了维持日本和其他各国的外交关系而设立的签证。 很多人可能都不熟悉此签证,外交签证一般是针对外国政府的大使,公使,总领事,代表团构成员等及其家族。 此外,外交签证同一般的就劳签证不同的是,并没有设立1年或者3年等具体的在留期间,该签证的特点是进行外交活动的期间承认其在日本的居留。 (2)公用签证 公用签证,是为了维持,发展日本和其他各国的友好关系而设立的签证。同(1)的外交签证一致,不熟悉的人比较多,一般也是适用于外国政府的大使馆,领事馆的职员,由于公务而从国际机关等被派遣的人及其家族。 在留期间为5年,3年,1年,3年,30天,15天。 (3)教授签证 教授签证是以提高学术研究的发展为目的,为了从国外接收大学的教授等而设立的签证。主要是以大学教员等为对象的就劳签证,适用于大学教授,准教授,讲师,助手等。 但是,由于教授签证被视为就劳签证的一种,就算是教授的职位,如果是无偿在大学等进行研究或者教育活动的话,则不符合该签证,而是属于文化活动签证。注意不要同其他签证混淆。 在留期间为5年,3年,1年,3个月。 (4)芸术签证 芸术签证,是通过芸术分野,以国际交流为目的而设立的签证。顾名思义,该签证是以芸术家为对象的就劳签证,适用于作曲家,作词家,画家,雕刻家,工艺艺术家,摄影家等。 芸术签证也是就劳签证的一种,因此如果芸术活动的进行没有伴随着收入的话,则属于文化活动签证。 在留期间为,5年,3年,1年,3个月。 (5)宗教签证 宗教签证是为了接收外国宗教团体派遣来的宗教家而设立的一种签证,适用于僧侣,主教,宣教士等宗教人士。 在留期间为,5年,3年,1年,3个月。 (6)报道签证 报道签证,是为了接收外国报道机关派遣的特派员等而设立的签证,适用于新闻记者,杂志记者,编辑,新闻摄影师,播音员等。 此外,如果同日本的报道机关签约进行报道活动的话,则不属于报道签证,而是属于下面即将介绍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或者企业内转勤签证。 在留期间为,5年,3年,1年,3个月 (7)高度专门职签证 高度专门职签证,是为了促进接收高度外国人才,对高度外国人才通过使用积分制,在出入国管理上提供优惠措施而设立的一种签证。该签证分成“高度学术研究活动”,“高度专门・技术活动”,“高度经营・管理活动”3类,并根据其特征,列出了“学历”,“职历”,“年收”等加分项。分数达到一定条件的话,则可以享受出入国管理上的优惠措施。 具体的优惠措施,70分以上的话,高度专门职1号,①允许复合的在留活动内容,②授予5年的在留期间,③永住许可要件的缓和,④配偶者的就劳,⑤达到一定条件可以携带父母,⑥达到一定条件可以携带家政服务人员,⑦入国,在留手续的优先处理。 此外,取得高度专门职1号的人在日本3年以上,品行良好,且符合日本国的利益等要件,可以取得高度专门职2号。 如果取得高度专门职2号,则可以从事包括①的“高度专门职1号”在内的基本上所有的就劳资格的活动。②的在留期限为无期,也可以享受上述的③至⑥的优惠措施。 在留期间,高度专门职1号为5年,高度专门职2号为无期。 (8)经营・管理签证 经营・管理签证是为了接受企业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或者外国人创业者而设立的签证,适用于公司的经营者,管理者。 但是,该签证并不是说仅仅成立公司,成为公司的经营者就能取得,还需要事业的安定及持续经营事业所的要件等,想要取得该签证需要满足各种各样的要件。因此,相对于其他就劳签证来说该签证难易度较高,且大部分是委托行政书士办理。 在留期间为,5年,3年,1年,4个月,3个月。 (9)法律・会计业务签证 法律・会计业务签证是为了持有法律资格者进行法律或者会计业务而设立的签证。…
2020.03.10 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 就労ビザ高度専門職高度人材外国人材の雇用留学生中国語 【事例解决】关于高度专门职签证的的解说 1.高度专门职签证指的是? 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是为了积极接受具有高度专门能力的外国人而于2015年4月1日新设立的在留资格,又分为高度专门职1号和高度专门职2号。持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或者情况符合高度专门职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我们称之为高度人才。 在设立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之前,为了接收具有高度专门能力的优秀外国人才,根据法务大臣所制定的高度专门告示,授予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为了比以往更积极的接受这些优秀的外国人才,不是以告示的形式,而是通过法律(入管法)的规定,确立了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 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入管法别表第1的2表中,规定了以下内容,1号以及2号,又各自分成イ・ロ・ハ3种。 入管法别表第1的2表(高度专门职的下栏) 一 作为具有高度专门能力的人才,其活动符合法务省令规定的基准中的イ至ハ中的任意一项,并且可以展望到将来对日本的学术研究或者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者 イ 根据法务大臣指定的与日本公私机关的契约,所从事的活动内容为,研究,研究指导,或者教育活动的同时,承认经营该当或者与该当活动相关的关联事业,或者基于该当机关以外的日本公私机关的契约之上进行研究,研究指导或者教育的活动。 ロ 根据法务大臣指定的与日本公私机关的契约,从事的活动,是需要自然科学或者人文科学领域的知识或者技术的活动的同时,承认经营该当活动或者与该当活动相关联的事业。 ハ 根据法务大臣指定的与日本公私机关的契约,经营贸易或者其他事业或者从事该当事业的管理活动或者经营与该当活动相关联的事业。 二 从事前项活动者,并且其在留有助于日本利益,且符合法务省令规定的基准。 イ 基于日本公私机关的契约从事研究,研究指导或者教育的活动。 ロ 基于日本公私机关的契约从事需要自然科学或者人文科学领域知识或者技术的活动。 ハ 在日本公私机关经营贸易其他事业或者从事该当事业的管理活动。 ニ 从事イ至ハ的任何一项活动的同时也从事一表中的教授项至报道项的下栏所揭示的活动或者此表的法律项,会计业务项,医疗项,教育项,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项,介护项,娱乐项或者技能项的下栏或者特定技能项的下栏第二号揭示的活动(不包括イ至ハ的任何一项活动) 1号的イ称作高度学术研究活动,主要以大学或者企业的研究职对象,预想是研究者,科学家,大学教授。 1号的ロ称作高度专门,技术活动,作为代表的是医生,律师,IT工程师等,包含了广泛的需要专门技术的职种。同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也有重叠的部分,但是高度专门职1号ロ的在留资格,不包含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种的国际业务类别。因此,口译,翻译或者语言指导等职种不能申请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 1号ハ是称作高度经营,管理活动,是以企业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对象。活动内容于经营管理签证基本一致,但是从本人的学历或者事业内容,事业规模来看的话,企业活动需要相当程度的安定,并且可以预见到对日本的经济发展有一定帮助,才能符合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 2.积分制指的是? 以上介绍了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的该当性,可以看到与上陆基准省令的其他在留资格有很大的不同。上陆基准省令将内容委任于高度专门职省令,高度专门职1号,根据积分表,需要达到70分以上。 虽然不能介绍积分表的全部内容,除了学历,职历,年收,年龄以外,根据1号的イ,ロ,ハ的区分,还有研究成果,所持资格,日语能力等加分项。并且,高度专门,技术领域(高度专门职1号ロ)以及高度经营,管理领域(高度专门职1号ハ)的年收的最低基准为300万日元以上。 如果自身的分数计算结果为70分以上的话,则可以试着申请高度专门职的在留资格,法务省也有计算表的链接,有兴趣的人可以试一试。 http://www.immi-moj.go.jp/newimmiact_3/pdf/h29_06_point-hyou.pdf 3.关于高度专门职的优惠措施 为了让持高度专门职在留资格的人可以更容易的在日本工作,采取了以下的优惠措施。 ①允许在留活动的复合性 其他就劳的在留资格,只承认所允许的一种在留资格的范围内的活动,从事在留资格范围以外的事业的话需要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但是,持高度专门职在留资格的在留者,在从事主要活动的同时,也承认与之相关联的事业经营活动。 ②在留期间为“5年” 高度专门职1号,入管法上规定一律授予最长的5年的在留期间。 ③永住许可要件的缓和 想要申请永住,原则上规定需要持续在日本10年以上,但是分数计算表上如果是70分以上的话,则3年可以申请永住,80分以上的话则1年就可以申请永住。 ④配偶者的就劳…
2020.03.09 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 外国人経営者会社設立会社の種類中国語経営管理ビザ 【事例解决】外国人创业(公司成立)时的手续流程 1. 首先 申请经营管理签证时,大部分都是成立法人(公司)。 但是,大多数时候,在考虑成立公司之前,反而是不知从何入手。 因此,这次我们将具体介绍外国人在日本成立公司的方法。 2. 公司的种类 大部分人,都认为公司=股份制公司。但是,实际上,公司的种类分为股份制公司,合同公司,合名公司,合资公司,四种类型。 不过,合名公司和合资公司,并没有什么太多的优势,因此,到目前为止,极少人会在成立新公司时成立合名或者合资公司。 下面,来对申请经营管理签证时,最常见的股份制公司和合同公司的不同进行说明。 3.股份制公司与合同公司的不同 株式会社(股份公司) 合同公司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必须加入“株式会社” (股份制公司) 公司名称必须加入“合同公司” 成立时定款认证(规章制度认证)的有无 成立时必须加入定款认证(规章制度认证)。 成立时不需要定款认证(规章制度认证)。 最低资本金金额 1日元以上 1日元以上 资本金出资者的地位 发起人根据投资额成为股东,但不一定是经营者 ※股份公司是将经营者(代表董事和董事)与出资者(股东)分开的体制。 出资者全员都是经营者 ※合同公司采取的是经营者与出资者不分离的体制。 投票权 根据所持股份数量 1人1票 登记执照税 资本金金額的1000分之7(未满15万的情况下是15万日元) 资本金的金额的1000分之7(未满6万的情况下是6万日元) 代表者 代表取締役(代表董事) 代表社员(代表员工) 董事的任期 2年。但是,如果股份受到转让限制,则最长为10年。 无任期…
2020.03.08 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 配偶者ビザ結婚ビザ国際結婚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留学生中国語 【解决事例】留学生国际结婚时的配偶签证的取得方法 1.首先 2008年,当时的首相福田康夫发表的“留学生30万人计划”,在目标的2020年之前提前完成了计划,留学生显著增加。因此,随着留学生的增加,同留学生结婚的国际案例也呈上升趋势。 本记事,是呈增加倾向的留学生国际结婚案例,这回来主要介绍这样的案例当中特别要注意的重点。 2.了解留学这一在留资格 留学签证,简单的来说,就是“在日本指定的教育机关接受教育的活动”的签证。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进行接受教育的这一活动,则会被判断为不符合在留资格该当性。 留学签证变更成其他签证时,会审查是否有进行留学签证的活动。因此,在申请配偶者签证变更许可申请时,留学生配偶者是否按时的接受教育活动这一判断是非常重要的。 3.配偶者签证同出席率,成绩,打工也是相关的 留学签证的在留资格该当性的判断指标是, ① 出席率 ② 成绩 ③ 打工 对以上3点的验证是非常重要。 留学生没有去上学或者留级的话,在变成配偶者签证的时候,很容易被怀疑是“只是为了留在日本而结婚”,或者“学校退学后为了可以在日本工作而变更成配偶签证”。 因此,本公司,对升学或者毕业时需要的学分以及现在所持有的学分进行比较验证。根据情况,也有可能要追加出席证明书或者成绩证明书,并作成成绩不良的经过说明书,对事情的经过进行解释说明。 ①的出席率,②的成绩,关于这两点,乍一看和配偶者签证并没有关系的感觉,但是留学签证变更成配偶者签证的时候,这是不可或缺的一点。 接下来,来说明最近有重视倾向的③打工这一点。 对于留学生来说,打工是赚取学费或者生活费的一种手段。 但是,如果勤于打工而忽略了学习,就是本末倒置了。在这里,入管法中,为了让留学生做到兼顾学习和打工,对打工设立了一定的制约, 实际上,留学签证,原则上是不认同就劳活动的。取得资格外活许可的话,则可以承认法定时间内(原则一周28小时)从事打工活动。 但是也有一些人不遵守规定,在没有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的情况下而直接打工,或者虽然有获取资格外活动许可,但是打工时间大幅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时间,这些情况也是屡见不鲜。 因此,在入管的审查当中,留学签证变更成配偶签证时,非常重视资格外活动的许可,以及打工遵守法定时间。 4.按原计划进行的话,配偶者签证的变更风险更高 并且,留学签证变更成配偶者签证时,还有一个必须要注意的点。 这就是,教育机关是否在籍这一点。如果已经从学校退学,教育机关不在籍这个状态一直持续下去的话,则审查将会非常严格。 以上内容,关系到入管法第22条的4所规定的在留资格取消事由。留学签证的话,留学的在留资格相关活动若持续3个月以上没有进行的话,入管法规定法务大臣可以取消其在留资格。 也就是说,如果持续3个月以上没有去学校的话,则留学签证有可能会被取消。或者,留学签证就算没有被取消,如果申请关系到取消事由的话,则是一个非常大的消极影响。 因此,为了不陷入这样一个消极状况,需要有计划的进行配偶者签证的申请准备工作。 5.这次事例的结论… 这次事例当中,K先生的情况属于取消留学签证,因此,向入管详细说明了不上学这一经过。并且,期间的活动内容也具体表示,说明材料同说明文共同添加提交。 此外,关于K先生的打工状况,在入管审查上,提交了所有的必要情报。 另外一方面,J小姐是大学毕业刚开始工作,最近一年的所得课税证明书为非课税,在收入证明这一方面有一定的担心。因此,除了所得课税证明书以外,在申请阶段还提交了表明J小姐收入稳定的相关资料。 最终,不到1个月,就收到了配偶者签证的许可通知书。 6.总结 本页,我们以留学签证变更为配偶者签证为题进行了介绍。 综上所述,留学生的话需要讨论的点还是比较多。 这些在判断是否能申请配偶者签证时,都是被重视的内容。 考虑同留学生国际结婚的人,或者有意愿要变更为配偶者签证的人,首先可以参考以上几点,确认一下自己的申请是否有风险。…
2020.03.07 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 中国語家族滞在ビザ永住ビザ永住権ビザ変更永住者の配偶者等 【解决事例】丈夫取得永住签证后,妻子的家族滞在签证该何去何从? 1.首先 持就劳签证的人获取永住签证以后,家人是否可以继续保留之前的家族滞在签证留在日本。 本页,我们来探讨一家人没有一起申请永住时所产生的问题点,以及其对应方法。 2.家族签证指的是? 家族签证指的是,为接受持一定的在留资格留在日本的外国人的家属所提供的签证。 运用到本事例当中的话,为接受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业务签证的A先生的太太B以及两个孩子所提供的签证。 这一次的相谈事例是,A先生(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业务签证)取得永住签证后,是否对太太B以及两个孩子(家族滞在签证)造成影响。 这个回答,已经在上面所提及到的家族滞在签证的定义当中了。 家族滞在指的是,为接受持“一定的在留资格”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的家属所提供的签证。 这里的一定在留资格指的是,持“教授”,“芸术”,“宗教”,“报道”,“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文化活动”,“留学”,永住者不包含在内。 也就是说,“持一定在留资格的人”变更为“永住者”的话,所接受抚养的家人的在留资格也必须要做出变更。 总结起来的话 ①A先生(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业务),太太B(家族滞在)孩子(家族滞在) ②随着A先生的永住取得,太太B以及孩子的家族滞在签证则随之不符合该签证要件。 ③结果,太太B和孩子的在留资格需要做出变更。 3.家族滞在签证应该要变更为哪种签证为好。 (1)关于配偶者 “持一定在留资格的人取得“永住者”签证的时候,其配偶者的签证需要变更为“永住者的配偶者等”。这里,我们省略介绍永住者的配偶者等的签证要件的说明。持家族滞在签证的配偶者只要满足要件的话,基本上签证下签都没什么问题。 (2)关于孩子 关于孩子,需要变更为定住者签证。定住者签证分告示定住和告示外定住(告示里没有规定的定住者)这两种,抚养者变更为永住者的话,其孩子的签证也要变更为定住者签证(告示定住)。 (参考) 〇根据出入国管理以及难民认定法第一项第二号的规定,同法别表第二的定住者项下栏所揭示的规定了其身份(平成2年法务省告示第132号) (略) 六 满足下面其中一项的人(第一号到第四号或者第八号的人除外) イ日本人,接受持永住者在留资格在日本人居住的人或者基于日本国和平和条约之上脱离日本国籍的人,关于出入国管理的特例法(平成3年法律第71号)所规定的特别永住者(以下称之“特别永住者”)的抚养的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 (略) 4.为了规避复杂的情况… 抚养者取得永住签证的话,如上所述,持家族签证的人需要变更签证。 家族签证,是与上述所示的“一定的在留资格”连在一起的签证。因此,“一定的在留资格”如果发生变更家族滞在签证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为了回避这种复杂的情况,我们事务所一般建议全家一起申请永住签证。 这回的事例,如果家族全员一起申请永住签证的话,则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 此外,签证申请次数,根据是否是家族全员一起申请永住签证而有不同 <家族全员一起申请永住的话> ①A先生,太太B,两个孩子的永住许可申请 <这次的事例> ①A先生 永住许可申请 ②太太B 永住者的配偶等的签证变更申请 ③孩子…
2020.03.06 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 配偶者ビザ結婚ビザ国際結婚日本人の配偶者等不許可不交付中国語 【解决事例】过去有拒签记录时的配偶者签证申请 1.理解入管法的规定 申请配偶者签证时。需要满足入管法的基准。 因此,大部分人首先都是在入管的官网进行查询。关于日本人配偶签证,入管法规定了以下规定。 “日本人的配偶或者特别养子或者作为日本人的孩子出生的人” 不少人都觉得入管法应该还有更具体的规定,但是实际上法律上所规定要件,就只有这一句话。也就是说,仅仅只是这一句话,是无法确认配偶者签证审查的重点。 那么,入管是以什么为基准来审查配偶者签证呢? 2.入管是如何审查的 在这里,我们来介绍入管的审查重点。 入管是根据相关法令,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此外,还有一个审查要领,按照审查要领来实施审查,通过统一的审查基准来进行审查的这样一个系统。 审查要领当中,有公开审查要领和非公开审查要领。 这个非公开审查要领当中,记载了大部分的配偶者签证的审查重点。 3.理解配偶者签证的审查重点 非公开的审查要领中,记载了哪些规定,即使有说明,非公开的审查要领也没有详细披露,只能通过标题来理解。 下面,是所记载的部分审查要领。 ・纳税证明书 ・质问书 ・证明交往经过,交流方法的材料 ・递交资料的追加请求 另外,在审查当中还需要留意的事项是, ・经费支付能力 ・收入金额 ・对公共的负担 等等,非公开审查要领种,还有许多预想的问题点。 留心这些重点的话,并且做好配偶者签证的申请准备工作,一般都不会漏掉需要注意的要点。 4.浑水摸鱼的配偶者签证申请是有风险的! 除了要理解公开审查的要领之外,还要理解非公开审查要领。 非公开审查要领当中都记载了什么,并且了解其审查要领,对申请配偶者签证来说是一个最便捷的方法。但是,一般不考虑多次申请配偶者签证。 委托国际业务专门的行政书士,最大的好处就是因为其丰富的经验。 仅仅只是入管官网所列出的材料,或者在以不同信息为前提参考网上的信息,而漏掉了需要关注的重点,没有考虑到应该要考虑的细节,反而增加了拒签的风险性。 提前了解配偶者签证的审查要点,在此之上进行申请是非常重要的。 5.配偶者签证申请被拒签的话… 要是配偶者签证被拒签的话,首先得要去入管确认拒签的理由。实际上,这也是我们事务所所采取的一种方法。确认配偶者签证不许可的理由,也是下一次申请当中的重要的一环。 向入管确认不许可理由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需要本人确认,电话不能告知不许可理由。 ①不交付(不许可)的通知书 ②身份证明(日本人需要携带驾照,外国人需要携带在留卡,护照等) 并且,入管的开放时间为上午9点到下午4点。关于不许可理由的确认,基本不需要提前预约,详细请咨询管辖的入管。 6.入管会全部告知不许可的理由吗? 以下是摘自关于入国・在留处分的留意事项(法务省管在5964号,平成16年10月1日)。 “进行不利已处分时,需要明确指出哪些要求不符合法律要求。”…
2020.03.05 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 配偶者ビザ結婚ビザ国際結婚日本人の配偶者等収入中国語 【解决事例】配偶者签证和收入的关系 1.为什么要向入管报告收入 为什么申请配偶者签证的时候,要向出入国管理局报告所得收入等呢? 在配偶者签证的审查当中,①夫妇在日本生活的话是否有安定的经济基础,②结婚是否是真实的,会着重审查这两点。 并且,作为①的确认资料,需要递交所得课税证明书以及纳税证明书。假设,没有稳定的所得的话,则可以判断为不利于配偶者签证的申请。此外,如果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话,则会被看作将来生活不稳定。也是不利于配偶者签证的审查。 2.“经济基础”是什么意思 刚才说明了夫妇两人想要在日本生活下去就必须要有安定的经济基础,但是,这里的“经济基础”指的又是什么呢. 举一个最常见的收入稳定的例子,就是每个月都有工资收入。相比之下,没有安定的所得,但是有一定的个人资产的话呢? 更具体的说,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但是有1000万日元的存款的人,同月收入20万日元,收入稳定但是没有存款的人,这两者哪一方的经济基础更稳定呢? 答案是,后者更容易获取配偶者签证。 为什么会得出这样一个回答?因为现金流动性大,就算在配偶者签证的申请阶段有一定的存款,但是万一之后发生变化,也有可能一瞬间丧失经济基础。并且,过去也有过暂时借他人的钱存入自己的银行,谎称是自己的资产,因此,也可以认为存款的信用度并不高。 所以,在现在的入管实务中,有很多存款并不代表可以取得配偶签证,这一点需要注意。 3.没有经济基础的话不能取得配偶签证吗? 那么,是否就是说没有足够的收入就等于没有“经济基础”,进而无法取得配偶者签证呢? 答案是不。 就算没有十分安定的收入,也是有可能获得配偶者签证。这又是怎么一回事?简单来说,就是经济基础不够稳定,但是如果有其他可以支持在日本稳定生活的要素的话,配偶者签证也是有下签的可能。比如说,经营公司的父母可以支援夫妻两人的生活,这样的话就算日本人配偶者自身的收入不够充分,也是有可能获得签证。 因此,不能说没有安定的收入就等于不能获得配偶签证,婚姻生活的维持,如果有能证明经济基础持续稳定的材料,通过这个去证明,是配偶者签证申请时的重要之处。 4.一定不要轻视申告 个人事业主或者除了工资收入以外还有其他收入的人,每年都需要办理确定申告的手续。 可能不少人都觉得这是非常麻烦的的一项工作。但是,如果光考虑他的麻烦,但是没有办理申告手续的话,结果就会造成配偶者签证不许可,配偶者签证无法更新,永住签证不许可等情况。 比如说,配偶者申告为无业,但是却没有申请配偶者控除,那么实际上配偶者是不是分居并且有工作呢?也就是说会被怀疑婚姻的真实性。 多缴纳税金因此不会有问题,也有一部人有这样的想法,乍一看同配偶者控除没有关系,但是在审查上也有可能反而画蛇添足,这一点也需要注意。 除此之外,夫妇两个人都在全职工作,但是却把配偶者加入抚养,或者把孩子加入夫妻双方的抚养当中,这样都会在配偶者签证更新时造成一定的问题,或者造成永住签证不许可等,都是屡见不鲜的事例。 在配偶者签证申请当中,所得申告非常重要。因此,在所得申告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不能出错。如果,一不小心错误申告的话,需要修改申告内容,向入管提交正确的材料。 5.最后 这一页,我们介绍了配偶者签证同收入的关系。 出入国管理局的审查为书面审查。因此,想要明确证明自己的经济基础,需要通过书面材料去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收入保持稳定的婚姻生活,这一点非常有必要。 向出入国管理局所提交的材料的证明责任,在申请人这一方。换句话说,自己可以在日本继续稳定的婚姻生活,需要自己去证明。 如果所得课税证明和纳税证明可以证明自己有足够充分的收入,可能没有什么特别的问题。但是两个年轻人国际结婚申请配偶者签证的话,也有见到收入过低的情况。 如果没有足够的收入,需要准备可以证明婚姻生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等可以从侧面证明的书面材料,申请配偶者签证时需要做出一定的对策。 这次的相谈当中,由于J先生长期在国外出差,无法取得所得课税证明,因此,回日本后准备了预期工资支付证明以及在职证明等材料。 最后,配偶者C女士顺利取得了签证。 不能因为收入不够就放弃申请,需要摸索解决方法。为这个而困扰的人,欢迎您的来电咨询。…
2020.03.03 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 観光ビザ中国語配偶者ビザ結婚ビザ国際結婚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ビザ変更短期滞在ビザ 【解决事例】短期滞在签证(观光签证)变更成配偶者签证的变更申请 1.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在网络上,有着短期滞在签证可以变更为配偶者签证的说法也有与之相反的说法。以及行政书士的官网上也都有标明短期滞在签证变更为配偶者签证的变更申请费用,本公司也是其中之一。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稍后我们会阐述,短期滞在签证变更成配偶者签证,并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入管法的规定当中,并没有拒绝签证变更申请的规定。规定签证变更申请的入管法第20条第1项当中,“持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省略)”,签证变更时仅限正规在留的外国人,并没有短期滞在签证不能变更签证的规定。 那么,为什么又有短期滞在签证无法变更为配偶者签证的说法呢? 2.短期滞在签证无法变更为配偶者签证的理由是? 为了以后可以在日本一起生活,作为从国外邀请配偶者的方法,需要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手续。 这种情况,首先去入管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拿到入管发行的认定证明书后,邮寄给国外的配偶者,之后再在在外的日本公馆申请查证(也就是换签),换签后才能入境日本。 以上一系列手续,不管是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审查,还是查证申请,都会被严格审查。 另一方面,短期滞在签证,指的是短时间的留在日本,并没有就劳的预定,相对来说审查程序并没有那么复杂。 因此,如果可以获得短期滞在签证变更为配偶者签证的认可,则就不需要经过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以及查证申请等繁琐的审查流程,可以通过更简洁的审查进而被承认留在日本。 因此,才有了像这种不能轻易承认简易获得的短期滞在签证更为配偶者签证的说法。 3.入管法是如何规定的 那么,入管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入管法第20条第3项但书当中,规定如下。 “关于持短期滞在签证在留资格的在留者的签证申请,除非是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况,否则不能授予签证许可。” 正因为这个规定的存在,才有了短期滞在签证的变更许可,或者不许可这两种情况的发生。 换句话来说,自己是否属于入管法第20条第3项但书中提到的“基于无法避免的特别情况”,判明这一点才能有正确的理解。 下面来说明“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况”。 4.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这里提到的“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况指的是”,入境后由于情况的变化,当初的在留目的有合理变更的理由,并且,与其让其先从日本出境,再办理新的入境手续,不如承认当事人继续留在日本这样的特殊情况(《出入国管理局以及难民认定法逐条解说<改定第4版>》坂中英徳/斎藤利男著)。 也就是说,短期滞在签证入国后,有合理的理由变更签证,并且可以被承认继续留在日本,需要满足这2点。 作为其中的一个例子,同日本人结婚,并且有继续留在日本居住的诉求。 5.短期滞在签证的话只要结婚就一定能取得配偶者签证吗? 那么,持短期滞在签证在日本在留期间,只要结婚了就能拿到配偶者签证,这个也不能这么说。 肯定要满足上述4提到的有无法避免的特别情况,还需要满足配偶者签证的许可要件,否则无法从短期滞在签证变更为配偶者签证。 因此,并不是说满足配偶者签证的条件就可以,关于从短期滞在签证变更为配偶者签证,除了配偶者签证要件以外,还需要考虑是否是属于无法避免的特别情况,因此有很多人都觉得这个签证很难下签。 6.这次事例的结论 按照以上所介绍的,我们在配偶者签证的许可要件上,加上无法避免的特殊情况,对之进证明,验证。 这次的情况,由于太太的短期滞在签证在留期限即将到期,是比较紧急的案件,。因此我们俯瞰全体,最高效率的准备签证手续办理。 由于是持90天的短期滞在签证入国,没有特例期间,最终没有经历特例期间,很快就取得了配偶者签证的许可。 ※特例期间指的是…入管法第20条第5项有规定。以这次的案件为例,如果在短期滞在签证的在留期间申请配偶者签证的变更,就算无法在在留期限到期前到入国管理局拿申请结果,在留期间到期开始最长2个月的期间(在这之前到入国管理局拿到申请结果,称作受领日),但是在留资格(短期滞在)也算是有效的。 (注意)但是,关于特例期间的适用,在留期间30天以下的除外。 7.总结 本页,我们介绍了我们公司相谈较多的短期滞在签证变更为配偶者签证的案例。 入管的审查上也有自己的裁量,对于一般人来说都有很多不够明确的地方,因此很多人都感到不安。根据上述记载,也有人认为不应该轻易承认短期滞在签证变更为配偶者签证。 但是,如果持有正确的情报,在这之上能够证明入管要求的审查要点的话,短期滞在签证也是有变更成配偶者签证的可能性,并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如果您还困惑于情报的正误的话,欢迎您的来电咨询。…
2020.03.02 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 日本人の配偶者等上陸特別許可上陸拒否中国語配偶者ビザ結婚ビザ国際結婚 【解决事例】 上陆拒否者的签证申请(上陆特别许可) 1.入管法的规定 外国人入境日本时,需要在入境的空港或者海港接受上陆审查。法定的上陆许可要件分为4种(入管法7条1项),规定上陆拒否事由不属于其中一项。 A女士的情况,属于入管法第5条第1项9号ロ的上陆拒否事由,5年间被拒绝入境日本。上陆拒否事由,规定当中作为代表的是,毒品犯罪,卖淫防止法违反,受到一年以上的监禁有罪判决(包含缓刑)。 (参考条文) ・入管法第7条第1项4号 入国审查官,如果是前条第二项申请,需要审查该当外国人是否符合以下各号所揭示的上陆条件。 四 该当外国人不符合第五项第一号的任何一种(以下略) ・入管法第5条第1项9号ロ 属于以下规定的其中一项的外国人,不能入境日本。 九 属于以下イ至ニ,并且该当的イ至ニ所规定的期限还未经过的人 ロ 第二十四条各号…属于其中一种且被强制从日本退去的人,退去日之前没有从日本强制退去经历的人,从退去日起算5年 但是,就算属于上陆拒否事由,只要能获得法务大臣的承认,可以获得上陆许可。作为法务大臣的裁决特例,入管法规定如下。 (参考条文) 入管法第12条第1项 属于前条第三项的裁决,就算法务大臣承认其没有理由提出异议,该当外国人属于以下各号其中一项,则可以获得上陆特别许可。 一 获得再入国许可时 二 由于人口贩卖等在他人支配之下入境日本 三 其他的法务大臣承认许可其有上陆许可的特别理由 实务上,上陆许可被承认的最多的类型,为3号的“有法务大臣承认许可上陆的特别可理由”。 像这样,入管法规定了不承认上陆的事由,也规定了特别承认其上陆的情况,设立了个别的救济事案。 2.上陆特别许可被承认的情况 那么,什么情况是属于可以被承认的上陆特别许可呢? 规定了上陆拒否事由,如果特例被广泛认识的话,那么就失去了规定上陆拒否事由的意义。因此,实务上,仅限于人道上需要考虑的特别情况则可以被承认为特例,运用范围也非常狭隘。并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只要满足这个要件就可以获得特例承认,需要法务大臣相当范围的裁量才能决定。 但是,入管当局也为了明确上陆特别许可的运用,每年一次公布许可事例和不许可事例,并且,在实务运用的积累之上,也大致明确了基准。就是以下4项基准。 ① 同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永住者,定住者,法律上的婚姻成立,且可以充分证明婚姻的真实性。 ②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时,婚姻经过1年以上 ③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时,强制退去经过2年以上 ④ 受到缓刑的有罪判决,且被强制退去,缓刑期间将近结束 A女士的情况,从强制退去且从日本出境只经过了半年时间,不满足③的基准。但是,以上的基准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并不能说满足基准就可以获得许可,相反的,不满足基准也有被许可的情况。最终,这4个基准,①应该要许可其上陆的人道上的特别考虑(必要性),并且,就算许可其上陆也不违反日本国的利益或公益(许容性),是以这两样为基准。 A女士的情况,通过丈夫了解了A女士的详细信息,认为A女士应该可以获得上陆特别许可,因此在强制退去后6个月向入管提交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