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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手续中行政书士的作用

1. 行政书士在行政手续中的作用 在阅读行政书士在入管手续中的作用之前,首先来看行政书士在整个行政手续中的作用。 除了行政书士之外,被称为“士业”的还有律师,司法书士,税理士等等。大致分类的话,律师是处理刑事手续和民事纠纷相关的诉讼手续等,司法书士是处理不动产和公司相关的登记手续等,税理士是处理税务相关的手续。 那么,行政书士的话,是以“向政府机关提交文件的制作,手续的代理”为业务。(其他也有作为行政书士权限的业务,在此省略。)。 也就是说,行政书士具有向政府机关提交作成资料的权利。 作为业务垄断资格,行政书士以外的人,如果向申请人收取报酬并制作材料向政府机关提交的话,则违反了行政书士法。 因此,行政书士和律师以外的人说只要给报酬就能办理入管手续的话,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千万不能委托。 行政书士可以代替委托人制作并提交材料,而且可以迅速顺利的办理复杂的行政手续。 对申请人来说方便是当然的,对行政机关来说,手续能顺利进行也是有好处的。 也就是说,行政书士作为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之间的桥梁,有提高这两者便利性的作用。 2. 什么是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入管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书士可以制作申请文件,提交给入管。任何行政书士都有制作申请文件的权限,但只有一部分行政书士可以向入管提交该文件。 那就是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申请取次行政书士是通过行政书士所属的各都道府县的行政书士会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申报而登记的。 不少人认为只要是行政书士谁都可以注册,但是只有接受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主办的出入国管理相关研修,并且接受了被称为效果测定的考试合格的行政书士才能登录。 有效期为3年,每次更新都要接受研修・效果测定。 申请取次行政书士,必要学习变化多样的入管法,并积累钻研。 因此,在制度上要保证行政书士具备入管业务所需的知识。 如果是专门从事入管业务的行政书士,大部分都是作为申请取次行政书士注册,其中也有没有登记的行政书士(本事务所当然所有所属行政书士都作为申请取次行政书士注册)。 委托非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时,可以制作申请文件,但是申请必须自己去入管,所以咨询的时候最好要确认清楚。 3. 行政书士不能作为申请人的代理? 那么,委托申请取次行政书士的话,接受委托的行政书士是申请人的代理人吗?回答是NO。 正如律师被称为诉讼代理人一样,律师应该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申请取次行政书士,不是申请“代理”,而是申请“取次”。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代替本人为本人办理行的行为,代理人进行的行为对本人有效。 入管法也根据在留资格规定了申请代理权,例如“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情况下,规定为在日本的本人的亲属。 在海外的外国人可以让在日本的亲属申请。 但是,行政书士在入管法中没有规定为代理人。 关于入管法上的申请代理人,记载了入管签证申请的申请代理人的范围,还望参考。 那么,取次又是什么呢?简单来说的话,就是作为传话的角色。 进行申请的说到底只是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代理人,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只是将该申请运到了入管而已。 顺便说一下,律师也可以作为申请取次律师登记,但是这种情况也不是代理人,而是取次。 不管是律师还是行政书士,现在的入管制度对士业不认可申请代理权。 实际上,代理和取次有两个非常大的不同。 首先,代理的话,如果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可以由代理人独自判断申请相关的行为,例如取消申请。 与此相对,因为取次只是一个传话的角色,所以不具有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代理人的意愿,无法独自判断。…

仮放免許可申請とは?要件から保証金・必要書類・手続きの流れを徹底ガイド

1.仮放免とは? 仮放免とは,収容令書又は退去強制令書によって収容されている外国人について,請求又は職権によって一時的に収容を停止し,身柄の拘束を仮に解く措置のことをいいます。 刑事事件における「保釈」をイメージして下さい。 入管法第54条には,以下のとおり定められています。 (1)収容令書若しくは退去強制令書の発付を受けて収容されている者又はその者の代理人,保佐人,配偶者,直系の親族若しくは兄弟姉妹は,法務省令で定める手続により,入国者収容所長又は主任審査官に対し,その者の仮放免を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2)入国者収容所長又は主任審査官は,前項の請求により又は職権で,法務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収容令書又は退去強制令書の発付を受けて収容されている者の情状及び仮放免の請求の理由となる証拠並びにその者の性格,資産等を考慮して,三百万円を超えない範囲内で法務省令で定める額の保証金を納付させ,かつ,住居及び行動範囲の制限,呼出しに対する出頭の義務その他必要と認める条件を付して,その者を仮放免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3)入国者収容所長又は主任審査官は,適当と認めるときは,収容令書又は退去強制令書の発付を受けて収容されている者以外の者の差し出した保証書をもつて保証金に代えることを許すことができる。保証書には,保証金額及びいつでもその保証金を納付する旨を記載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下記,順にみていきましょう。 2.仮放免許可申請を出来る人は? 仮放免許可申請を出来るのは,下記の方々です。 ①収容されている外国人本人 ②収容されている外国人の代理人 ③収容されている外国人の保佐人 ④収容されている外国人の配偶者 ⑤収容されている外国人の親や子などの直系親族 ⑥収容されている外国人の兄弟姉妹 3.仮放免許可申請の必要書類 仮放免許可申請を行う局面は,収容令書によって収容されている場合の他,退去強制令書によって収容されている場合があります。 前者は,収令仮放免や退令前仮放免と呼ばれ,後者は退令仮放免と呼ばれます。 それぞれの局面により,仮放免許可申請に添付する書類は異なります。 そのため,本ページでは一般的な必要書類を記載しています。 ①仮放免許可申請書(別記第六十六号様式(第四十九条関係)) ②仮放免許可理由書 ③身元保証書 ④誓約書(身元保証人用) ⑤誓約書(被収容者用) ⑥身元保証人の住民票(本籍地記載,マイナンバーの記載がないもの) ⑦身元保証人の収入関係証明(EX:在職証明書,課税証明書など) ⑧委任状(代理人が申請をする場合) その他に提出する書面としては, ・収容場では治療困難な病気を患っていることを示す資料 ・ご家族の状況によって収容困難であることを示す資料 などが考えられます。 また,退令前仮放免の場合には, ・在留特別許可が認められる可能性が高いことを示す資料 退令仮放免の場合には, ・長期収容により心身が疲弊していることを示す資料 なども有効な提出資料の一つです。 4.仮放免の許可要件 実は入管法には,仮放免許可の要件についての定めはありません。入管のホームページにも,…

【解决事例】定住者签证(与前配偶的子女)的签证要件

1.定住者签证指的是 这个在留资格不属于其他的任何一个在留资格,但这是法务大臣判断承认在日本相当的一段时间内有特殊的情况而设立的一种签证。 入管法别表第2的“定住者”的项的下栏,规定了关于在日本有身份或者有地位的,“法务大臣考虑由于特别的理由,指定一定的在留期间里认可该当者的居住。” 法务大臣对“定住者”在留资格的该当地位的指定方法当中,有在法务大臣告示(也被称作定住者告示)里被类型化的内容,也有根据个别的活动内容进行判断承认的。 根据入管法第7条第1项2号的规定,入国审查官在上陆许可的时候可以决定在留资格为“定住者”的是,以法务大臣在定住者告示中提前规定的身份进行一定的活动,且仅限于外国人。因此,如果想以定住者的在留资格上陆的话,则必须确保活动属于法务大臣告示里所规定的类型。 2.定住者签证的类别 定住者分告示定住(根据定住者告示,持所规定的身份进行该当活动)以及告示外定住(根据定住者告示,持所规定的身份,不进行该当活动,但是也被承认为“定住者”)这两种。 告示定住指的是,1号到8号所规定的,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对象(请参照末尾的告示)。 以下为告示外定住的例子。 ①认定难民 ②配偶的日本人,永住者,或者特别永住者离婚后,想要继续留在日本者(④除外) ③配偶的日本人,永住者,或者特别永住者死亡后,想要继续留在日本者(④除外) ④监护,养育日本人的亲生子女者 ⑤日本人,永住者或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与其的婚姻事实上破裂后,想要继续留在日本者。 ⑥由于特别养子的关系破裂而造成失去日本人的配偶等的在留资格该当性者(由于申请者为未成年人,需要亲生父母的抚养和监护,但是抚养监护的亲生父母在国外的情况除外。)拥有足够的资产或者技能的人。 ⑦未获得难民认定的处分,之后考虑到其特别情况授予一年的特定活动在留资格者,且申请了定住者在留资格的人 ⑧父母已经回国或者行踪不明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受到虐待的未成年人。 ⑨持有告示定住的定住者在留资格的人。 ⑩持就劳系列的在留资格且在日本持续10年以上 ⑪出国期间再入国许可期限过期的永住者 ⑫持家族滞在或者公用的在留资格,且完成小学3年程度之后的日本义务教育,日本高中毕业的人 等等。 3.将来可以申请永住签证吗? 关于定住者,可以申请永住签证。 定住者的话,原则上永住申请需要持续10年以上在日本居住,但是定住签证的话,授予定住的在留资格以后持续5年以上在日本居住的话则满足在留要件。 像这样,关于定住者,可以比持就劳签证的人在更短的时间内申请永住。 并且,所得或者纳税,2019年7月1日之后,同就劳签证一样,也需要提交证明履行公共义务的材料。 4.事例的探讨 A女士为日本人配偶,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 儿子C接受A女士的抚养并且是未成年,未婚的亲生儿子,符合定住者告示6号ニ的规定,签证的申请书当中添加了证明与A女士的亲子资料,也对家庭的经济基础进行了说明。 最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顺利发行,一家人与B先生开始在日本生活。 5.总结 定住者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并且定住者告示的规定也非常复杂。虽然规定暧昧且难以理解,但是根据亲属关系或者来日后的活动内容,在留资格还是有被承认的可能。并且,定住者是身份类签证,也没有就劳方面的限制。 因此,可以和专家进行相谈,依据情况给出相对应的证明,根据各自的情况也是很有可能获得在留资格的认可。 (参考) ⚪根据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的规定,同法别表第二的定住者项的下栏揭示的身份规定(平成2年法务省告示第132号) ⚪以下说明,根据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为为《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的规定,同法别表第二的定住者项的下栏揭示的事先规定的身份。 一 在泰国受到临时保护并被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确认为需要国际保护的缅甸难民。并向日本推荐保护他们,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者 イ…

【解决事例】申请外国人父母来日本 (老亲抚养特定活动签证)

1. 父母不能申请家族滞在签证吗? 想必有很多人都考虑过给父母申请家族滞在签证,本事务所实际上也有很多类似这样的咨询。但是,家族滞在签证的对象,只限于配偶者与子女。 因此,不能通过家族滞在签证邀请父母来日本。 2.是否有法律所规定的签证!? 那么,邀请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的父母来日本,除了短期签证以外没有其他的方法了吗? 根据入管法所规定的签证,没有规定可以申请父母来日本的签证。 持有高度专门职1号或者2号签证的人,为了照顾未满7岁的孩子,有可以携带父母这样一个优惠政策,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的特别措施。可以申请父母来日本的签证,现在入管法当中没有规定。 另外一方面,入管实务当中,也有存在没有被事先被法律规定的签证。日本的入管制度当中,采用的是只有属于事先被法律所规定的类型(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才能被承认留在日本的这种制度。但是,在日本,对应该获得在留承认的所有外国人,都事先进行分类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因此,入管法设立了“特定活动”这个在留资格,以便考虑到每个外国人的情况而提供个别救济措施。入管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别表一 五 在留资格 在日本可以进行的活动 特定活动 法务大臣对个别外国人特别指定的活动 与其他在留资格不同的是,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其活动内容是受到法务大臣的指定,通过法务大臣的判断来决定是否承认予以居留, 但是,关于申请父母来日本,法务大臣的告示中并没有规定。不过,就算是告示中没有规定的情况,实务上获得承认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这个称作告示外特定活动。邀请父母的情况(实务上称作“老亲抚养特定活动”或者“高龄抚养特定活动”)也包含在当中。 3.老亲抚养特定活动签证的实务上的要件 那么,老亲抚养特定活动签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被承认的呢? 入管法和法务大臣告示里都没有规定,实际上也不存在明确的要件。 但是,在实务的积累之下,大概可以理解为满足以下条件。 ① 父母没有独自生活的能力 ② 本国以及第三个国家没有依靠的人 ③ 子女在本国生活存在一定困难 ④ 赡养父母的子女的家庭具有一定赡养能力 ①到③,换种说法就是在日本生活的必要性。 本人如果有独自生活的能力的话,则会被判断为子女没有必要特地把父母邀请到日本来照看他们的生活。此外,如果本国或者第三国有可以依靠的人,或者子女可以回国的话,也是同理。 在这里,重点是,外国人父母的年龄。现在的实务当中,父母未满70岁的话,除了抱病在身无法工作等特殊情况以外,想要获得许可还是很有难度的。以前是说未满65岁,但是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发展,很多人65岁以上都还能继续工作,因此基准年龄也被提高。 ④换句话说就是在日本生活的容许性。 父母没有独自生活的能力,当父母来日本居住的时候,生活费当然就由子女的家庭来负担。在现有的家庭成员构成上再增加一个人的时候,收入必须也得要能维持生计。 4.解决方法 回到A女士的事例当中,来回顾一下解决方法。 一般来说,外国人想要在日本长期居住的话,需要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交付申请,并且在在外的日本公馆进行查证申请。 但是,像老亲抚养特定活动签证这样的告示外的特定活动,不属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对象。可以直接向在外的日本公馆申请查证,只是这样的话很费时间。因此,通常首先是通过短期签证邀请父母来日本,来日本之后再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交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 A女士的情况的话,首先通过短期滞在签证申请父母来日本。在这里必须要注意的是,需要申请90天。短期滞在签证分15天,30天,90天,如果不是90天的话,则来日本后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当中就没有特例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