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

【解决事例】定住者签证(与前配偶的子女)的签证要件

中国人的A女士,同日本人的B先生结婚,为了婚后一起在日本生活,因此申请了日本人配偶者等签证。
A女士与前夫之间有一个5岁的儿子C。离婚后一直同A女士一起生活,并且与日本人B先生也建立了良好的关系,A女士想把儿子一同带到日本。
A女士夫妇不知道是否可以把孩子一起带去日本,因此来我们事务所咨询。

再婚者以配偶者签证来日本的时候,是否可以带上与前夫之间的儿子,我们收到了很多类似这样的咨询。
抚养者,监护者来日本时也想带上自己的孩子,这样一个诉求是合情合理的。
像儿子C这种情况的话,会授予定住者签证。这一页,我们来看一下定住者的在留资格。

1.定住者签证指的是

这个在留资格不属于其他的任何一个在留资格,但这是法务大臣判断承认在日本相当的一段时间内有特殊的情况而设立的一种签证。
入管法别表第2的“定住者”的项的下栏,规定了关于在日本有身份或者有地位的,“法务大臣考虑由于特别的理由,指定一定的在留期间里认可该当者的居住。”

法务大臣对“定住者”在留资格的该当地位的指定方法当中,有在法务大臣告示(也被称作定住者告示)里被类型化的内容,也有根据个别的活动内容进行判断承认的。

根据入管法第7条第1项2号的规定,入国审查官在上陆许可的时候可以决定在留资格为“定住者”的是,以法务大臣在定住者告示中提前规定的身份进行一定的活动,且仅限于外国人。因此,如果想以定住者的在留资格上陆的话,则必须确保活动属于法务大臣告示里所规定的类型。

2.定住者签证的类别

定住者分告示定住(根据定住者告示,持所规定的身份进行该当活动)以及告示外定住(根据定住者告示,持所规定的身份,不进行该当活动,但是也被承认为“定住者”)这两种。
告示定住指的是,1号到8号所规定的,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的对象(请参照末尾的告示)。

以下为告示外定住的例子。
①认定难民
②配偶的日本人,永住者,或者特别永住者离婚后,想要继续留在日本者(④除外)
③配偶的日本人,永住者,或者特别永住者死亡后,想要继续留在日本者(④除外)
④监护,养育日本人的亲生子女者
⑤日本人,永住者或者特别永住者的配偶与其的婚姻事实上破裂后,想要继续留在日本者。
⑥由于特别养子的关系破裂而造成失去日本人的配偶等的在留资格该当性者(由于申请者为未成年人,需要亲生父母的抚养和监护,但是抚养监护的亲生父母在国外的情况除外。)拥有足够的资产或者技能的人。
⑦未获得难民认定的处分,之后考虑到其特别情况授予一年的特定活动在留资格者,且申请了定住者在留资格的人
⑧父母已经回国或者行踪不明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受到虐待的未成年人。
⑨持有告示定住的定住者在留资格的人。
⑩持就劳系列的在留资格且在日本持续10年以上
⑪出国期间再入国许可期限过期的永住者
⑫持家族滞在或者公用的在留资格,且完成小学3年程度之后的日本义务教育,日本高中毕业的人
等等。

3.将来可以申请永住签证吗?

关于定住者,可以申请永住签证。

定住者的话,原则上永住申请需要持续10年以上在日本居住,但是定住签证的话,授予定住的在留资格以后持续5年以上在日本居住的话则满足在留要件。
像这样,关于定住者,可以比持就劳签证的人在更短的时间内申请永住。

并且,所得或者纳税,2019年7月1日之后,同就劳签证一样,也需要提交证明履行公共义务的材料。

4.事例的探讨

A女士为日本人配偶,持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
儿子C接受A女士的抚养并且是未成年,未婚的亲生儿子,符合定住者告示6号ニ的规定,签证的申请书当中添加了证明与A女士的亲子资料,也对家庭的经济基础进行了说明。

最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顺利发行,一家人与B先生开始在日本生活。

5.总结

定住者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并且定住者告示的规定也非常复杂。虽然规定暧昧且难以理解,但是根据亲属关系或者来日后的活动内容,在留资格还是有被承认的可能。并且,定住者是身份类签证,也没有就劳方面的限制。
因此,可以和专家进行相谈,依据情况给出相对应的证明,根据各自的情况也是很有可能获得在留资格的认可。

(参考)
⚪根据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的规定,同法别表第二的定住者项的下栏揭示的身份规定(平成2年法务省告示第132号)
⚪以下说明,根据出入国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以下称为为《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的规定,同法别表第二的定住者项的下栏揭示的事先规定的身份。
一 在泰国受到临时保护并被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确认为需要国际保护的缅甸难民。并向日本推荐保护他们,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者
イ 有能力适应日本社会者,且可以预见到其以及其配偶或则子女有能力就业且独立生计。
ロ 持有这一号(仅限于イ相关的)所揭示的身份的人获得上陆许可后,继续留在日本的亲族,亲族之间能互帮互助者。
二 暂时滞留在马来西亚的缅甸难民中,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承认他们需要国际保护,并向日本推荐对其的保护,与前号イ相关的人。
四 作为日本人的子女出生的,且作为日本国民在日本有户籍的亲生子女的亲生子女(前三号或者第八号该当者除外),并且品行良好。
五 符合下面其中一项者(第一号到前号为止或者第八号该当者除外)
イ 持日本人配偶者等签证的在留者且作为日本人的子女出生,该当在留者的配偶者
ロ 持一年以上在留期间的定住者在留资格者(允许以第三号或者前号所揭示的身份的人的上陆,取得在留资格变更或者取得在留资格者及该号中该当的人获得上陆许可,且在该当期间离婚的人除外)的配偶者
ハ 以第三号或者前号所揭示的身份上陆,获得在留资格的变更许可或者取得在留资格者,指定有一年以上的在留期间的定住者(以此号该当者获得上陆许可后在该当期间离婚者除外)的配偶,且品行良好。
六 符合下面其中一项者(第一号到第四号或者第八号该当者除外)
イ 接受以日本人,永住者的在留资格居住于日本且基于与日本国的平和条约脱离日本国籍者等的关于出入国管理特例法(平成三年法律第七十一号)中所规定的特别永住者(以下简称“特别永住者”)的抚养而生活的人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
ロ 接受持有一年以上在留期间的定住者在留资格者(以第三号,第四号或者前号ハ中揭示的身份上陆,取得在留资格变更许可或者取得在留资格者除外)的抚养而生活的该当者的未成年且未婚的亲身子女。
ハ 作为第三号,第四号或者前号ハ所揭示的身份者许可上陆,取得在留资格变更许可或者取得在留资格者,且持有一年以上的定住者在留资格,且为接受抚养的该当者的未成年且未婚的亲身子女,且品行良好。
ニ 为日本人,永住者的在留资格者,特别永住者,或者在留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定住者的配偶者,在留资格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或者永住者等的配偶者等者,且接受抚养生活者的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
七 受到以下其中一者的抚养生活者的未满六岁的养子(第一号到第四号,前号或者下号该当者除外)
イ 日本人
ロ 持永住者在留资格者
ハ 具有一年以上在留资格的定住者
ニ 特别永住者
八 属于下面其中一项者
イ 昭和20年8月9日以后,由于混乱情况无法返回日本而滞留在中国,在同年9月2日之前继续留在中国且在同日作为日本国民持有日本户籍者。
ロ 前述イ作为父母,于昭和20年9月3日以后在中国出生,且继续留在中国居住者。
ハ 关于《促进在华留守日人等的顺利归还及支持在日留华人和指定配偶的独立性法》的支援规则(平成6年厚生省令第六十三号)中第一条第一号或者第二条或者第二条第一号或者第二号的该当者。
ニ 《促进在华留守日人等的顺利归还及支持在日留华人和指定配偶的独立性法》的相关法律(平成6年法律第三十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中国残留日本人等,同条第四项规定的根据永住归国,在日本的在留者(以下简称“永住归国中国残留日本人等”),为了共同生活在日本而入国的该当永住归国残留日本人等的亲族,为以下其中一项
(1)配偶者
(2)未满二十岁的亲生子女(仅限无配偶者)
(3)日常生活或者社会生活有相当程度障碍的亲生子女(仅限无配偶者)且受到该当永住归国在华残留日本人等或者其配偶的抚养。
(4)为了促进亲生子女且为该当永住归国中国残留日本人等(仅限五十五岁以上且日常生活或者社会生活有相当程度障碍者)的永住归国后的早期自立以及生活的安定,作为需要在日本一同生活且进行抚养活动的最适者,该当永住归国中国残留日本人等提出申请者。
(5)上记(4)所规定的配偶
ホ 六岁之前继续以上述的イ到ハ中任意一项者同居(包含由于上学等其他理由与这些人分居的情况,下同),或者该当者六岁之前一直接受抚养且与抚养者同居,直至结婚或者工作,且该当者为抚养者的养子或者配偶婚前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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