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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事例】 上陆拒否者的签证申请(上陆特别许可)

日系巴西人A女士,为了同住在日本的亲生母亲共同生活,申请了短期滞在签证来到日本。但是,在申请定住者签证变更时被拒签,之后逾期滞留…。A女士向入管提交了在留特别许可,但是不但没有获得许可,还收到了退去强制令书。

A女士在逾期滞留期间认识了交往对象的日本人男性,在日本滞留的这段期间结婚,并还生育了孩子。A女士为了能取消退去强制令的处分,向裁判所提起诉讼,第一审败诉。之后,执行退去强制令。A女士带着孩子一起回到了巴西。

这种情况,A女士在日本滞留期间陷入了逾期滞留,从日本出国那天开始,5年不得入境日本。但是,就算是上陆拒否,也有特别的承认上陆的情况,实务上,我们称之为上陆特别许可。

这次,来通过解决事例解说上陆特别许可。

1.入管法的规定

外国人入境日本时,需要在入境的空港或者海港接受上陆审查。法定的上陆许可要件分为4种(入管法7条1项),规定上陆拒否事由不属于其中一项。

A女士的情况,属于入管法第5条第1项9号ロ的上陆拒否事由,5年间被拒绝入境日本。上陆拒否事由,规定当中作为代表的是,毒品犯罪,卖淫防止法违反,受到一年以上的监禁有罪判决(包含缓刑)。

(参考条文)
・入管法第7条第1项4号
入国审查官,如果是前条第二项申请,需要审查该当外国人是否符合以下各号所揭示的上陆条件。
四 该当外国人不符合第五项第一号的任何一种(以下略)

・入管法第5条第1项9号ロ
属于以下规定的其中一项的外国人,不能入境日本。
九 属于以下イ至ニ,并且该当的イ至ニ所规定的期限还未经过的人

ロ 第二十四条各号…属于其中一种且被强制从日本退去的人,退去日之前没有从日本强制退去经历的人,从退去日起算5年

但是,就算属于上陆拒否事由,只要能获得法务大臣的承认,可以获得上陆许可。作为法务大臣的裁决特例,入管法规定如下。

(参考条文)
入管法第12条第1项
属于前条第三项的裁决,就算法务大臣承认其没有理由提出异议,该当外国人属于以下各号其中一项,则可以获得上陆特别许可。

一 获得再入国许可时
二 由于人口贩卖等在他人支配之下入境日本
三 其他的法务大臣承认许可其有上陆许可的特别理由

实务上,上陆许可被承认的最多的类型,为3号的“有法务大臣承认许可上陆的特别可理由”。

像这样,入管法规定了不承认上陆的事由,也规定了特别承认其上陆的情况,设立了个别的救济事案。

2.上陆特别许可被承认的情况

那么,什么情况是属于可以被承认的上陆特别许可呢?

规定了上陆拒否事由,如果特例被广泛认识的话,那么就失去了规定上陆拒否事由的意义。因此,实务上,仅限于人道上需要考虑的特别情况则可以被承认为特例,运用范围也非常狭隘。并且,法律也没有规定只要满足这个要件就可以获得特例承认,需要法务大臣相当范围的裁量才能决定。

但是,入管当局也为了明确上陆特别许可的运用,每年一次公布许可事例和不许可事例,并且,在实务运用的积累之上,也大致明确了基准。就是以下4项基准。

① 同日本人,特别永住者,永住者,定住者,法律上的婚姻成立,且可以充分证明婚姻的真实性。
②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时,婚姻经过1年以上
③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时,强制退去经过2年以上
④ 受到缓刑的有罪判决,且被强制退去,缓刑期间将近结束

A女士的情况,从强制退去且从日本出境只经过了半年时间,不满足③的基准。但是,以上的基准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并不能说满足基准就可以获得许可,相反的,不满足基准也有被许可的情况。最终,这4个基准,①应该要许可其上陆的人道上的特别考虑(必要性),并且,就算许可其上陆也不违反日本国的利益或公益(许容性),是以这两样为基准。

A女士的情况,通过丈夫了解了A女士的详细信息,认为A女士应该可以获得上陆特别许可,因此在强制退去后6个月向入管提交了申请。

3.解决方法

下面介绍A女士这样的情况,具体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该如何去证明事实。

上陆特别许可,同邀请外国人来日本的情况一样,需要向入管提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获得许可的话,则会用红字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上记载“7-1-4”或者“5-1-9ロ”这样的条文号码(意思是属于上陆拒否的特定事由的理由中的上陆不拒否。)。

申请内容是在一般的配偶者签证申请材料上,加上证明上陆必要性和明确性的相关材料。

A女士的情况,除了可以证明婚姻成立的事实以外,作为表明婚姻实体的资料,为了证明A女士出国后夫妻交流的状况,提交了6个月的全部LINE交流履历。并且,丈夫也每隔两个月去巴西和孩子见面,因此也提交了丈夫护照的复印件,以及渡航时的家族合照。丈夫在日本工作的同时,还特意花费单程2天以上的移动距离去和家人相聚,他的真心感动了我们,想为其谋策解决。

此外,也详细说明了A女士在巴西的生活环境。实际上,A女士在日本滞在期间,对于将来的不安以及家庭环境的恶化让她患上了精神疾病。回到巴西以后也反复发作,什么时候自残都无法预料的情况,需要定期接受医生的诊断。为了证明,也提交了医生的诊断书。并且也详细调查了巴西的治安,卫生环境等,作为证明资料共同提交。实际上,附近有强盗入室等情况发生,并不是一个适合养育幼小孩子的生活环境。

作为证明上陆许容性的证明资料,提交了A女士的无犯罪证明书。A女士因为养女关系,几次变更了名字,因此也提交了变迁证明,提交了过去的所有姓名都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丈夫在大企业工作,从有能力保证在日本的安定生活这一观点来看,也是一个加分项。

并且,除了A女士的反省文,丈夫的叹愿书,还加上丈夫父母两人的叹愿书。申请上陆特别许可时,尽量让更多的人写叹愿书。入管的审查官也是为人子女,肯定会打动他们的心,并证明回到日本时生活环境具备监督申请人的在留状况的条件。

通常的配偶者签证申请的书面材料为40~50页,A女士提交的上述材料,总数超过了200页。审查期间也达到了6个月,从第一次申请交付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到A女士出境仅隔了一年就获得许可。

4.总结

上陆特别许可中,法務大臣的认可审查范围极为广泛,因此许可率低,也是入管各种申请当中最难的一种,大部分都是多次申请最终才获得许可,当中也有人从退去后10年才终于获得许可。

尤其是毒品贩卖或者卖淫防止法违法而受到强制退去的人,有非常难许可的倾向。像A女士这样申请一次即过的人是少之又少。A女士的情况,夫妻两人有一个日本国籍的孩子,并且强制退去后丈夫也几次飞往巴西,这个事实有很大的加分。

看到这篇记事的人,如果您也刚好有过几次不许可的经历,希望这篇记事能够给您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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