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

入管手续中行政书士的作用

入管手续中行政书士的作用

和外国人结婚以后想在日本一起生活,想要雇佣外国人员工,想要申请外国人来日本等等,通常都需要去入管(正式名称为: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请在留许可。
但是,必须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谁去办理这些手续,以及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等等…。
即使是国际化发展的日本,了解这些的人也是少之甚少。
不过在网上查一下,应该就能知道其实这些都可以委托行政书士办理。
看到这一页内容的人,应该也在网上做了很多同样的调查吧。
那么,实际上同行政书士咨询之后委托办理入管手续的话,行政书士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
这次,我们就来一起关注一下行政书士在入管手续中的作用。
本页,以申请取次行政书士的说明为首,记载行政书士在入管手续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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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书士在行政手续中的作用

在阅读行政书士在入管手续中的作用之前,首先来看行政书士在整个行政手续中的作用。

除了行政书士之外,被称为“士业”的还有律师,司法书士,税理士等等。大致分类的话,律师是处理刑事手续和民事纠纷相关的诉讼手续等,司法书士是处理不动产和公司相关的登记手续等,税理士是处理税务相关的手续。

那么,行政书士的话,是以“向政府机关提交文件的制作,手续的代理”为业务。(其他也有作为行政书士权限的业务,在此省略。)。

也就是说,行政书士具有向政府机关提交作成资料的权利。
作为业务垄断资格,行政书士以外的人,如果向申请人收取报酬并制作材料向政府机关提交的话,则违反了行政书士法。
因此,行政书士和律师以外的人说只要给报酬就能办理入管手续的话,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千万不能委托。

行政书士可以代替委托人制作并提交材料,而且可以迅速顺利的办理复杂的行政手续。

对申请人来说方便是当然的,对行政机关来说,手续能顺利进行也是有好处的。

也就是说,行政书士作为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之间的桥梁,有提高这两者便利性的作用。

2. 什么是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入管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书士可以制作申请文件,提交给入管。任何行政书士都有制作申请文件的权限,但只有一部分行政书士可以向入管提交该文件。
那就是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申请取次行政书士是通过行政书士所属的各都道府县的行政书士会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申报而登记的。
不少人认为只要是行政书士谁都可以注册,但是只有接受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主办的出入国管理相关研修,并且接受了被称为效果测定的考试合格的行政书士才能登录。
有效期为3年,每次更新都要接受研修・效果测定。

申请取次行政书士,必要学习变化多样的入管法,并积累钻研。
因此,在制度上要保证行政书士具备入管业务所需的知识。

如果是专门从事入管业务的行政书士,大部分都是作为申请取次行政书士注册,其中也有没有登记的行政书士(本事务所当然所有所属行政书士都作为申请取次行政书士注册)。

委托非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时,可以制作申请文件,但是申请必须自己去入管,所以咨询的时候最好要确认清楚。

3. 行政书士不能作为申请人的代理?

那么,委托申请取次行政书士的话,接受委托的行政书士是申请人的代理人吗?回答是NO。
正如律师被称为诉讼代理人一样,律师应该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申请取次行政书士,不是申请“代理”,而是申请“取次”。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代替本人为本人办理行的行为,代理人进行的行为对本人有效。
入管法也根据在留资格规定了申请代理权,例如“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情况下,规定为在日本的本人的亲属。
在海外的外国人可以让在日本的亲属申请。
但是,行政书士在入管法中没有规定为代理人。
关于入管法上的申请代理人,记载了入管签证申请的申请代理人的范围,还望参考。

那么,取次又是什么呢?简单来说的话,就是作为传话的角色。
进行申请的说到底只是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代理人,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只是将该申请运到了入管而已。

顺便说一下,律师也可以作为申请取次律师登记,但是这种情况也不是代理人,而是取次。
不管是律师还是行政书士,现在的入管制度对士业不认可申请代理权。

实际上,代理和取次有两个非常大的不同。

首先,代理的话,如果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可以由代理人独自判断申请相关的行为,例如取消申请。
与此相对,因为取次只是一个传话的角色,所以不具有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代理人的意愿,无法独自判断。

另外一个不同点是,申请人的签名。
代理的话,因为代理人会代替本人申请,所以代理人可以在申请书上签名。
对此,取次的申请取次行政书士不能签上自己的名字,也不能代替本人或者申请代理人签名。

还有,作为取次者在申请书上签名和盖章,但这并不是申请的本质部分。

4. 该委托什么样的行政书士办理入管手续

入管的手续是左右外国人人生的非常重要的手续。
本章节我们就从专家的角度来说明应该委托什么样的行政书士办理入管手续。

①可以作为取次者办理入管申请

如上所述,行政书士分持有申请取次资格的行政书士以及没有申请取次资格的行政书士。
有时,有的事务所只制作向入管提交的文件,向入管提交则由客户执行,但如果是入管业务的专门事务所,则必须进行申请手续。
因此,从专业性的观点来看,建议委托可以申请取次入管手续的行政书士。

②有大量的入管手续申请实绩

关于入管手续,除了入管法之外,还需要了解施行规则,省令,指导方针等各种知识。
另外,不仅需要法令等,还需要熟悉入管实务。
这些知识,纸上谈兵是很困难的,几乎都是靠日积月累而培养出来的。
另外,根据入管局的不同,处理基准也会有很大差异。

因此,委托行政书士办理入管手续时,建议也要重视入管手续的实绩。

③咨询的时候明确“一定的建议”

虽然本项也需要有一定入管申请手续的实绩才能实现,但不推荐委托在咨询阶段不给人“建议”的行政书士。
不仅仅是签证的许可可能性,不许可的情况下会变成什么样,在那个时候会如何应对,风险管理能力对于办理入管手续的行政书士来说是非常需要的。 至少,不应该委托不许可以后可以退钱,但是之后不给予任何支援的行政书士。

④必要的时候可以提供母语对应

行政书士在办理入管手续时,对于客户的情况了解非常重要。
最近翻译机等也很发达,但为了了解详细情况,有时候也需要母语对应。
另外,在配偶签证等事例中,只有日本人了解签证申请情况,外国人的配偶不了解签证申请内容的情况下,入管进行实际调查时,可能会产生误解,造成纠纷。
如果是专门办理入管手续的事务所,很多事务所都与翻译公司合作,所以在讨论委托的行政书士时,也可以考虑将是否能提供母语对应作为一个指标。

⑤明确费用

入管手续,并不是向入管申请一次就结束了,之后也有可能需要处理入管的追加资料。
也有听过因为需要追加费用而产生纠纷的情况。
因此,在与行政书士的合作的阶段,也要确认有无追加费用。

5. 入管手续中行政书士的作用总结

也许大家会想,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并不是代理人,只是单纯的一个传达角色,委托行政书士有什么好处呢?

但是,入管制度同其他行政手续并不一样,是一种专门且复杂的手续。
而且,是否允许外国人的入境或者在留,国家有很大的裁量,重要的审查标准几乎没有公开。
什么都不了解的情况下就贸然提交申请,犹如飞蛾扑火。
因此,提交有效的资料和履行恰当的手续,在入管手续中比什么都重要。
本公司自创业以来,一贯于入管手续的专门办理。
如果对于签证申请有任何不安,欢迎您免费咨询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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