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

不能以不知为借口的非法就劳助长罪指的是?

企业让外国人进行非法就劳时,将会被问责非法就劳助长罪。
关于雇佣外国人才的企业绝对要了解的非法就劳助长罪,入管专业的行政书士将通过实际例子进行详细解说。
另外,本页记载了“企业方面”的责任。
外国人方面的责任,在记事进行法定外活动时被问责的资格外活动罪是? 中有详细介绍,请与本页一并参照。

1. 非法就劳活动指的是?

在理解非法就劳助长罪时,有必要理解非法就劳活动的意义。
因此,本章节将对非法就劳活动进行探讨。

虽说是非法就劳动,但大家是否知道非法就劳活动存在各种各样的类型。

法务省出入境在留管理厅的官网上,记载了以下三种作为非法就劳的类型。

①让非法滞留者或让被强制遣返者工作的情况
(例)
・让偷渡入境的人或让签证过期的人工作
・让已经决定强制遣返的人工作

这种情况同一般的非法就劳的印象比较接近一些。
也就是指那些逾期滞留的非法滞留的外国人参加工作劳动的意思。
另外,除了逾期滞留以外,还包括非法入境的外国人和非法上陆的外国人。

②没有获得入国管理局的许可而直接参加工作的情况
(例)
・让以观光等短期停留为目的入境的人工作
・让留学生或申请难民认定的人未经许可而直接工作

以观光或探亲为目的,持短期停留签证入境的话,不能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因为入管法禁止短期签证参加就劳活动。
另外,留学签证和家属滞在签证的原则上禁止就劳活动,如果没有资格外活动许可(打工许可)就不能参加就劳活动。

如果违反这个规定进行就劳活动的话,就相当于非法就劳活动。

③工作范围超过了入国管理局所认可的工作范围的情况
(例)
・被认可作为外国料理厨师或者语言学校老师的人在工厂或者事务所作为单纯劳动者工作
・工作时间超过留学生许可的时间数

现在,这种情况的揭发事例是最多的。
因为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所以上面的例子一一说明。

被认可作为外国料理厨师或者语言学校老师的人在工厂或者事务所作为单纯劳动者工作

在入管法的在留资格制度下,外国人的就劳签证按活动类型分类。具体来说,厨师的话就是技能签证,语言学校的老师的话就是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
也就是说,厨师如果取得了技能签证,自己获得的报酬不能超过入管法所规定的技能签证的活动范围。
打破这个规则的事例是③的例子中记载的第一个内容

工作时间超过留学生许可的时间数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③的第二个例子。
如上所述,持有留学签证的留学生原则上不能工作。不过,虽然有一定的工种限制和时间限制,但是通过获得资格外活动许可(打工许可),留学生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工作。
本事例是指,持留学签证的人的打工时间超过了留学签证所规定的时间数(原则一周28小时)。

看到这里大家觉得如何。
还望大家可以意识到非法就劳其实就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这个真实情况。

那么,接下来的这一部分,来介绍让外国人非法就劳时企业将要面临的责任。

2. 非法就劳助长罪指的是

以上是关于非法就劳活动的说明。
在本章节中,我们来介绍企业让外国人非法就劳时所要被问责的非法就劳助长罪。

非法就劳助长罪在入管法73条之2中有其规定。

符合第73条第2次各号的人员,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并处两种处罚。
一 关于事业活动,让外国人进行非法就劳者
二 为了让外国人非法就劳而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者
三 作为工作的一种,让外国人非法就劳或与前号行为相关联者
2 (略)

关于73条之2  1项1号“关于事业活动,让外国人非法就劳者”的意思

这里所说的“让其非法就劳”,意味着自己处于比外国人更有利的立场,利用那个带有优势的立场,推动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

代表例子是,雇佣了非法就劳的外国人的雇主。
另外,不仅是雇主,即使是工作人员,处于监督立场的人也有可能被判断为让其非法就劳。

关于73条之2 1项2号“为了让外国人非法就劳而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者”的意思

本号所说的“置于自己支配之下”,是指将非法就劳的外国人置于自己能够左右支配的状态下,被认定为有指示,从属关系的情况。

一方面提供居住场所等来支援其身边的生活,另一方面也有因为这个而在心理上难以脱离的情况。

另外,通过保管护照和借款,如果认定外国人处于无法脱离的状态,则属于本号的情况。

关于73条之2 1项3号“作为工作,让外国人非法就劳或与前号行为相关联者”的意思

作为本号的相应例子,比如中间人这个例子。
本号所说的“作为工作”,实际上并不是指获得等价的报酬。而是如果有反复继续或反复继续的执行的话,就相当于本号的“作为工作”。

至此,我们介绍了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条文内容。

话说回来,大家是否知道外国人的非法就劳活动,为什么需要向企业声讨责任。

企业方面通过非法就劳获得经济利益。基于应该把责任也归到有获取利益的一方的补偿责任的原理,而追究企业的责任。另外,通过也将企业方面作为处罚对象,希望能够抑制非法就劳活动。

在下面的章节中,让我们来看看被问罪非法就劳助长罪时的罚则。

3. 非法就劳助长罪的罚则

企业被问罪为非法就业助长罪时,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也有可能会两项同时处罚)。

非法就劳助长罪正如本记事标题所示,“不知道”这一借口是行不通的。

例如,雇佣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的外国人才的企业,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范围外(法定外)开展业务,即使企业方面没有入管法的知识,这也无法成为逃避的理由。

另外,对于雇佣持有留学签证的学生的企业,怠慢了确认,结果误以为取得了打工许可的情况也是一样的道理。

想必大家也应该认识到,非法就劳助长罪当中“不知”是行不通的,这需要严谨的态度去面对。

4. 为了不被问责非法就劳助长罪,企业应该要做的是

如上所述,以不知道为理由,无法免除非法就劳助长罪。
不过,如果企业“没有过失的情况”,则不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

如果没有错误,就要尽全力去证明自己的清白。
文字太过抽象。

在这里,在雇佣外国人才的时候,我们来具体看看企业应该做的事情。

①正确理解入管法

如上所述,外国人的就劳签证按活动类型划分。如果没有争取理解所持签证的活动范围,就无法判断是属于法定内活动还是法定外活动。

超过规定的活动范围接受报酬,属于非法就劳活动。
因此,雇佣外国人才时,正确理解入管法是必不可少的。

②确认在留卡的有效性

可以从入管提供的以下网站确认在留卡以及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的号码的失效信息。

(参考网站)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卡等号码失效信息查询
https://lapse-immi.moj.go.jp/ZEC/appl/e0/ZEC2/pages/FZECST011.aspx

很遗憾,由于伪造的在留卡也在市面上流通,因此本网站无法证明在留卡的有效性,但是作为雇佣外国人才的企业,有足够的理由可以判断为已经用尽了所有能用的手段。

雇佣外国人的企业,请一定要有效利用本网站,采取保存确认结果等措施。

③确认在留卡和护照的原件

雇佣外国人才时,一定要确认在留卡和护照的原件。
如果只提供复印件的话还不够妥善,这一点还望注意。

有几个重点,首先要确认在留卡表面的“有无就劳限制”栏。另外,如果是雇佣小时工的话,请确认在留卡背面的“资格外活动许可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仅凭在留卡无法判断。具体来说,特定技能签证,特定活动签证,技能实习签证等。这些签证的情况下,需要确认护照上贴着的指定书。

④同专家咨询

一般来说,如果持有签证的话就可以工作,但是如果脱离法定活动内容的话就变成非法就劳活动。另外,根据签证的种类,有必要确认护照,也需要管理打工的时间。

重要的不是“是否取得了签证”,而是“如何雇佣和管理外国人才”这一视点。
即使持有签证,也有因为企业的管理方法不当,而导致之后的外国人才陷入非法就劳活动的情况,因此企业将承担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风险。

为了明确雇佣外国人才的暧昧之处,灵活运用国际业务的专家也是遵守法令的有效手段之一。

5. 总结

本页就企业被问责的非法就劳助长罪进行了调查。

在对被问责非法就劳助长罪的企业进行支援时,经常会听到一句话。

“没想到会变成这样…”

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企业负责人大家都有这么说过。

企业也有可能因为一点点的不慎而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如果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企业除了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社会责任。而且被媒体报道的可能性也很高。
如果企业因为被问罪非法就劳助长罪而被报道的话,企业会很大程度失去自己的品牌形象和社会信用。

为了避免上述事态的发生,在雇佣外国人才时,企业需要争取履行相关手续或规定事项。

“想雇佣外国人才”
“可是,不知道从何下手。”

“现在正在雇佣外国人才”
“但是,不知道现在的雇佣方法和管理方法是否正确”

看过本记事的各位,如果也有这样的烦恼的话,欢迎垂询本公司。
我们会从外国人才的雇佣方法的支援,到外国人才管理方法的确认,为大家提供最合适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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