コラ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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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事例】申请外国人配偶的子女的签证

1.是否有可以申请配偶者再婚前的子女(继子女)的签证? 外国人的配偶者通过申请“日本人的配偶等”签证(以下称为“配偶签证”)来日本时,是否有办法申请配偶者再婚前的孩子也一起来日本,曾经也有过这样的咨询案例。 带着孩子再婚的情况不少见,尤其是这种国际结婚。这回,我们来介绍关于继子,继女的签证(以下称作“继子女签证”)。 一般来说,申请配偶者再婚前子女的签证被称作“继子女签证”,但是入管法上,并不存在继子女这一种签证名称。继子女的在留资格的正确说法应该是定住者签证。 定住者,入管法上规定的是“法务大臣考虑了特别的理由之后,指定在一定的在留期间允许居住的人”,法务大臣判断在日本的一定期间,认可有由于特别的原因,允许留在日本的人而设立的在留资格。 为了获得该签证,条件必须是日本人,永住者,特别永住者,以及定住者(仅限在留期间为1年以上的人)的配偶者,持有“日本人配偶者等”或者“永住者配偶者等”签证,亲生子女必须受到抚养,且为未成年,未婚。 2.申请继子女签证的要点 继子女的签证申请,重要的有2点。首先第一点是为外国人配偶者的亲生子女,未成年,且未婚。第二点是被扶养。具体要件下面进行说明。 (1)为外国人配偶者的亲生子女,且为未成年,未婚。 申请继子女签证的时候,“为外国人配偶者的亲生子女且是未成年”这个条件是必要的,但也不能说只要是亲生子女且是未成年的话,都可以取得定住者签证来到日本。在日本法律上有规定,未满20周岁的都算未成年(2022年4月1日以后改为未满18周岁为未成年。),但是在中国,18周岁以上为成年,新加坡的话则是21周岁以上,世界各国对于成年人所定义的年龄有所不同。 基本上来说,年龄越大,越不利于继子女签证的取得。 原因是,如果达到一定年纪的话,自己具有工作能力,不需要父母的抚养也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因此,在入管审查当中,18周岁以上的孩子或者在母国的法律上为成年的时候,申请继子女签证的话,会被入管怀疑“是否只是为了来日本工作呢”的倾向。会被认定为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也就是就生活上不需要被抚养。 因此,继子女签证,尽量在子女小的时候就申请。 但是,也不能说接近成年的继子女就不可能取得签证。只要对抚养的要件,以及继子女抚养的必要性的证明材料,进行详细说明,还是有很高的可能性取得继子女签证。 另外一个要求,想要取得继子女签证,子女必须是未婚。作为理由,入管的判断是,如果结婚的话,子女自身就已经具有了建立家庭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想要取得继子女签证,还需要配偶者的子女是未婚状态。 (2)被扶养 为了取得继子女签证,不仅仅外国人配偶者的亲生子女为未成年,未婚的状态,还需要加上申请之前的抚养状况,以及证明来到日本后的经济基础。 关于申请前的抚养状况,和配偶者签证同时申请时,还需要证明监护权的所在或者同居状况等。 在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已经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签证在日本生活的父亲或者母亲,想要申请分别多年居住在母国的孩子来日本。 这种情况下,申请继子女签证的时候,申请之前如何抚养孩子,实际的经济支持,以及想要申请分别多年的孩子来日本的经过进行说明。 此外,就算可以对到申请为止的经过进行解释说明,也需要证明现在的配偶者的婚姻生活上的抚养能力。家庭收入过低的话,会被认为就算孩子来日本,也不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 因此,在申请继子女签证的时候,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固定工作,并像一般家庭一样有正常的家庭收入维持家庭生活。 3.解决方案 关于这个事例,我们来看一下解决方案。 太太B的女儿C才6岁,满足上面提到的“未成年且未婚的亲生子女”这个条件。那么,关于抚养能力呢? A先生一家,在A先生海外赴任期间居住在一起,可以明显知道A先生有抚养继女C。这一点,A先生准备了工作单位任命A先生去海外赴任的辞令书,也准备了可以证明A先生一家在印度尼西亚所同居在一起的KTP(Kartu Tanda Penduduk 住民登录证)等资料。此外,A先生回国后,为了证明继女C来日本后,经济上不存在问题,A先生还准备了在职证明书以及最近的工资单等资料。 然后,将这些材料交予入管局,其中具体说明了到现在为止的继女C的抚养状况,今后的养育,生活计划等。最后,太太B的配偶者签证和继女C的签证顺利签发,现在,一家3口幸福的一起在日本生活。 4.最后 本文,对继子女的签证进行了说明,继子女签证,如以上所述,并不是配偶者的子女都能取得该签证。根据子女的状况,所需要证明的内容以及为了证明所要提交的资料也不尽相同。 本公司,在申请签证的时候会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探讨所需要的材料,并作成说明书对之进行证明。为了取得继子女签证,关键是证明想要带孩子来日本的经过,以及对今后生活…

【解决事例】在海外居住的夫妇的配偶者签证的申请

1. 配偶者签证的许可要件是? 入管法别表第2的规定中有记载,配偶者签证的取得要件“日本人的配偶者或者特别养子或者作为日本人的子女出生的人”,乍一看,只要身份为日本人配偶者等,不问收入稳定与否,都可以取得日本人配偶者签证。 过去的裁判案例中有判示以下内容,(东京地裁平成23年9月8日判决(平成22年(行ウ)504)当中,“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必须要有相对应于日本人的配偶者等身份的活动,以及进行该活动时不要求一定的资产或者收入…(略)” 那么,这次事例当中,在海外居住的夫妻取得配偶者签证,是否也不要求经济基础? 2. 对海外在住夫妇的配偶者签证造成极大影响的必要所得收入指的是? 上述的裁判案例中有提及,是否有经济基础,并不是判断是否授予配偶者签证的唯一条件。但是,经济基础过于薄弱时,也会怀疑是否有持配偶者签证在日本生活下去的能力。 同时,入管法第5条第1项3号中,规定“贫困者,流浪者等在生活上对国家或者地方团体带来负担者”,不允许其入境日本。 因此,想要取得配偶者签证,必须要保证最低限度的在日本可以进行稳定且持续的婚姻生活的经济基础。 实际上,这一个案例也是同样的道理,没有稳定的收入,或者没有收入的话,如果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就直接申请签证,最后就会导致收到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不交付的通知(不许可通知),我们每个月都能接到类似这样的咨询。 配偶者签证不许可的理由当中,作为代表的是,“从提交的材料来看,无法承认其可以持日本人配偶者签证在日本进行安定且持续的签证该当活动” 那么,这次海外在住夫妇的事例当中,直到遵从入管的要求可以提交纳税证明书和课税证明书为止,是否都无法取得配偶者签证?或者如果不提交上述资料,是不是连取得配偶者签证的希望都没有。 下面,我们来按顺序介绍。 3. 这次的海外在住夫妻如果遵从入管的要求的话会怎样…? 去入管咨询,如果入管有提出一定要求的话,基本上都需要遵从入管的要求。但是,了解了委托者的情况之后,我们感到疑惑的是,可能是委托者没有清楚的跟入管的职员说明现在的情况,才导致入管给出了错误的回答。 例如,希望在在日本居住的海外在住夫妇,在海外经商成功,有1亿日元的存款。取得配偶者签证之后,希望在日本开始新的贸易经营,但是由于近年都在海外居住,无法提交日本的课税证明书以及纳税证明书。 因此,前往入管进行咨询。 跟入管工作人员说明,“近年来都在国外居住,无法提交课税证明书以及纳税证明书”,入管工作人员要求“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在生活稳定,开始创业后,能取得课税证明书以及纳税证明书再来申请签证”。 上述的例子,可能有点极端,没有说明有1亿日元的存款。假设跟入管说明了一亿日元存款的事实,应该会从入管工作人员口中得到不一样的回答。 那么,这次案例的在夏威夷留学的日本女性同美国男性的情况,如果按照入管的要求,什么时候能申请配偶者签证? 去入管咨询是2月份的时候。课税证明书以及纳税证明书要第二年的6月以后才能发行,那么要等到那个时候才能申请配偶者签证… 会得到这样一个判断。 这么说的话,这对夫妇需要两地分隔一年半? 没有其他的办法吗。接下来我们就来探讨这个案件的解决方法。 4. 就算不提交入管要求的所有的书面材料,也有能取得配偶者签证的方法! 入管的官网上有记载,申请配偶者签证时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1张 2 照片(纵4cm×横3cm) 1枚 3 配偶者(日本人)的户籍謄本 1张 4 申请人的国籍国(外国)的机关发行的结婚证明书…

XIN VISA CHO VỢ/ CHỒNG ĐANG SỐNG Ở NƯỚC NGOÀI (Ví dụ điển hình và phư

1. Điều kiện để được cấp visa vợ/chồng là gì? Điều thứ hai trong bảng đính kèm của Đạo luật Kiểm soát Nhập cư quy định các yêu cầu để xin thị thực vợ/chồng đó là “vợ/chồng người Nhật hoặ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