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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命令制度是?

出国命令制度是?

本文章将对出国命令制度进行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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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国命令制度是?

出国命令制度是,平成16年入管法改正时产生的新制度,不法残留者中满足一定要件的外国人,可以不依照入管法规定的强制遣返手续,而命令出国的一种制度。

若被认定为出国命令対象者,

①法律上不被收容
②简单的手续即可出国
③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

可以有以上几点优势。

出国命令制度是一种让不法滞在者迅速,高效率的出国制度。
因此,若被认为出国命令対象者,是有很多优势的。

那么接下来详细讲解出国命令制度。

2.出国命令対象者是?

出国命令的対象者是,满足以下几个要件的外国人。

①具有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愿,自主到入国管理官署出面。
②不属于非法滞留以外的强制遣返事由。
③入国后未因盗窃罪等所定罪被处以徒刑或监禁。
④过去未曾受到过强制遣返或出国命令。
⑤预计可以迅速从日本出境。

(1)①有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愿,自主到入国管理官署出面

接受出国命令対象者认定,需要自主到入管出面(称之为出头申告)。因此,若是被入管或者警察揭发,便不被称为出头申告,也便不能成为出国命令的対象者。
并且,必须要具备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愿,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出头申告也不能成为出国命令制度的対象者。

(2)②不属于非法滞留以外的强制遣返事由。

出国命令対象者也就是所谓的在日本逾期滞留的外国人。

也就是该当以下几项中的一项,
・入管法第24条2号3(在留资格取消后的缓期期间结束)
・入管法第24条4号(在留期间结束)
・入管法第24条6号(特例上陆期间结束)
・入管法第24条7号(未取得在留资格但是在留期间已经结束)

因此,有非法上陆经历,刑事处分经历者无法成为出国命令制度的对象。

(3)③入国后未因盗窃罪等所定罪被处以徒刑或监禁。

来到日本后,如因以下罪行被徒刑或禁锢,也无法成为出国命令制度的対象者。
刑法第二編
・第十二章 私闯民宅等
・第十六章至第十九章,货币伪造等,文件伪造等,有价证券伪造等,违法制造支付卡的电磁 记录等,印章伪造等
・第二十三章 赌博等
・第二十六章 杀人等
・第二十七章 伤害等
・第三十一章 逮捕及监禁等
・第三十三章 掠取,诱拐及人身买卖等
・第三十六章 盗窃及强盗等
・第三十七章 欺诈及恐吓等
・第三十九章 受让赃物等

暴力行为等处罚相关的法律第一条、第一条或者第一条的三(不包括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或者第二百六十一条相关部分)
・第1条 集体暴行・威胁・毁弃
・第1条之2 枪支伤害
・第1条之3 惯常的伤害・暴行・威胁・毁弃

关于盗贼防范及处分相关法律
・第2条 惯常特殊盗窃・強盗
・第3条 惯常累犯盗窃・強盗
・第4条 惯常特殊強盗致伤・強盗强奸

关于禁止持有特殊开锁工具的法律
・第15条 特殊开锁用工具的贩卖・授予
・第16条 持有特殊开锁工具開錠用具,携带指定入侵工具

关于驾驶汽车致人死伤之行为的处罚法律
・第2条 危険驾驶致死伤
・第6条第1项 无照驾驶加重

(4)④过去未曾受到过强制遣返或出国命令。

出国命令制度不会被收容,是简易地承认出国的特殊制度。因此,反复非法滞在的外国人,不被承认为出国命令制度的特例,这是法律的宗旨。

(5)⑤预计可以迅速从日本出境。

需要确保回国所必须的护照,归国费用,交通手段等。逾期滞留的状态下有些国家无法发行护照。这种情况下,在向入管自首之时,会拿到「出头确认书」(规则別记71号之2样式),持此文件到在日本的领事馆,即可获得回国用的护照。

3.【重要】出国命令和在留特別许可的比较

向入管自首时,会被问到希望回国还是希望留在日本。

一心想要留在日本,却没有考虑到正确的情报而错误的选择在留希望的人很多。但是,即便提出在留希望也没能拿到在留特别许可的话,会有5年内不能再入境日本这种意想不到的后果。

对出国命令制度,在留特別许可的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可能性充分理解再做选择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出国命令制度和在留特別许可的优缺点比较。
请参考。

出国命令制度 在留特別许可的申请
优点 ①被认定为出国命令対象者之后不会被收容
②向入管自首后,可以办理简单手续离开日本
③入境年限限制由5年变成1年
④依据自己的日程安排自首,1年后可申请
❶取得在留特別许可可继续留在日本
❷可以维持从前的生活环境
❸对象不仅限于逾期滞留者
❹被揭发,逮捕也可以申请
缺点 ⑤无法保证1年后可以入境
⑥仅限于逾期滞留者
⑦多次非法滞留者无法申请
⑧没有继续在留的可能性
⑨自首时需要做出回国决定
❺看不到解决的预见期限,有长期化的可能性。
❻有被入管长期收容的可能性
❼若无法取得在留特別许可,将成为5年以上长期禁止入境者
❽由于没有住民登录,医疗费用需全额自付
❾无法就劳
❿在社会上处于不安定的状态

4.【重要】归国希望还是在留希望该如何抉择?

逾期滞留的人在入管自首时,需要决定好是回国还是继续留在日本。这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提出继续留在日本的希望后,即便是取得在留特別许可的可能性很低,中途也无法改变为选择回国。因此,在向入管自首之时,一定要了解回国和继续留在日本的优缺点及其各自的可能性。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的可能性的判断。此判断需要基于对入管法的理解,对回国后再入境日本的可能性,或者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来进行比较,需要基于专业知识多方面探讨。至少不要简单的认为和日本人结婚了所以问题不大,或者有孩子了所以问题不大。

由于做此判断需要专业知识,一般人来判断是可能很困难。安全起见,建议和专家相谈。

下面来讲如何选择专家。

经常会被问到是选择律师好还是行政书士好。如果是入管相关的业务,找哪一种都可以。重要的是一定要是专家。

如若做出错误选择,代价太大。如果选择出国命令制度原本只有1年的入境禁止期间,很有可能变成5年,所以需要特别注意。

5.总结

对家人而言,逾期滞留时,是选择回国,还是选择继续留在日本,是一个很重大的抉择。

如上所述,一次的抉择失误,原本1年可以解决的问题将会变成5年。反之也是同样,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明明很高,却选择出国命令制度而回国。

重要的是,掌握正确的情报。
首先,积极的去获取正确情报。
这个时候,不仅仅是网络上的情报,一定要去咨询精通最新入管实务的专家的意见。

不能维持逾期滞留这一状态。
总有一天会被发现违法的状态。根据情况也有被逮捕的可能性。
并且,逾期滞留的时间越长,回归到社会所需的时间也短不了。

向入管自首,当然是越早做决断越好。
切不可以浪费人生中的重要时间。

出国命令制度,可以说是对逾期滞留者的一种恩惠的措施。
被认为是出国命令対象者,便可享有此恩惠措施。
被逮捕,或者被揭发后,无法成为出国命令的対象者。

如果有人想采用出国命令制度,行政书士法人第一综合事务所将以被认定为出国命令対象者为目标,陪同到入管出面,同时接受办理1年后再次来日的签证,力求帮助更多人实现再次来日的希望。

我觉得最初的相谈肯定是需要勇气的。但是,正因为是现在才有更多的选择性。

苦恼于逾期滞留的人,请一定勇敢来相谈。
我们会详细交谈,找到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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