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事例】逾期滞留时的对应方法 ~出国命令制度篇~
经过4个月的交往后,准备要结婚的两个人。但是,在这里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外国人男友,留学生的时候留学签证更新被拒签,之后都是逾期滞留的状态。
第一次跟他女朋友提及这件事的时候,日本人女友无法理解当时的情况。
之后,日本人女友在网上查询了逾期滞留时的对应方法。但是,专业术语太多,自身对应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来到本事务所进行咨询。
未婚夫逾期滞留,这该如何是好。
我们收到了来自日本各地的类似这样的咨询。从经验上来看,如果长期处于逾期滞留的状态,生活困窘,结果就很容易引起犯罪等事例。如果能更早一点的来咨询的话…有时也感到爱莫能助。
关于逾期滞留,有些人就简单的认为只是签证过期而已。但是,逾期滞留是违法的,这一点不可否认。此外,逾期滞留者是社会的弱者,当生存受到威胁时,就很容易诱发二次犯罪。
我们希望看到本文的人,即使只有一个逾期滞留者,也希望他能摆脱逾期滞留的状态。
带着这样一个想法,我们来说明逾期滞留的处理方法――出国命令制度
Index
1.逾期滞留指的是
在留期间的更新(延长)或者在留资格的变更不被受理,签证过期后也继续留在日本,这种情况称作逾期滞留。逾期滞留也称作非法滞在或者非法滞留,违反入管法的类型之一。
此外,根据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逾期滞留还被列为驱逐出境的理由(就是强制遣返的理由),某些情况下还有可能被警察逮捕。
这回的事例,留学生时留学签证被拒签,之后就直接逾期滞留。
因为已经是逾期滞留的状态了,我们采取了迅速的对应。
2.选择回国或者希望继续留在日本!!
逾期滞留的人,首先必须要去入管报到。去入管报到又称作“出头申告”(实际上就是自首的意思)。去入管报到后,外国人可以选择是回国,或者是继续留在日本。
如果想要继续留在日本的话,在强制遣返手续中,要对违反的情况,家族关系,生活状况,甚至是国际关系,国内情况,对日本社会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能继续留在日本。如果能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签证,则可以被允许继续留在日本。
另一方面,如果未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签证的话,(也有一部分例外),如入管法第5条第1项9号ロ的内容,原则上被遣返以后5年以内不能入境日本。
反之,如果个人有回国意愿的话,入管则会判断是否是出国命令制度的对象。
如果被认定为是出国命令对象的话,通常5年的入境拒绝会被缩短为1年等,还是有不少好处。
但是,不管是选择回国还是继续留在日本,都仅限于去入管报到的那一次。因此,如果在留许可的肯能性高的话,在强制遣返手续当中,应该要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如果在留特别许可可能性低的话,可以利用出国命令制度,将不能入境期间缩短至1年反而是一个明智之举。
3.出国命令制度指的是
出国命令制度指的是,基于非法滞留者在5年以内减少一半的计划之上,平成16年随着入管法的改正而新设立的制度。非法残留者中满足一定条件的话,不用执行通常的强制遣返手续,而是允许不用关押,就可以简单出境的一种简易手续。
根据出国期限的指定,在此期间日本的在留是合法的,或者出国后再次入境日本的时候,入境不许可期间为1年等,与被强制遣返手续比起来,还是有不少好处。
4.出国命令制度的要件解说
入管法第24条的3的第1项当中,有记载了出国命令制度的使用条件。
以下,分别对各项条件进行解说。
①有立即要从日本出境的意愿,自己主动向入管报到。
→被警察或者入管揭发后再表明自己的回国意愿,此条件不符。此外,为了获得在留特别许可而去出头申告,此条件也不符合。
②不符合非法残留以外的强制遣返理由
③入境后没有过由于盗窃等而被处罚或入狱的经历。
→逾期滞留以外的强制遣返的原因的话,此条件不符合。
④过去有被强制遣返或者有被命令出境的记录。
→条件是过去没有过逾期滞留或者强制遣返的记录。但是,如果过去有过逾期滞留的记录,之后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并且没有强制遣返或者出国命令的出国经历的话,则符合条件。
⑤可以确实预见到接下来要从日本出境的情况。
报到申告时,也有见到有人准备了证明准备购买机票等的材料,但是报到申告时不能确定回国的具体时间,因此也没有带上机票的必要。之后入管的工作人员会指示机票的购买时期。如果有准备护照,回国费用的话,则符合本条件。如果无法准备回国的费用,很有可能不符合本条件,这一点要注意。
5.出国命令制度的好处
这里,我们来对上面提到的出国命令制度的好处进行详细的说明。
①法律上,不会被关押。
再出国命令制度出台之前,自己去入管报告的话,则被判断为仮放免(也就是保释)之后,则可以获得回国的认可。
但是,平成16年入管法改正时也设立了出国命令制度,明确表明了全部关押主义(入管法第39条)之外的例外。
因此,获得出国命令制度认定的话,则不用通过入管的关押就可以回国。
②拒绝上陆期间缩短为1年
根据入管法第5条第1项9号ロ的记载,通常强制遣返后5年以内不可入境日本。
但是,如果被认定为出国命令对象者的话,拒绝上陆的期间缩短为1年。(管法第5条第1项9号ロ)
③谋求尽早解决。
也有过审查期间长期化的情况(某些情况可能会超过一年 ),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时候,不可避免的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另外,本身希望留在日本,但是又有被强制遣返处分的担忧,很多人精神上无法承担如此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如果利用出国命令制度的话,对于出国命令对象的认定判断,大部分都是一个月以内能得到回应。与希望留在日本的人相比起来,审查期间较短,精神上的负担也有所减轻。并且,拒绝上陆的期间缩短为1年,从结果上来看可以尽早获得解决。
虽然结果因人而异,但是只要度过1年的待机时间,从结果来看的话,通过利用出国命令制度,尽早获得解决的事例也是不胜枚举。
6.本公司的客户实绩
有些人觉得把家人留在日本自己独自离开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像这样的人,在强制遣返手续中,努力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也是一种选择。这个时候,需要探讨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万一,不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话,拒绝上陆的期间则是5年,其中的不利之处不可估量。
如何做出抉择,则需要获取专家的意见,充分了解风险之后做出慎重的判断是很重要的。
本事务所的客户当中,也有很多人通过利用出国命令制度,1年之后再入境日本。也有那些一时进退两难,但是最后还是顺利的在日本和家人重聚生活的人,所以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况,欢迎大家的咨询。
7.总结
在这回的事例当中,选择了通过利用出国命令制度,争取尽早获取解决。
理由是,交往经历太短,生计基础薄弱,就算想要获取在留特别许可,也很难获得配偶签证。
假设,这个时候判断失误了,那么夫妻之间不可避免的要面临长时间的分离
虽然有时需要配合做出艰难的抉择,但是为了实现将来生活的稳定,利用出国命令制度反而是最有效的手段。
几天后,该客户在本事务所行政书士的陪同下,去入管报到自首了。
之后,按照计划,该外国人在出境一年后,又顺利重新入境日本。
现在孩子出生了,一家人也在一起过着稳定的生活。
逾期滞留了以后该如何是好,或者向入管报告或者被警察逮捕后再决定?选择是有限的。
我们可以为大家提供最适合的方案。
这篇文章,希望能够为逾期滞留的人带来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