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畅解决!经营管理签证同役员报酬的关系
为了取得经营管理签证,大部分人都是通过设立法人(董事)。
但是,一旦设立了法人,大量需要决定的事项也会随之而来。
其中之一,就是役员报酬。
刚开始设立法人的阶段,一般都没有雇佣顾问税理士,都是依靠申请签证的行政书士来解决役员报酬的相关问题。
这里,为了解消大家的疑问,这一页来介绍经营管理签证同役员报酬的关系,看完解说内容想必大家心里的疑问可以得到一定的解答。
Index
1.役员报酬的理解
①役员报酬的决定有一定期限!
取得经营管理签证,大部分人都会设立法人。
法人的役员报酬被称为定期同额薪资,规定在法人成立3个月以内,决定1期的役员报酬。
换句话说,法人设立后3个月以内,需要预测该期的业绩,并决定役员的报酬,因此需要进行适当的业绩模拟。
另外,所谓定期同额,是指在1个月内的一定期间内,也就是每月规定的日期支付相同金额的报酬。
为了证明这个支付的事实,在实际业务上要求从法人账户向个人账户汇款,并留下履历。
那么,为什么规定法人成立后3个月内决定役员报酬呢。
法人的利益是从销售额中减去经费后的金额。役员报酬也是经费的一部分,例如,如果一开始把役员报酬设定得很低,赚了钱以后,再提高役员报酬,那么应缴纳的税金金额的操作就变得很简单。
因此,才设定了役员报酬为定期同额的这个规定,并严格根据规定执行。
假设,脱离这个规定支付役员报酬的话,尽管法人支付了役员报酬,但不能计入亏损(计算法人税时作为经费扣除的金额),会被迫缴纳预想外的税金。
并且,第2期以后,需要决定首期开始的3个月以内的役员报酬,这里也是采用定期同额的规定。
因此,并不仅仅是法人设立时,第2期以后,在充分理解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在适当的时期决定并支付役员报酬是很重要的。
②役员报酬该如何决定?
役员报酬在会社法中规定了“由定款(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因此,在定款中没有规定役员报酬的情况下,需要在股东大会(如果是合同会社的话则是员工大会)上决定役员报酬。
在实际业务上,由于定款的变更需要花费一定的劳力,所以在定款中不会规定役员报酬,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在股东大会(如果是合同会社的话,则是员工大会)上作出有关役员报酬的决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决定役员报酬时的议事记录的保管。
偶尔在实务中遇到的,没有决定役员报酬时的议事记录的…这样的情况。
为什么保存议事记录很重要?因为如果没有议事记录等决定了役员报酬的证明资料,在税务调查时,有可能役员报酬会被拒绝计入亏损金额。
万一造成这种后果,需要追加缴纳税金。
役员报酬要用法律规定的方法决定,并保管决定役员报酬时的议事记录。
③除了役员报酬以外还有其他能获得奖金的方法?
实际上,役员报酬当中,除了上述的“役员报酬”以外,还有“役员奖金”。
而且,“役员奖金”又分为不作为损失金来处理的役员奖金和作为损失金来处理的役员奖金。
为了将役员奖金作为税务上的损失金来处理,实际上制定了严格的规定。
具体来说,在股东大会等决议了役员奖金金额之后,应在期限内将事先确定的申报工资相关的申报书提交给纳税地的管辖税务局。并且,按照申报内容的规定支付役员奖金。
这里有几个注意事项。
第一点,在有关事前确定申报工资的申报书中,需要写明每个役员的役员奖金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日期,如果支付给申报书中记载对象外的役员,或实际支付情况与申报书日期或金额不同,则役员奖金无法全额计算入损失金。
第二点,向税务局申报,即使迟到一天也不能全部计入损失金。
关于确定申告的申报书,需要在以下(1)或者(2)之前提交。
(1)职务执行开始日,或股东大会等决议日之后一个月,以较早的那个为准
(2)事业年度开始之日起4个月之后
设立新法人时,事前确定申报关于工资的申报书中,需要在法人设立后两个月以内提交,需要配合上述内容确认。
2.想要取得经营管理签证,役员报酬该设定为多少?
经营管理签证,也算是就劳签证的一种,实际上作为可以取得役员报酬的条件,法律的规定为,有从事事业的“管理业务”的情况下。
也就是说,持经营管理签证从事“经营活动”,在法律上不属于可以设定役员报酬的许可要件。
但是,根据上述内容,从经营管理签证也属于就劳签证的一种的观点来看,实务上对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也设定了役员报酬。
假设,持经营管理签证,作为经营者活动,实务上,役员报酬需要设定为多少为好?
关于这一点,入管法上没有明确的基准,就算有地域差别,实务上一般都需要一个月18万日元以上的役员报酬。
作为上述的附加说明,如果役员报酬过低,有可能会被判断为不具有在日本生活的能力,如果只能得到较低的役员报酬,则有可能被判断为事业缺乏稳定性,这一点需要引起注意。
因此,经营管理签证的役员报酬,最低标准是一个月18万日元,如果可以,最好设定为一个月25万日元。
顺便说一句,如果今后有考虑申请永住签证,需要将役员报酬设定为一个月25万日元。
关于永住签证的详细内容,经营管理签申请永住签证的重点当中有详细记载。
有兴趣的人可以作为参考。
3.更新经营管理签证时的役员报酬的注意事项
持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在签证更新手续中,实务上经常遇到没有取得役员报酬的情况。
这当中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比如业绩太差,但是不管怎样,役员报酬这个规定是无法改变的。
上面也有提过,役员报酬是定期同额。
因此,一个月以内的一定期间,需要支付相同的金额。
从入管的审查观点来看,如果没有支付规定的役员报酬,则就存在是否能保证事业安定性的嫌疑,从而在日本的生活基盘也有可能变成一个问题点。
因此,就算第一次拿到经营管理签证,在接下来的签证更新之前,也需要定期支付相同金额的役员报酬。
另外,关于其他经营管理签证的更新条件,请参考【解决事例】不造成经营管理签证的更新不许可的方法。
4.经营管理签证同役员报酬的关系总结
说到这里大家觉得如何。
本页以取得经营管理签证为目标的人,以及已经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人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记载。
关于役员报酬, 有的人认为决定适当的金额就可以,但实际上牵扯到的关系还是非常深奥。
例如,有考虑今后申请永住的人,就需要考虑役员报酬需要设定到哪种程度。
除此之外,如果公司的实际业绩同预期出现了一定差距,将役员报酬设定过低的话,可能需要支付多余的法人税。 相反,如果设定了超出公司业绩的报酬,很有可能导致资金流恶化。
重要的是如何保持平衡,决定役员报酬的时候最好要听取专家的意见,做好预估之后再决定,这是很重要的。
至少在役员报酬的设定上,不仅需要从经营管理签证的观点出发,也需要考虑到将来的税务问题,所以建议由行政书士和税理士来决定。
本公司为了实现上述内容,在设立公司前就已形成了听取税理士意见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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