コラム

COLUMN

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永住签证时的重点

1. 关于役员报酬 想要取得永住签证,首先需要有“独立生计的资产或者能力”(入管法第22条2项2号,独立生计要件)。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世代的构成人数以及世代的全体收入,居住地域,世代构成员的年龄等,来审查是否可以被承认为今后可以持续安定生活。 虽然没有明确的基准,就劳系列的在留资格申请永住时,最低年收需要300万日元以上。但是关于这一点,申请人为公司经营者时,役员报酬为申请人的收入来源,所以役员报酬最好设定为一年300万日元以上(每月25万日元以上)。 役员报酬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变更,规定为事业年度开始日起算的3个月以内,这一点需要注意。 此外,2019年7月以后,永住签证申请时需要提交最近5年的所得证明书。根据公司的决算状况,如果最终是以永住签证为目标的话,则可以申请永住的时期(原则上是来日本10年以上,且其中有5年以上持就劳系列的在留资格,或者居住资格)起算,5年之前,就需要把役员报酬设定为一年300万以上为好。 2. 关于公司的安定性,持续性 公司也有各种不同的董事性质,法律意义上来说,经营者与公司并不对等,因此,如果申请人个人是公司经营者,申请永住的时候,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原本同申请人无关。但是,经营者的役员报酬,一般会被公司的财务状况所左右。财务状况恶化,则有可能通过调整役员报酬来压缩亏损,最糟糕情况,也有可能解任役员。 因此,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永住签证的时候,是否确保了安定的收入,入管也会从这一观点来审查申请人所经营的公司的安定性以及持续性。 公司的财务状况为债务超过(负债超过资产)的状态的话,则就无法说明申请人已经确保了安定的收入。此外,就算没有债务超过,如果一直持续亏损状态的话,很有可能会减少役员报酬,从确保收入的安定这一观点来看,会是一个问题点。所以尽量保持最近两个事业季度的损益状况为黑字。 3. 关于公司的纳税状况 除了作为经营者个人的纳税状况以外,永住签证审查当中,公司的纳税状况也是审查对象。尤其是这几年,是否加入社会保险,保险是否正常缴付等,都会被严格审查。 公司是被强制要求加入(厚生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的事业所,就算只有一个役员,就算没有从业员,也有加入社会保险的义务。并且,社会保险是需要公司和个人各自承担一半。 经营者申请永住签证时,还必须要提交年金事务所发行的社会保险料纳入证明书。如果没有加入社会保险的,或者没有缴付社会保险费,或者延迟缴付的话,会是永住审查当中的一个很大的减分项。因此一定要加入社会保险,并且正确缴付社会保险费。 4. 关于出国日数 在日本作为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人,在除了日本以外的国家展开事业,事业国际化的经营者不在少数。像这样的经营者,出国日数多也是一种必然倾向。 永住签证申请当中,出国状况也是审查对象的一种,从出国的频度或者日数来看,如果被认为生活据点不是日本的话,则不会授予永住许可。如果一年出国天数超过一半以上(183天以上),则永住许可的可能性会极大下降。 但是,对于出国,如果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出国理由,且出国频度或者期间都有一个合理的解释的话,就算出国日数过多,也有被认为生活据点为日本的可能性。因此海外出国多的情况,除了要说明在海外的事业活动或者出国理由,还需要积极的证明公司的总部机能或者事业活动的据点等还是在日本。 5. 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永住签证时的重点总结 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永住签证时,同其他在留资格相比,会从不同的角度来审查签证内容。 但是,只要有在正确运营公司,有建立良好的收益体制的话,基本都没有什么问题。 在国外进行事业活动也需要一定的勇气。作为外国人的经营者,每个人肯定都希望自己可以安心顺利的运营自己的事业。 行政书士法人第一综合事务所,以申请永住为出发点,为了让外国人经营者可以安心经营事业,全方面提供协助。 如果您持经营管理签证,刚好也在探讨永住签证申请,欢迎您来行政书士法人第一综合事务所咨询探讨。…

定住者签证变更永住签证的申请要点

1. 关于在留年数 想要取得永住签证,原则上要求在日本10年以上(日本在留要件)。关于在日本的在留期间有一个例外,就是被承认同日本社会有相当强的关系性时,则在留期间可以获得一定缩短。 持定住者签证的外国人,取得定住者签证后,持续在日本5年以上,则可以满足日本在留要件。“取得定住者签证后”,持续5年以上,如果这期间变更为其他签证,则是从变更那天起算5年。 但是,假设同日本人结婚,持“日本人配偶者等”签证的外国人,同日本人离婚后变更为定住者签证,则“日本人配偶者等”签证的在留年数同定住者签证的在留年数加起来满5年以上,则也属于期间缩短特例。 2. 关于年收 想要取得永住签证,还必须满足“持有独立生计的资产或技能”(入管法22条2项2号,独立生计要件)。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世代构成人数,世代全体年收,居住地域,以及世代构成员的年龄等,对是否具有保证今后生活安定的能力进行审查。 虽然没有明确的基准,但是就劳系列签证申请永住,最低年收需要满300万日元以上。定住者签证属于身份系列签证,相比从就劳系列签证申请永住,独立生计要件的基准相对低一点。 但是,如果接受生活保护的补助金的情况,则很可能会被判断为不满足独立生计要件。因此,就算年收标准比就劳签证低,如果收入没有250万日元以上,则永住下签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不过就算事实上在接受生活保护补助金,年收未满250万日元,也并不意味着签证肯定会被拒签) 3. 关于亲族的抚养义务 接下来讲的要点,是容易被大家忽略的问题点,亲族的抚养义务 持定住者签证的外国人,大部分是父母也在日本居住。尤其是日系外国人,基本上父母也一直都在日本居住。 父母在日本居住,父母接受生活保护补助金,则申请人的抚养义务会成为一个问题点。 日本民法规定,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子,孙等血亲家族,)以及兄弟姐妹的抚养义务(民法877条1项)。也就是说,血亲的兄弟姐妹如果生活贫困潦倒,需要对其提供帮助。直系血亲以及兄弟姐妹接受生活保护补助金的话,就算申请人本人不是生活保护对象,如果被判断为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则很有可能影响到永住申请。 但是,入管也并不会单纯因为直系血亲以及兄弟姐妹接受生活保护补助金这一点就否定永住的申请。除了申请人本人的收入以外,每个月支付亲人的费用,以及其他亲人的生活费支付等,如果申请人有良好的履行抚养义务,就算有亲人接受生活保护的补助金,也可以拿到永住签证。 4. 品行 持定住者签证的外国人,大部分是年少的时候就一直在日本生活,或者直接在日本出生的人。像这样的人,大部分都会同来自母国的外国人形成一个生活圈,同时也很容易卷入到药物犯罪或者强暴犯罪等犯罪事件当中。 如果有触犯刑法法规的行为,受到刑法处罚5年以内(缓刑的话,则是缓刑期间结束后的5年以内)都不可以申请永住。 如果有犯罪历史,需要注意结合犯罪时期以及刑罚内容等,再探讨永住签证的申请时期。 5. 定住者签证变更为永住签证的申请要点总结 如上所述,定住者签证,是考虑到特别的理由而承认外国人在日本的居住所设立的一种签证,同日本有着密不可分的缘分。因此,大部分人都是考虑今后在日本长期居住。 本页,主要介绍了定住者签证变更永住签证,大家觉得如何。 我们行政书士法人第一综合事务所,为了让持定住者签证的外国人可以更加安心的在日本生活,全面提供永住签证申请支援。 如果您也刚好在探讨申请永住签证,欢迎您的垂询。…

定住者ビザからの永住ビザ申請のポイント

1.在留年数について 永住許可を受けるには,原則として10年以上日本に在留していることが求められます(本邦在留要件)。この本邦在留要件には例外があり,日本社会と相当強い関係性が認められる類型に該当する場合には,期間が短縮されています。 定住者ビザをお持ちの外国人は,定住者ビザを付与された後,引き続き5年以上日本に在留している場合には,本邦在留要件を満たすとされています。「定住者ビザを付与された後」,引き続き5年以上ですから,他のビザから変更した場合は,変更許可を受けた日から5年をカウントすることになります。 もっとも,例えば日本人と結婚して「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の在留資格で在留していた方が,日本人と離婚して定住者ビザに変更した場合には,「日本人の配偶者等」の在留資格で在留していた年数と定住者ビザで在留している年数を合わせて5年以上であれば,期間短縮の特例に適合します。 2.年収について 永住許可を受けるためには,「独立した生計を営むに足りる資産又は技能を有すること」が求められます(入管法22条2項2号,独立生計要件)。申請人世帯の構成人数と世帯全体の収入,居住地域,世帯構成員の年齢等を総合考慮して,今後安定した生活を継続できると認められるかどうかが審査されます。 明確な基準はありませんが,就労系の在留資格からの永住ビザ申請の場合は,最低でも年収300万円は必要と言われています。一方で,定住者ビザを含む身分系の在留資格の場合は,就労系の在留資格からの永住申請と比較すると,独立生計要件の基準は低いと言われています。 ただし,生活保護を受給している場合は,独立生計要件を満たさないと判断される可能性が非常に高くなります。年収の基準が低くなると言っても,概ね250万円程度の年収がなければ永住許可は厳しい傾向にあります(生活保護を受給しているという事実,年収が250万円未満という事実,それのみをもって永住ビザが不許可とされるわけではありません)。 3.親族の扶養義務について 次に,見落としがちなポイントとして,親族の扶養義務が挙げられます。 定住者ビザで在留されている外国人は,親族も日本に住んでいるケースが多い傾向にあります。特に,日系外国人の方は,親族も日本に住んでいるという方がほとんどです。 親族が日本に住んでおり,親族が生活保護を受給している場合には,申請人の扶養義務が問題になります。 日本の民法では,直系血族(祖父母,父母,子,孫など血の繋がった家族のこと)及び兄弟姉妹に扶養義務があります(民法877条1項)。つまり,血の繋がった親兄弟が生活に困っている場合には扶け合わなければなければなりません。直系血族及び兄弟姉妹が生活保護を受給している場合には,申請人本人が生活保護を受給していなくても,扶養義務を果たしていないと評価されて永住ビザ申請に影響を与える場合があります。 もっとも,直系血族及び兄弟姉妹が生活保護を受給しているという一事をもって永住ビザ申請が不許可となるわけではありません。申請人本人の収入の他,親族に毎月いくら支弁しているのか,その他の親族の支弁状況等から判断して,申請人が扶養義務を果たしていると評価できる場合には,親族が生活保護を受給していても永住ビザが許可されています。 4.素行について 定住者ビザで在留している方は,幼少の頃から日本に住んでいる,あるいは日本で生まれたという方が多い傾向にあります。そういった方は,同じ国の出身者で形成されたコミュニティー内で生活していることが多く,薬物事犯や強暴事犯などの犯罪に巻き込まれやすい環境にあります。 もしも刑罰法規に触れる行為を行った場合,刑罰を受けてから5年(執行猶予付判決を受けた場合は,執行猶予期間を満了してから5年)は永住が許可されないことになっています。 犯罪歴がある場合にはその時期や刑罰内容にも注意して,永住ビザの申請時期を検討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 5.定住者ビザからの永住ビザ申請のポイントのまとめ 冒頭に述べたように,定住者ビザは特別な理由を考慮して日本での居住を認めるのが相当な外国人を受け入れるために設けられたもので,日本と所縁の深い方に与えられています。そのため,日本に長く住みたいと考えておられる方がほとんどではないでしょうか。 本ページでは,定住者ビザからの永住ビザ申請のポイントを中心に見てまいりました。 いかがでしたでしょうか。 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では,定住者ビザの方が安心して日本で暮らすことができるように永住ビザ申請をサポートしております。 永住ビザ取得をご検討の際には,ご遠慮なくご相談ください。…

进行法定外活动时被问责的资格外活动罪是?

1.资格外活动罪指的是? 日本的在留资格(一般被称为签证。)的定义为外国人入境日本后,把在日本可以从事的活动类型化。简单地说,如果是厨师工作的话就是技能签证,经营公司的话就是经营管理签证,如果是大学教授工作的话就是教授签证。 换言之,不属于任何活动类型的情况下,将被判定为法定外活动,不能取得签证。从实务上来说,尽管作为翻译工作取得了就劳签证,但实际工作状态是在仓库内进行简单作业或者在餐饮店接客等时,不属于任何一种活动类型,这时就会被判断为法定外活动从而违反入管法。 那么,这时就会被追究资格外活动罪。 如上所述,根据外国人预定进行被类型化的活动内容,并授予在留资格。但是,在从事原在留资格活动以外的活动,且从事与收入相关的事业经营活动或接受报酬的活动时,有可能被追究资格外活动罪。 也就是说,外国人只有在在留资格的活动范围内才能获取收入,如果违反了这个规定,就要被追究资格外活动罪。 根据上述补充一点,对于没有收入的活动,不属于资格外活动罪的对象。例如,以白天在公司工作的外国人上夜间学校为例。乍看之下,持有就劳签证的外国人,为了进行留学这一其他活动,应该有人觉得必须从入管取得某种许可吧。 在这次事例中,留学活动没有伴随收入。因此,没有成立资格外活动罪的余地是正确的结论。 2.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正确理解 实际上,资格外活动罪被分为专从资格外活动罪和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 在本章节中,让我们来看看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详细内容。 关于专从资格外活动罪,入管法70条1项4号有其规定。 入管法70条摘录 符合以下任意一号的人员,处以三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三百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并处徒刑或监禁及罚款。 ④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被明确认定为专门从事与收入相关的经营活动或接受报酬的活动者 简单说明本条文,如果专门从事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并且明确进行的话,将处以刑罚。 这里所说的“专门”,是指以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为主要活动的情况。换言之,原本的在留资格的活动实质上变更了的程度,也就是从事了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的意思。 具体事例是,在旅馆或酒店等处被录用为前台,尽管取得了就劳签证,但实际工作内容是客房的清扫或者在餐饮部门只接待客人的情况等。再举一个例子,为了在饮食店进行市场营销而取得就劳签证,但是实际上只是在饮食店接待客人。 其次,这里所说的“明确承认”,是指根据本人和相关人员的供述和证据资料,明确从事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 综上所述,从事“专从”,“明显”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根据该活动“接受报酬的情况”,将会被追究专从资格外活动罪。 那么,在不能说“专从”的程度进行资格外活动的情况下,会怎么样呢。 在这种情况下则会被判断为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 3.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正确理解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规定。 入管法第73条 除了符合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四号的情况外,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从事伴随有收入的经营活动或接受报酬活动的人,将被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二百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并处徒刑或监禁及罚款。 按照前面的例子对本条文进行说明。 第七十条第一项第四号是指,上述所列的专从资格外活动罪。也就是说,在符合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情况下,进行违法的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的情况是本条文的射程范围。 因此,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都能成立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 那么,作为翻译取得就劳签证的外国人只能在在留资格范围内活动,没有任何例外吗。 在这里,来介绍一个可以作为参考的想法。 根据法务省平成27年12月公布的指南,在日本从事的活动是否符合入管法规定的在留资格,将从在留期间的活动整体来判断。 因此,例如刚进公司时有研修,其研修期间,研修目的合理时,即使有脱离原来在留活动的期间,也不会被立即追究资格外活动罪。 其次,暂时脱离原在留资格的活动,进行资格外活动(法定外活动)的情况。根据以上的指南,比如原本是在酒店前台工作,由于有团体客人入住,而一时性的帮忙将住宿客人的行李搬运到房间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话是不会立即带有违法性。不过,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将住宿客人的行李搬运到房间的活动如果不是一时性的活动,而是主要活动的话,则会被问责资格外活动罪。 4.有可能导致被强制遣返的资格外活动的罪罚是? 以上是对专从资格外活动罪,非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说明。 那么,这种资格外活动罪成立的话,有什么处罚呢。 本章节来说明每种处罚。 (1)被追究专从资格外活动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