コラ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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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手续中行政书士的作用

1. 行政书士在行政手续中的作用 在阅读行政书士在入管手续中的作用之前,首先来看行政书士在整个行政手续中的作用。 除了行政书士之外,被称为“士业”的还有律师,司法书士,税理士等等。大致分类的话,律师是处理刑事手续和民事纠纷相关的诉讼手续等,司法书士是处理不动产和公司相关的登记手续等,税理士是处理税务相关的手续。 那么,行政书士的话,是以“向政府机关提交文件的制作,手续的代理”为业务。(其他也有作为行政书士权限的业务,在此省略。)。 也就是说,行政书士具有向政府机关提交作成资料的权利。 作为业务垄断资格,行政书士以外的人,如果向申请人收取报酬并制作材料向政府机关提交的话,则违反了行政书士法。 因此,行政书士和律师以外的人说只要给报酬就能办理入管手续的话,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千万不能委托。 行政书士可以代替委托人制作并提交材料,而且可以迅速顺利的办理复杂的行政手续。 对申请人来说方便是当然的,对行政机关来说,手续能顺利进行也是有好处的。 也就是说,行政书士作为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之间的桥梁,有提高这两者便利性的作用。 2. 什么是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入管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书士可以制作申请文件,提交给入管。任何行政书士都有制作申请文件的权限,但只有一部分行政书士可以向入管提交该文件。 那就是申请取次行政书士。 申请取次行政书士是通过行政书士所属的各都道府县的行政书士会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长申报而登记的。 不少人认为只要是行政书士谁都可以注册,但是只有接受日本行政书士会联合会主办的出入国管理相关研修,并且接受了被称为效果测定的考试合格的行政书士才能登录。 有效期为3年,每次更新都要接受研修・效果测定。 申请取次行政书士,必要学习变化多样的入管法,并积累钻研。 因此,在制度上要保证行政书士具备入管业务所需的知识。 如果是专门从事入管业务的行政书士,大部分都是作为申请取次行政书士注册,其中也有没有登记的行政书士(本事务所当然所有所属行政书士都作为申请取次行政书士注册)。 委托非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时,可以制作申请文件,但是申请必须自己去入管,所以咨询的时候最好要确认清楚。 3. 行政书士不能作为申请人的代理? 那么,委托申请取次行政书士的话,接受委托的行政书士是申请人的代理人吗?回答是NO。 正如律师被称为诉讼代理人一样,律师应该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申请取次行政书士,不是申请“代理”,而是申请“取次”。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代替本人为本人办理行的行为,代理人进行的行为对本人有效。 入管法也根据在留资格规定了申请代理权,例如“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情况下,规定为在日本的本人的亲属。 在海外的外国人可以让在日本的亲属申请。 但是,行政书士在入管法中没有规定为代理人。 关于入管法上的申请代理人,记载了入管签证申请的申请代理人的范围,还望参考。 那么,取次又是什么呢?简单来说的话,就是作为传话的角色。 进行申请的说到底只是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代理人,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只是将该申请运到了入管而已。 顺便说一下,律师也可以作为申请取次律师登记,但是这种情况也不是代理人,而是取次。 不管是律师还是行政书士,现在的入管制度对士业不认可申请代理权。 实际上,代理和取次有两个非常大的不同。 首先,代理的话,如果是为了本人的利益,可以由代理人独自判断申请相关的行为,例如取消申请。 与此相对,因为取次只是一个传话的角色,所以不具有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代理人的意愿,无法独自判断。…

出国命令制度是?

1.出国命令制度是? 出国命令制度是,平成16年入管法改正时产生的新制度,不法残留者中满足一定要件的外国人,可以不依照入管法规定的强制遣返手续,而命令出国的一种制度。 若被认定为出国命令対象者, ①法律上不被收容 ②简单的手续即可出国 ③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 可以有以上几点优势。 出国命令制度是一种让不法滞在者迅速,高效率的出国制度。 因此,若被认为出国命令対象者,是有很多优势的。 那么接下来详细讲解出国命令制度。 2.出国命令対象者是? 出国命令的対象者是,满足以下几个要件的外国人。 ①具有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愿,自主到入国管理官署出面。 ②不属于非法滞留以外的强制遣返事由。 ③入国后未因盗窃罪等所定罪被处以徒刑或监禁。 ④过去未曾受到过强制遣返或出国命令。 ⑤预计可以迅速从日本出境。 (1)①有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愿,自主到入国管理官署出面 接受出国命令対象者认定,需要自主到入管出面(称之为出头申告)。因此,若是被入管或者警察揭发,便不被称为出头申告,也便不能成为出国命令的対象者。 并且,必须要具备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愿,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出头申告也不能成为出国命令制度的対象者。 (2)②不属于非法滞留以外的强制遣返事由。 出国命令対象者也就是所谓的在日本逾期滞留的外国人。 也就是该当以下几项中的一项, ・入管法第24条2号3(在留资格取消后的缓期期间结束) ・入管法第24条4号(在留期间结束) ・入管法第24条6号(特例上陆期间结束) ・入管法第24条7号(未取得在留资格但是在留期间已经结束) 因此,有非法上陆经历,刑事处分经历者无法成为出国命令制度的对象。 (3)③入国后未因盗窃罪等所定罪被处以徒刑或监禁。 来到日本后,如因以下罪行被徒刑或禁锢,也无法成为出国命令制度的対象者。 刑法第二編 ・第十二章 私闯民宅等 ・第十六章至第十九章,货币伪造等,文件伪造等,有价证券伪造等,违法制造支付卡的电磁 记录等,印章伪造等 ・第二十三章 赌博等 ・第二十六章 杀人等 ・第二十七章 …

出国命令制度とは?ビザ専門の国際行政書士が徹底解説!

1.出国命令制度の対象者になるには? 出国命令制度の対象となる外国人は,下記の①~⑤全ての要件を満たす必要があります。 ①速やかに日本から出国する意思をもって,自ら入国管理官署に出頭したこと。 ②不法残留以外の退去強制事由に該当しないこと。 ③入国後に窃盗罪等の所定の罪により懲役又は禁錮に処せられていないこと。 ④過去に退去強制されたこと又は出国命令を受けて出国したことがないこと。 ⑤速やかに日本から出国することが確実と見込まれること。 それぞれ,詳しく見ていきましょう。 ①速やかに日本から出国する意思をもって,自ら入国管理官署に出頭したこと。 出国命令制度の対象者の認定を受けるためには,入管や警察から摘発される前に自ら入管へ出頭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これを「出頭申告」と言います)。入管や警察から摘発された後では,出頭申告とは見られず,出国命令制度の対象者になりません。 ②不法残留以外の退去強制事由に該当しないこと。 出国命令制度の対象者は,いわゆる「オーバーステイ」で日本に滞在している外国人に限定されています。 具体的には, 入管法第24条2号の3(在留資格取消後の猶予期間経過) 入管法第24条4号(在留期間経過) 入管法第24条6号(特例上陸の期間経過) 入管法第24条7号(在留資格取得未了の場合の在留期間経過) 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です。 そのため,不法上陸事案,刑事処分を受けた事案などは,不法残留以外の退去強制事由に該当するため,出国命令制度の対象にはなりません。 ③入国後に窃盗罪等の所定の罪により懲役又は禁錮に処せられていないこと。 日本へ入国後,下記の罪により懲役又は禁錮に処せられた場合には,出国命令制度の対象者にはなりません。 刑法第二編 ・第十二章 住居侵入等 ・第十六章から第十九章まで 通貨偽造等,文書偽造等,有価証券偽造等,支払用カード電磁的記録不正作出等,印章偽造等 ・第二十三章 賭博等 ・第二十六章 殺人等 ・第二十七章 傷害等 ・第三十一章 逮捕及び監禁等 ・第三十三章 略取,誘拐及び人身売買等 ・第三十六章 窃盗及び強盗等 ・第三十七章 詐欺及び恐喝等…

就劳签证的许可事例・不许可事例的彻底检证

1.为了符合就劳签证的要求 为了符合就劳签证的要求,需要分别满足在留资格该当性和上陆许可基准适合性。 那么,为了满足在留资格该当性,上陆许可基准适合性,都需要明确哪些要件呢。 日本的在留资格(一般的签证),根据活动内容,身份,地位而分类。事前可根据入管法来判断是否该当活动内容,身份或地位。如果该当的话,可判断为符合此在留资格的要求,若不该当,则判断为不符合在留资格的要求。 也就是说,入管法事前没有规定的活动内容,是不能够取得就劳签证的。 接下来讲解上陆许可基准适合性。考量对经济和国民生活带来的影响,从入管政策上的观点需要调整外国人的活动,不仅要具备在留资格该当性,还需要符合法务省规定的基准,这便是上陆许可基准。就劳签证的上陆许可基准便会要求学历,职历,或者持有的资格证。 符合此项基准则被视为具备上陆许可基准适合性,反之则不符合,也便不能取得就劳签证。 因此,就劳签证许可还是不许可,都与在留资格该当性和上陆许可基准适合性的有无密切相关。 2.就劳签证的许可事例 本章节将基于法务省公开发表的「关于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明确化等」,和「留学生签证变更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变更条件」这两项来对就劳签证进行探讨。 (1)最高学历为大学的就劳许可事例 ①工学部毕业的人,与从事机电制造事业的公司签订了契约,从事技术开发工作。 ②经营学部毕业的人,与电脑服务关联事业的公司签订了契约,从事翻译・口译等工作。 ③法学部毕业的人,与法律事务所签订了契约,从事律师辅助工作。 ④教育学部毕业的人,与语言指导事业的公司签订了契约,从事英语会话讲师工作。 ⑤母国的工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在软件公司工作后,与日本的软件公司签订了契约,每个月接受35万日币的报酬,作为软件工程师从事电脑关联服务的工作。 ⑥母国的经济学,国际关系学等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与日本的汽车制造厂家签订了契约,每个月接受20万日币的报酬,从事支援母国与日本之间的市场营销业务,市场,需求,汽车的进口动向调查及汽车的销售管理・供给管理,与现场销售店铺的强化工作。 ⑦日本大学经营学毕业,与日本航空公司签订了契约,每个月接受25万日币的报酬,作为国际线的客舱乘务员,除去紧急事件对应和保安业务外,对乘客使用母语,英语,日语进行翻译,案内,社员研修中进行语言指导等工作。 (2)最高学历为专门学校的就劳许可事例 ①动漫科中,学习了博弈论,CG,程序设计,与日本的电脑服务关联事业的公司签订了契约,从事游戏开发工作。 ②汽车整备科毕业,与日本的汽车点检整备・配送・保管事业的公司签订了契约,作为服务工程师从事汽车的引擎,刹车等基干部件的点检・整备・分解等业务,同时也从事汽车检查员业务。 ③美容科毕业,在化妆品销售公司作为美容顾问从事美容产品的开发,市场营业业务。 ④在国际商务学科,学习了观光概论,酒店演习,料饮实习,食品服务论,零售营销,会计,商务礼仪等课程,在从事饮食店事业的公司本部事业开发室,担任人事采用,教育和制作入职说明资料等工作。 ⑤在观光娱乐服务学科,学习观光地理,旅行业务,市场营销,企划,服务论,被大型度假酒店采用为综合职,申请签证时如果说从事前台业务,餐厅业务,客房业务等,有可能被追问详细的业务内容,在料理店接客,订购客房消耗品等工作内容并不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需要能够判断申请人作为综合职被采用,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在前台从事翻译・口译业务,预约管理,大厅接待业务,分析顾客满足度等,与其他综合职的日本人从业员是相同的业务内容。 3.就劳签证的不许可事例 本章节,将讲解一部分「留学生签证变更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时的条件和要求」。 ※<评论>出自本事务所的行政书士。 (1)最高学历为大学的就劳不许可事例 ①经济学部毕业,与会计事务所签订了契约,申请签证时说从事会计工作,但是此公司的所在地上并不是会计事务所而是料理店,因而被要求做出说明,如不能明确说明理由,便不会被承认此会计事务所具有实际的办公室,也因而不被承认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在留资格,而被拒签。 <行政书士的点评> 非常重视在留资格该当性(活动内容)的就劳签证,在审查的时候如果在不具备实态的公司工作,就会被拒签。如果说谎即便当下没有被发现,但是之后会有严惩的可能性,所以千万不要虚假申请。 (参考) 为了惩治虚假申请,平成29年1月1日创设了「在留资格等不正取得罪」。 以伪造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就劳签证者,3年以下徒刑或禁锢或300万日元一下罚款,并且此三种惩罚可以并行。(入管法第70条第1项2号2)。 ②教育学部毕业,与便当制造贩卖的企业签订了契约,作为现场操作员被采用,在便当加工工厂从事便当装箱工作。此申请内容被认为不符合人文科学领域所属的必要知识,不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要求被拒签。 <行政书士的点评> 此案例被判断为不符合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的要求。取得就劳签证,需要是具有学术性知识的工作,活用外国人的思考和感受的工作,在便当加工厂从事便当装箱的工作,被认为是单纯作业。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如果是反复练习便可以做的机械式工作,或者不需要知识技能的工作,便会被判断为不具备在留资格该当性。因此,审查的时候一定会精查业务内容。 ③工学部毕业,与电脑服务关联的企业签订契约,每个月接受13万5千日元的报酬,从事工程师的工作,同时采用的应届毕业的日本人也从事相同工作,报酬却是每个月18万日币。这种情况下,会被判定为没有得到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的报酬,而被拒签。 <行政书士的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