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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易归化及大归化

本文章将对简易归化和大归化进行说明。

1.关于简易归化

简易归化指,满足特定的身份和条件时,可以一定程度上缓和归化许可的7个要求。(这里定义为「普通归化」。)。

也就是说,满足特定的条件和身份时,可以不需要全部满足7个要素就可获得归化许可。

简易归化根据申请人不同的身份和条件,缓和的要求也不一样,先确认自己满足什么样的身份和条件,同时再把握好哪些要素可以得到缓和。

简易归化有9种情况,按顺序一起来依次确认。

Ⅰ.居住条件的缓和

a.作为日本国民的孩子(养子除外),在日本具有住所或居所3年以上者

⇒原本拥有日本国籍,由于某些原因失去了日本国籍,想再次获得日本国籍者,原本必须要在日本具有住所或居所5年以上,但是简易归化时可缓和为3年。

b.在日本出生,并具有住所或居所3年以上,或者其父亲或母亲(养父养母除外)是在日本出生者。

⇒一般来讲,特别永住者比较符合这项要求。
此时,住所要求可缓和到3年。

c.连续10年以上在日本具有居所者

⇒一般来讲,特別永住者,永住者及从留学开始持续在日本在留的人比较符合这项要求。
并且,普通归化要求5年以上日本在留,其中3年以上是就劳,但是持续10年以上在日本者,1年以上就劳即可满足要求。

<重点>
简易归化时,有住所和居所两个概念。
住所指以在日本为生活的据点,原则上超过3个月在留的外国人有义务进行住民登录。
居所指不以日本为生活据点,但是在一段期间内持续滞留的场所。比如短期滞在者在日本期间的居住地就是可以视为居所。

Ⅱ.居住要件及能力要件的缓和

d.作为日本国民的配偶者的外国人,持续3年以上在日本具有住所或居所,并且,现时点具有住所者

⇒与日本人有婚姻关系者符合此项要求。
这里的重点是,不要求必须和日本人有3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在日本居住3年以上者在与日本人结婚的时,便符合此项要求。
符合此项要求者,能力要件也可得到缓和,20岁未满也可申请归化。

e.作为日本人的配偶者,婚姻关系超过3年,并且,在日本具有住所1年以上

⇒与日本人结婚,在海外度过2年以上的夫妻生活后,将生活的据点转移到日本,和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1年以上便符合此项要求。
符合此项要求者,能力要件也可得到缓和,20岁未满也可申请归化。

Ⅲ.居住要件,能力要件及经济要件的缓和

f.作为日本国民的孩子(养子除外)在日本具有住所者

⇒父亲或者母亲先申请了归化拿到了日本国籍,之后孩子再申请归化时便符合此种情况。
或者,跨国结婚(日本人和非日本国籍者结婚)者的孩子,在选择国籍的时候,没有选择日本国籍,而后面要申请日本国籍时便符合此种情况。
符合此项要求者,不管在日本具有住所的年数,能力要件及经济要件也可得到缓和。

g.作为日本国民的养子在日本持续具有住所1年以上,并且,过继的时候是未成年者。

⇒父亲或母亲与日本人结婚,在未成年时认继父或继母时,便符合此种情况。
此时,持续在日本具有住所1年以上,并且过继的时候是未成年便符合此项要求。

h.丧失日本国籍(归化后又丧失日本国籍者除外)但在日本具有住所者。

⇒原本是日本人但是丧失了日本国籍者,再度取得日本国籍时便符合了此种情况。
但是,归化过一次拿到了日本国籍者,丧失日本国籍后再一次申请归化时,不符合此项要求。

i.在日本出生,并且出生时没有国籍,在日本具有住所3年以上者

⇒在日本出生,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国籍,从出生时点起算连续3年以上在日本具有住所的人便符合这一项要求。

以上是简易归化的9种类型。
根据在留年数总结为以下的几种分类。

在日本的年数 可以申请的条件
0年 f.h
1年 e.g
3年 a.b.d.i

2.关于大归化

上面介绍了简易归化。
简易归化是普通归化的7个要件中的一部分得到缓和的申请类型。
但是根据日本国籍法,甚至有普通归化的7个要件全部免除的情况。这就叫做大归化。

国籍法第9条规定,在日本有特別功劳的外国人,法务大臣不需要考虑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只要得到国会的承认,则允许该外国人归化。

大归化是,对于对日本有重大贡献者,日本政府会询问该外国人是否有意归化,然后得到国会承认后,进行归化手续。曾经好像在体育界活跃的外国人经常被探讨到大归化的问题,现在几乎没有人申请大归化了。

3.总结

本文章总结了普通归化的7个要件的缓和类型。
实际上,通过简易归化而实现归化的人不在少数。在接受归化相谈的时候,首先先确认是否符合简易归化的某一个类型。
想要申请归化的朋友,可以来本事务所相谈。我们会为您探讨最便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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