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書士法人第一綜合事務所

【解决事例】持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如何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在中国经营公司的A女士,这回,在日本成立了中国公司的子公司,通过经营管理签证来到了日本。但是,A女士有一点比较担心…
A女士和中国人的丈夫B先生之间有一个6岁的女儿C。
A女士和女儿C想一起来日本,但是考虑到接下来工作繁忙,很可能无法照顾好女儿C的生活起居。

因此,想到是否能让常年住家的保姆D也一起来日本,最后决定咨询行政书士。

1.首先

最近,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日本公司的代表是外国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这回,我们来对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经营者,从自己的国家申请家政服务人员(保姆)来日的手续进行说明。

家政服务人员的活动内容所对应的签证,是法务大臣对各个外国人单独指定的特定活动签证。
特定活动签证指的是,接盘不属于其他在留资格的活动,法务大臣对各个外国人的活动所单独指定的签证的一种。

雇主的在留资格属于“外交・公用”,“经营・管理”,“法律・会计业务”,“高度专门职”这4种签证的其中一种,作为私人的佣工被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对其授予特定活动签证。

需要注意的是,家政服务人员的签证被认可的条件,根据以上4种签证的不同而不同。

本页,来对持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时,所需要的条件来进行确认。

2.家政服务人员的条件

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想要获得在留资格的话,需要满足以下7个条件。

①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雇主,是事业所的负责人或者地位与此等效的人。
②申请时,雇主必须育有13岁以下的孩子或有因病等原因无法从事日常家务劳动的配偶。
③该当外国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当中只能有一人申请签证,并且是18岁以上。
④通过雇主所使用的语言可以进行日常会话。
⑤家政工作人员只能被聘为私人佣人。
⑥家政工作人员一个月必须有20万日元以上的酬劳。
⑦从事雇主的家务劳动工作

①当中的“事业所的负责人或者地位于此等效的人”的含义,不是根据地位的名称・头衔的形式来判断,而是考虑事业所的规模,形态,业种,报酬以及事业所的权限等,综合的进行判断。例如,即使不是代表者,如果能直接获得代表者的指示,或者持有不同一般员工的广泛权限,并且所属部门本身也是独立的,则此要求也有可能适用。

②的“申请时”指的是,上陆许可申请时的时间点。因此,例如,获得签证后,在留资格到期前申请签证更新的时候,雇主的孩子如果满13岁的话,则对指定的活动不会产生变更。
但是,这只能适用于是被同一个雇主雇佣的情况下,如果更换雇主的话,“申请时间点”则是根据同新雇主签约时,申请签证更新的时间点,这一点需要注意。

③该当外国人雇佣家政服务人员时,条件之一是只有一名申请在留资格(签证)。如果有雇佣其他的家政服务人员的话,不管是全职还是非全职,日本人还是外国人,都不能被聘请来日。

④关于通过雇主所使用的语言可以进行日常会话这一个条件,通常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国籍是一致的话则不需特别的证明资料。如果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国籍有异的话,则会被要求提出可以证明如习得该语言的证明资料。

⑤家政服务人员是被私人雇佣的保姆,⑥家政服务人员一个月要保证20万日元以上的酬劳,⑦关于从事雇主的家务劳动活动的证明材料,可以递交与雇主之间的契约书。在本国也有不少不得不变更雇佣条件的情况。申请前需要检查确认雇佣契约的内容。

此外,⑤和⑥,需要证明雇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支付家政服务人员的酬劳。

3.事例的探讨

A女士是作为中国公司的子公司的代表董事来到日本,作为具有①经营管理签证的雇主,满足事业所的负责人或者地位于此等效的人的条件。并且,女儿C现在只有6岁,也满足了②的上陆申请时间点,雇主育有未满13岁的孩子的条件。
保姆D在中国就作为A女士夫妇的家政服务人员被雇佣,也满足了条件④的日常交流能力无问题,预定来到日本之后也是作为唯一一个被雇佣为家政服务人员来从事家务劳动。(条件③,⑤,⑦)。

现在存在问题的是条件⑥,家政服务人员的月薪要20万日元以上。
保姆D的话,在中国,作为家政服务人员被雇佣的酬劳未达到⑥的标准,通过向A女士展示了告示的规定,更改了在日本雇佣时的契约内容。

最后,保姆D作为家政服务人员顺利取得了特定活动签证。

4.总结

如上文所见,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雇主,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法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以此为由,来日时可以携带在本国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

在本国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如果可以一起来日本的话,来日后雇主的活动范围定可以得到很大的扩长。关于在本国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佣契约内容,有些情况下需要做出变更,关于这一点需要注意。

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外国人想要招聘家政服务人员的话,欢迎咨询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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